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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官造法      ★★★ 【字体: 】  
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官造法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5:43   点击数:[]    

出版,在实务中,引用判决的比例比较大。再如日本《裁判所构成法》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如果要作出与先例不同的判决时,“就同一法律问题,有与先前一个或二个以上的庭所为判决相反的意见时,该庭应向大审院长报告,大审院长因该报告,依事件之性质,命联合民事总庭、刑事总庭或民事及刑事总庭再予审问及裁判”。最高法院的判例实际上具有严格的拘束力。

  [44] 王利明《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参见http://www.chinalegaltheory.com/detail.asp?r=4

  [45] 参见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翻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版第70页。

  [46]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推出的《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就是这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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