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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上)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4: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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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9条)并规定”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10条第2款)但在1983年修订《组织法>人民法院 组织法》时,上述第9条已删除,第10条第2款也已修订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 成合议庭进行“。这就是说,根据这一条规定,中国可以实行也可以不实行陪审制。但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却象修改前一样,仍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13条)看来,中国也倾向于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才实行陪审制。 中国1979年采用的陪审员制可能借鉴当时苏联的司法制度,但以后迅速使这一制度淡化,可能也考虑到它在除美国以外的主要西方国家中的下降状态。当然,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变化主要是由于严格实行陪审制,“在实践中有许多困难,特别是请有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困难很大,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因而不少法院要求对陪审制作比较灵活的规定。“〔11〕 十一、辩论制的加强 西方两大法系在诉讼程序上有很多差别,其中之一在于对证据、证人的调查和法官的作用上。英美制采用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在我国法学中,往往又译为当事人主义或辩论制)其特征是“鼓励双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就成为被告律师与检察官)在陈述案件时体现为热情的支持者,从而造成一种出人意料和控制证人和情况的传统。它使法官成为一个相对消极的角色,尽管近来有某些改变使法官积极一些,但法官往往仅象一个仲裁人,并不从事独立的调查。”〔12〕民法法系在这方面的特征是采用职权制(ex officio system),对于诉讼的进行以及对证人、证据的调查,都以法院为主,法官以积极的审判者姿态出现。但在很多民法法系国家中,也倾向于以上两种制度的结合。我国从诉讼制度上讲,更接近民法法系。 中国近年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与修改的相比,一个重要的改变是加强了诉讼双方的辩论和主动提供证据、证人(第155条至160条)。这表明中国在诉讼程序上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特征,或者说也倾向于两大法系特征的结合。 十二、无罪推定原则 象罪刑法定一样,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也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贝卡里亚在其《犯罪和刑罚》一书中就提出,任何人在其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应被认为是无罪的人。法国《人权宣言》也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第9条)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有类似规定。 1979年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无这一原则的规定,而在《刑法》第79条明文规定类推适用(但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带来困难。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2条)前述中已指出。类推适用在新刑法中已被删除。这一修改是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史上一个重要的改进,受到社会舆论遍的赞同。 十三、督促程序 中国《民事诉讼法》是在1991年由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在此之前,有1982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新民事诉讼法》对试行的法律有不少改进。其中之一是增加了“督促程序”这一节。据报道,有的学者将这一程序与外国督促程序的具体规定作了对比分析,认为中国吸收了外、国经验,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他们还建议中国的督促程序应进一步修改为与诉讼程序衔接起来的国际通行做法。〔13〕 注释: 〔1〕《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会刊》(1982年7月)第7页。 〔2〕该文原载《红旗》杂志1984年第3期。此处转引自《中国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1984年9月)第7—8页。 〔3〕《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6页。 〔4〕《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版)第329页。 〔5〕E.C.S. Wade and G. Godfrey Phlillips,“Constitutional andAdministrative Law”(1977)P.549一550. 〔6〕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国法律年鉴(1990年)》第159页。 〔7〕同上文,《中国法律年鉴》(1990年)第159页。 〔8〕Black‘s Law Dictionary(5 th ed.1979)p.649. 〔9〕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上册)1994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第193页。 〔10〕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上册)第196—197页。 〔11〕王汉斌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说明》,载1983年9月3日《人民日报》。 〔12〕D.A.Farnsworth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UntitedStates,2nd ed,1982,p.89. 〔13〕参见刘兆兴、蒋小红:《诉讼法学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律年鉴》1996年第。913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宗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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