古代的镜子是批判现实的有力武器。这样就逻辑地得出了连我自己都感到吃惊的分析结论:高级法意义上的自然法是退化论思想的产物!当这种自然法被运用起来后,回到过去就意味着进步。作为对过去的“好日子”的现代回忆的自然法就成了现实法的监督者。我们看到,这样设计的自然法与现实法的互动关系在罗马法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奴隶、妇女、家子的地位因此得到极大改善。
对被“叠合”、“独立自存”的自然法应如何看?这是个困难的问题,因为它们的含义与被“取代”的自然法不同,不像后者一样有一种“脱离了自然”的劣法作为自己的陪衬,而是与一种与自己的品质相同的法并存或完全独立存在。这里的自然法与其说是“批判的武器”,不如说是“比较的工具”-万民法。
必须回到文本的考据才能说清手中的问题。我们知道,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蓝本写成,因此,后一文本中自然法与万民法两个术语的交互关系可帮助我们理解它们在前一文本中的这种关系。
由于历史的原因,盖尤斯的文本通过两个来源留传给我们;其一,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从中收录的片断;其二,尼布尔直接从维罗纳图书馆发现的羊皮纸文本。关于同一主题的两个文献术语上的差异提供了观察作为编者的优士丁尼对万民法和自然法之理解的机会。先让我们看《学说汇纂》的一个盖尤斯的片断。
D.41.1.7.1 盖尤斯:《日常事务》(《法学阶梯》的别名-作者按)第2卷……河流以冲断添附于我们的土地的土地,根据万民法,立即为我们取得(注: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M].范怀俊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47.)。但在维罗纳版本的盖尤斯《法学阶梯》中,这一句话是这样的:但是,通过冲断添附到我们土地上的土地,根据自然法是我们的(注:盖尤斯。法学阶梯[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00.)。
由此看来,优士丁尼在编纂《学说汇纂》的过程中,把盖尤斯使用的“自然法”一词替换成了“万民法”。可见,优士丁尼把自然法和万民法当作大致的同义词互换使用 (自然法-如同朕说过的,它被称作万民法,2.1.11),这是因为,在公元二世纪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只有市民法和自然法之分,没有万民法的范畴,直到公元三世纪的乌尔比安时代,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三分法才形成(注:周nán枬。罗马法原论,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87.86.)。这种安排,可能是考虑了对自然法的主体过分广泛的设计的批评。因此,被“叠合”的自然法,是经比较发现罗马人与世界上的其他人民都使用的法即万民法,是排除了动物之参与,而只承认全体人类的参与的法。在上述11条自然法规则中,除了第2、4条外,第10、11条也当属于这类规则。
在我看来,“独立自存”的自然法是另一种类型的万民法:罗马法中允许外邦人使用的部分。罗马像其他古代共同体一样总是把使用自己的法当作其成员的特权。但罗马法不能避免与外邦人的交往。如果外邦人的法与罗马法相同,就发生了上面谈到的“叠合”;如果不同,在没有冲突规则或不允许适用外邦法的条件下,罗马人就放弃自己的特权,允许外邦人使用一部分自己的法律(注:Francesco De Martino.Variazionipostclassiche del concetto romano di Tus Gentium [A].Diritto privato esocietà romana [M].Roma:Editori Riuniti,1981.515.)。上述自然法规则的第九条当属此类。通过这种有限接纳外邦人为自己的法的主体的方式,罗马法完成了自己的普世性。
通过这样的梳理,我们似乎可以认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陈述的11条自然法规则并非全部都是自然状态的规则,只有第1、2、3、5、6、7、8条规则如此,它们可作为描述自然状态的依据,而其他的规则不过是罗马人探究不同共同体的法的共同性的成果,它们与自然状态的概念没有什么联系,而只与比较法研究有联系。
(五)结论
1.至此我们可以说,罗马法中的自然法观念由普世性和高级法两个要素构成。这种法的最大特点是普世性,最初,它表现为跨越“族类”(植物、动物和人)的普遍性;然后它以万民法的名称表现出在人类内部跨种族和民族的普世性,万民法不过是一种其普世性遭到了缩减的自然法,植物和动物被赶出了其主体的范围。而市民法是具有共同体的内部普世性的法。不难看出,普世性的自然法要素来自斯多亚哲学的自然概念和普世主义。同时,在赫西俄德和希庇亚的历史哲学理论影响下,自然法的概念也经过了从原初状态的法到高级法的转变,以古可以正今的退化论观念造就了自然法的高级法地位。由此,罗马法完成了作为“颓废”概念的退化论与作为积极概念的自然法的奇妙结合。
2.由于意识形态环境的不同,尽管人们都说自然法思想来自希腊,但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却极不同于我们现在理解的自然法,由于两种自然法的差距如此之大,以致于无论在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还是在Charles Grove Haines新近的TheRevival of Natural Law Concepts的关于学说综述的部分,都未谈到希腊-罗马自然法观念曾经存在过这样的形态,因此,本研究对于拓展人们对自然法思想史的视野富有意义。
3.本研究告诉我们,罗马人对希腊思想的吸收相当混杂,对希腊的“百家”,不是专择一派学习,而是博采之。我们看到,最影响罗马人的斯多亚学派采用循环论的历史观,在这一问题上罗马人就不学该学派。伊壁鸠鲁学派对罗马影响也很大,但其自然法学说是进化论式的,罗马人在这一点上也不学该派。结果,在自然法问题上,罗马法采纳了希庇亚这样的“小”学者的退化论观点,由此赋予了自然法高级法地位,将它铸造为批判现实的武器并取得了良好的批判效果,最终使奴隶、妇女和外邦人的地位得到改善。这种自然法观念当在212年的卡拉卡拉敕令中得到了其最充分的实现。
4.从研究方法来看,本文告诉我们,最犯忌的是不加思考地接受一个现成的结论,最可靠的方法是从原始材料出发归纳出自己的结论,如此可以少犯错误,多发现真理。
5.最后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法学阶梯》通常被认为是一本一清如水的小书,谁能料想到它包含了通过本文得到阐发的如此多的理论信息呢!我认为,采用适当的方法、投入适当的精力,人们就可在这本看似平常的小书中发现大量的智慧,从而证明我对它是一部仅次于《圣经》的伟大著作的判断(注: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J].法学研究,2000(1))。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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