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权利,合理地利用它们。这样的哲学造就了香格里拉,在我看来,香格里拉不过是四个和谐的统一: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动物的和谐,以及动物与动物的和谐-老虎被当作猴子的座骑是这种和谐的写照,而这是在藏传佛教的壁画中经常可以看到的景象。不妨可以说,香格里拉的美表现为大量资源的剩余,这种状况是由强调节约资源、自觉降低人的地位的纳西生态哲学或佛家学说造就的。)。江山先生的法哲学理论也表现了同样的回归(注: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随着这种回归的深入,不排除重建一种人与自然的各要素共享的法的可能,果有此日,把它叫做自然法似乎不妥,因为它毕竟是人制定的法,不过考虑到了其“邻人们”的利益而已。
(三)希腊的诸历史解释模式及其对罗马法和现代的影响
我已经讲到了优士丁尼的自然法理论隐含的退化论前提。这是对一种关于人类历史解释模式的希腊理论的选择。作为一个思想的孕育场,希腊人在这一方面奉献了进化论、退化论和循环论三种观点。
首先是进化论。我们一谈到进化论往往就想到达尔文,实际上,达尔文的学说是生物进化论,只是进化论的一种表现形式,一般的进化论在他之前早就出现了。这种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不断进步的过程。希腊的智者们创造了这种理论,它又有各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例如亚里士多德的从家庭、村坊到城邦的三阶段式(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6~7.);卢克莱修的从石器、青铜器、铁器时代的三阶段式(注:卢克莱修。物性论[M].方书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22.330~332.);波利比乌斯的君主制到民主制的六段式(注:Polibio,Store.A cura diDomenico Musti[M].Milano:Biblioteca Universali Rizzoli,2001.)等。我们已经看到,作为罗马法灵魂的西塞罗是个自然状态和市民社会的两阶段进化论者,前一阶段的法是野蛮粗鄙的丛林法则,不同于《法学阶梯》中的美好自然法,这是由进化论的基本理路决定的:既然有进步的前提,“进步”前的自然法当然是一种糟糕的法。
其次是退化论。赫西俄德就是一个退化论者。按照其观点,人类社会从黄金时代渐次退化为白银时代、青铜时代和黑铁时代(注: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神谱[M].张竹明,蒋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4~6;维科。新科学[M].朱光潜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266.)。智者希庇亚也是退化论者,他认为,根据自然,人们是相亲相爱的、平等的;而规范是人类的暴君,它将人分为三六九等,将原始的平等败坏了(注:江子嵩。希腊哲学史,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20~222.178.)。因此,自然(事物的本性、自然的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它与错误的、人造的世俗法律人定法形成对立(注: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M].蔡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04.)。
最后一种历史解释模式是循环论,它认为世界由某种基质产生,最后又复归于这种基质。例如,赫拉克利特就主张,世界是从火来的,最后又将复归于火(注:江子嵩。希腊哲学史,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20~222.178.)。人类社会也是如此:从某个社会阶段开始,经过若干社会阶段的过渡,最后还是回到初始的那个社会阶段。饶有兴味的是,最深刻地影响了罗马法的斯多亚学派就属于循环论(注:E.策勒尔。古希腊哲学史纲[M].翁绍军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234.223.),但罗马法并未采用斯多亚哲学的这一方面。实际上,截取循环论的前面部分看,它是进化论;截取其后面的部分看,它就是退化论,因此不妨把它称为折衷说。
不论是进化论者还是退化论者,都讲自然法,但他们各自的自然法含义不同。进化论者的自然法是丛林法则,是恶的;而退化论者的自然法是和谐法则,是善的。这两种不同的说明模式造成了西方理论传统中自然法的含义善恶兼备的现象。
我已经证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自然法是善的,因为这一著作采用了退化论的历史观。同样作为罗马人,西塞罗尽管有“罗马法的灵魂”的嘉誉,他说明的自然状态却不同于优士丁尼学说中的相应状态。这反映了各种希腊思潮逐鹿罗马,罗马人各有所取的状况。如果说过去我们惯于认为斯多亚哲学塑造了罗马法,现在我们应该承认罗马法中混杂着各种希腊哲学流派的因素了-各种因素的混杂程度是惊人的。
希腊哲学的退化论和进化论流派直接或通过罗马法的中介流传到了现代思想界中。可以说,自霍布斯、洛克以降的多数西方思想家都承袭了进化论的传统,因此他们的“自然状态”十分可怕,霍布斯的“人与人就像狼一样”、“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断语足以让人相信我的判断;而社会的状态才是和平的状态。
然而,也有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学者承袭了退化论的传统,他们把“自然状态”形容为美好的。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然状态是和平的状态,社会状态才是战争的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软弱的、相互需要的,因此存在和平。一旦人类有了社会,他们便立即失掉了自身软弱的感觉,于是战争的状态开始(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4~5.)。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接受的法律,它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它只有四条规则:第一,和平;第二,寻找食物;第三,人与人的相互爱慕;第四,愿望过社会生活(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4~5.)。这样,自然状态与自然法就在善的基础上统一起来了。事实上,卢梭和马克思都属于孟德斯鸠思路的发挥者。众所周知,卢梭赞赏“高贵的野蛮人”,攻击现代文明使社会退步。恩格斯以“史前社会”(前苏联学者后来将之改换为“原始社会”)的术语指称这样的自然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中,人们过着幸福的生活,国家和法的产生结束了这样的田园诗(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72.154.)。一旦跨过国家的门槛,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变成了积极的进化论者,他们相信人类要经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五个阶段的进化,因此,退化论和进化论的因素混杂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正犹如希腊哲学的各流派混杂于罗马法中。
(四)《法学阶梯》中的自然法与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关系
让我们回到古罗马。我们已经看到,随着城邦的建立、长官的设立、法律被写成文字,自然法遭遇了市民法,这种遭遇产生了什么结果?从《法学阶梯》的描述来看,有“取代”、“叠合”、“独立自存”三种结果。
“取代”,说的是市民法废弃了某些自然法的规范,例如,生来的普遍自由被奴隶与自由人的划分取代;血亲的重要性被宗亲的重要性取代,换言之,亲属间的普遍平等被男女系亲属间的不平等取代。“叠合”,说的是市民法的一些规则与自然法完全一致,例如,上述第二条、第四条规则就被《法学阶梯》明确宣布为两种法的共同规则(采用了“不论是市民法的规则还是自然法的规则,都……”的表达),这属于法的竞合,即两种法对同一个事项作了相同的规定。其他的自然法规则都是“独立自存”的,它们是自然法就某些事项作出的惟一规定。
不难看出,“取代”完全是以不合理的规范更替了合理的规范,它意味着一种退化,至少在第1、3条自然法规则关涉的事项上是如此,因此,在“取代”所涉的事项上对自然法的诉求,不过是对美好的初始状态的追念和对丑恶的现实的批判,人们相信复古就是改革,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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