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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的宪法典与宽容的宪政制度——以“全球化”为概念性工具的分析      ★★★ 【字体: 】  
有限的宪法典与宽容的宪政制度——以“全球化”为概念性工具的分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7:52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提要:“有限的宪法典与宽容的宪政制度”所隐含的核心观念是宪法学的研究应该更关注制度的建构,只有宽容的制度才能为宪法典的发展提供必需的空间,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本文以全球化所带来的权力关系和权利类型的变化,以及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世界性发展和当今中国权利保障的宪法外的发展为例,说明了宽容的宪政制度的重要性。宽容的宪政制度从抽象的文化视角上看,是指这一制度能够客观的看待、反映和容纳文化进化过程中文化冲突的普遍性,能够提供一种公共的政治空间,每一个个体不管文化观点如何,都能够在这一制度框架中寻求保护自己权利的方式。从具体的制度运行的机制的视角上看,则应该包括平等的利益表达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和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

  关键词:宪法典 宪政制度 权利保障 全球化 宽容

  Abstract:The core idea of the topic“limited constitution and tolerant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want to express that the research of constitution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system‘s development,only tolerant system can offer the essential space for constitution development,and is in favor of realizing constitutional spirit and principle. This article takes the power relation and the right type’s changing because of globalization,and civil right protected mechanism‘s developments in the world,and the right protected mechanism’s development out of the Constitution in China as examples,wants to explain the system‘s importance in tolerant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The tolerant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ees from the abstract culture angle of view,is that this government can treat,reflect and accept the catholicity of culture clash,can provide a kind of public political space,each one ignores how culture standpoint is,can look for the protection of his/her right in this government. From the concrete system circulating angle of view,is that this system should include the equal benefits expression mechanism,reasonable benefits coordination mechanism and efficient right relief mechanism.

  宪法典功能的有限性可以从许多角度被证成:除了一般意义上宪法典可能对自己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滞后性,对于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缺乏规范能力外,宪法典的生命和活力从来不单纯依赖于规范的完美,而更多的依赖于宪政制度的发展能力。制度与规范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如诺思就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但实际的制度运行与规范又是可分的,规范在制度的运行中得到检验,也以制度为中介在解释、修改、实施中获得生命力。制度设计的好与坏,即是否适应社会的需要从而表现出良好的发展能力,既是规范实施的结果,反过来又是规范进一步发展从而与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基础。因此,从宪法规范的角度看,宪政制度的建构是目的,从宪政制度的角度看,宪法规范既是决定其性质的一般性前提,又是依赖它才能够发展的附属物。因此,“有限的宪法典与宽容的宪政制度”所隐含的核心观念就是宪法学的研究应该更关注制度的建构,只有宽容的制度才能为宪法典的发展提供必需的空间,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因此,认识宪法典的“有限”,解读宪政制度的“宽容”,是本文的根本目的。

  一、全球化下被动的宪法

  全球化(globalization)使社会关系发生了许多或隐或显的变化,其中许多变化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宪法的调整范围,宪法因而表现出一定的被动性,这就为我们说明宪法典的有限性提供了有说服力的例证。

  全球化是当代正在持续发展的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包涵着诸多的层面和维度。由于人们的立场和视角不同,对于全球化的认识和评价也就形成了巨大的理论差异甚至冲突。本文并不准备卷入对于全球化的价值评价之中,而是接受全球化作为一个客观事实的存在,以之作为一种概念性工具即“旨在从理论上对某一对象进行分析的工具”,寻找若干线索,帮助人们认识全球化这样一个过程在哪些方面正在改变或必将改变宪法关系和宪政制度。在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之间地位并不平等,发展亦不平衡,“趋利避害”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是各国的当然选择。这意味着在全球化的世界大势之下,宪法的未来发展不可能是“宪法的国际化”所能完全概括的,宪法在推动社会更开放的同时,也必须通过自身的发展和完善,建立更警觉的发现、修复和规范权力关系潜在变化的机制,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将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界定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宪政的核心也被界定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法功能就主要表现为通过分配和组织国家权力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意味着宪法更多的关注国家权力的运行,而对其他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则多是原则的、间接的或边缘的。自国家产生以来没有比“国家权力的运行”更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物了,因此,如果说随着全球市场的建立,经济规范已经日益全球一体化了,但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在宪法领域。所发生的不过是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发展趋势的间接影响,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制宪者手中。如果参照我们对于宪法权威性的理解,宪法事实上成为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一道屏障,也是全球化过程中对国家主权加以保护的缓冲剂。

  如果不是从简单的世界主义出发,而是看到全球化进程中各国家之间不平衡的进步和危险的不平等,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地位,这样一种定位是有其客观合理性的。但是当法律全球化日益被接受为“需要我们正确对待的客观趋势”的时候,宪法不可能成为保护国家主权的毫不为外界所动的堡垒。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可以被具体化为三个权力群,这些权力因为介入到社会关系(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等等)的调整中,而被潜在的扩张或收缩,正是这些具体权力的消长及其边界的变化,决定了三权之间的平衡或失衡。全球化已经使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关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与之相适应,宪法所调整的权力关系也必然发生变化,宪法必须通过对规范和制度的调整与完善,防止权力关系的失衡。

  “保护国家主权的缓冲剂”与“适应全球化的发展需要”这两种功能性需要,使得宪法在宪政制度的建构中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如何回应这些需要以及疏解这些需要之间的矛盾,是研究全球化下的宪法的核心问题。在社会关系的易变与宪政制度的难变的冲突中,宪法必然表现出一定的被动性,疏解这类矛盾的方法不能仅仅寄希望于“适时”的修宪使宪法具有社会适应性,更多的应该通过宽容的宪政制度的运作建构科学的应对社会发展的机制。

  (一)权力界限的变化。

  宪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是极原则和概括的。近代立宪主义型市民宪法通过对财产权、劳动自由、经营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契约自由的保障,确立了自由放任型的政治经济体制,而现代市民宪法则在资本主义的框架内引进了福利国家的理念,具体表现为对经济自由权的积极限制和对社会权的积极保障。可以说宪法主要是通过对经济自由权的绝对保障或积极限制来反映国家经济制度的类型及其发展变化的,并不涉及对具体经济关系的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虽然有大量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但也基本上止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同样没有涉及对具体经济关系的调整。

  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首先是具体经济关系的变化,表现在贸易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跨国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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