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成文堂出版,1996年版,第10页。)这是因为,“判例的约束性对于同种事件必须承认同种法律效果这一保证判决公正的立场来说是必要的。下级审判基本上必须服从处理同类案件的上级审判,特别是有统一判例责任的最高法院的判决。”(注:(日)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成文堂出版,1996年版,第10页。)而且,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05条的规定, 凡认为和最高法院的判决相反的,均可成为上告(向最高法院提出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申诉)的理由。从而为刑法判例的拘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结论 在人们对两大法系的传统认识中,判例法渊地位的差异,无疑是两大法系相区别的标志之一。然而,“今天,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还是司法判决这一古老的问题,对于我们理解普通法与大陆法之间的基本区别帮助甚微。”(注:(德)k·茨威格特等著: 《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63页。 )通过以上对两大法系刑法判例法渊地位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判例也呈现出同样的发展态势,即:赋予大陆法系刑法判例法渊地位无疑于一个神话;而受刑事制定法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刑法判例的法渊地位也正在经历着由主要法渊到次要法渊的转变过程,二者在法渊地位上的差异已经不是十分明显。与刑法判例的法例地位不同,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尽管英美法系刑法判例的法渊地位正在经历由主要法渊到次要法渊的转变过程,但是基于对刑法稳定性的考虑,刑法判例的拘束力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判例对大陆法系法官们的刑事审判活动也正产生着越来越积极的影响,刑法判例事实上的拘束力已经是不争的现实。因为公正是刑法的基本价值,而刑事判决的公正无疑是实现刑法价值的重要途径。诚如西原春夫先生所言,为了保证判决的公正,而赋予刑法判例以拘束力,无论是从刑法理论还是从刑事司法实践而言,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冯惠敏 冯军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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