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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的宪法典与宽容的宪政制度——以“全球化”为概念性工具的分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7:52   点击数:[]    

出现等;其次是新的经济组织形式的变化,这些组织具有全球性、非领土性的特点,这些强大的组织包括多国公司、跨国社会运动、国际管制机构等,可以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银行、联合国机构等国际组织和欧洲共同体等地区性组织,在培育和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积极的作用。正是这些组织的作用的日益加强,推动了国家权威的分散,即“随着权威不断分散到地方、国家、地区以及全球层次上公共和私人代理机构手中,世界秩序不能再被认为是完全国家中心的,甚至主要由国家管理的。民族国家不再是世界治理或者权威的唯一中心或者首要形式。”这便使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了国家权力的运行,从而具有了重要的宪政意义。

  就国家权威的分散而言,经济全球化在使国家的对外主权总体受制约的同时,一国内部的权力运行却可能体现出行政权与司法权扩张的态势,这在我国的表现尤其明显。

  首先,行政机关拥有了更多的对外立法权,而立法机关的制约能力没有增强。加入世界性或地区性的经济组织,接受或部分保留对其规则的遵守,行政机关是最直接和有决定意义的参与者,全球化已使得上述行为与权利保障和利益分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事实上我国已有学者指出了“国际法的国内化”与“国内法的国际化”的法律全球化的两种形式,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极巨大的。但无论是外交权还是经济管理权,它们在传统意义上都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所制定的协议、协定甚至条约等虽然都可能最终受到国家立法权的监督,但其审查通常是极宽松的,我国的《立法法》甚至都没有意识到这种对外立法权的存在。

  其次,司法救济的普遍化和实效化,潜在的扩张了国内司法权。正如有人指出的“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现实,迫使几乎所有国际的经济、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关(MIGA)、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强化其解决争端机制,使之法律化和法院化。”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例:WTO对GATT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作为协定附件2的《争端解决谅解》明文规定了司法的强制管辖权,以及附件3对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监督机制,《马拉喀什宣言》明确宣告乌拉圭回合成果“为国际贸易行为制定了更强有力的、更清晰的法律结构。”WTO协定第2条规定:“包括在附件1、2、3中的各项协议及附属法律文件,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方均具约束力。”第16条又规定,“各成员方都要保证使其法律、规章与管理办法均符合本协定附件中规定的义务。”这就在事实上奠定了WTO法律制度或规则优于各国国内法的宪法性原则。正如一位专家所指出的:“在国际经贸关系中已出现了解决争端不断‘法制化’(legalization)和‘司法化’(judicialization)的趋势。由于国际关系日益取决于经济关系,这种从强权型‘外交’方式向规则型解决争端‘法律’方式的转化,被认为是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这样的发展是以国内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权的发展为前提的,因此加入这样的国际组织,接受它的规则统治,就必然会使司法独立不够完善的国家加速司法独立的进程,我国目前加紧进行的司法改革,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

  (二)新的权力主体

  公民与国家被视为是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其他主体的关系都是从公民——国家关系之中派生出来的”,这使得宪法关系的主体研究完全限制在具有国内身份,如公民本来就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而国家基本上以国家机关的形式参与社会关系的运行。

  全球化创造了新的权力主体,这些主体的活动与人权保护密切相关。

  首先,全球性与地区性的国际组织日益渗透到公民个人的现实生活中。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它们的重要性在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有所表现。除了明显的安全角色外,联合国在创立之初就把促进有效的资本再生和积累当作自己的重要职责之一。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则被特别地委任以促进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的职责。“为达此目的,它们在章程中就规定了可以使用两种手段以实现对经济的全球干预。一方面,由于成员国将巨额的资金交由它们支配,使得它们可以致力于某项专门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计划,并在贸易和支付体制的形式方面制定规则或提供指导。另一方面,它们所处的地位使得它们可以为成员国提供有条件的经济援助,迫使后者接受并执行它们的政策规定。这种可以取消经济、金融援助或削减国际贷款的职能,赋予了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许多国家经济的巨大而持久的影响力。”制定国际性的规则与影响一国国内的经济政策,使这些组织在事实上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力主体,尽管他们的活动需要获得国家主权的各种形式的确认,但确认本身具有被动的必然性。

  其次,所谓公司权力的出现。

  跨国公司的全球性发展和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不仅重新构造着一国的经济结构,而且也以多种方式削弱政府经济政策的有效性,跨国公司因而拥有了一种重要的力量,这就是所谓的公司权力。跨国公司通过自己的运营将国际规则引入国内,并在同时改变国内的经济政策。它不仅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潜在的改变一国的经济发展规则,而且往往与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结合起来,迫使一国接受国际通行的规则,从而使自身成为影响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力量。正如戴维?赫尔德指出的:“在跨国公司活动积极并存在广泛的全球生产网络的情况下,任何企图限制贸易竞争的国内规定都必须接受全球审查,要么在多边组织内,如经合发组织或世界贸易组织,要么是在区域性组织内,象欧盟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其结果是国家的竞争政策越来越受到外部的监控。”而且“这些发展意味着向平等对待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的重要转变。有时,政府为了更积极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而将后者置于不利地位。……结果是,确保建立一个公平的‘全球游戏平台’的压力迫使各国政府在从税收到健康标准的所有领域更加关心竞争对手的国内措施和政策,这些措施和政策可能使其贸易公司在全球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在这一过程中,一个国家影响贸易的政策可能会波及到国外,不管其出发点是有意还是无意。”

  跨国公司在某种意义上既是全球化的标志,又是使全球化得以顺利发展的媒介。除非一个国家准备关闭国内市场,否则这种影响就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接受了大量的外国投资,成为接受外国投资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为了保持这一发展态势接受国际上的经济发展规则,就成为必然。我国82年宪法的三次修改,除了政治方面的原因之外,改革国内经济环境,与国际接轨是重要的原因。

  (三)新的权利类型的产生。

  全球化也加速了以迁徙自由权、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的新发展

  人口迁移是全球化的重要现象之一。迁移可分为国内迁移和国际迁移。人的自由流动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其必然后果。国内跨地区的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和国家间跨国界的劳动力市场的运作,都表现为人的自由迁徙,二者的互动也使彼此获得了强化。但迁移是一种复杂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行为,为了规范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各国以及各国间不得不依靠非正式和既有的,以及正式的和制度化的安排对其加以调整。

  迁徙自由权的重要意义早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就已经提出,目前在新自由主义观念影响下的所谓“全球秩序”理论在鼓励建立全球统一市场的同时,也进一步的强调迁徙自由权。但迁徙自由权的复杂性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同时提出了诸如就业歧视、福利歧视、政治权利不平等等社会问题。不管新自由主义者是否同意,表现为第二代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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