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 |
|
|||||
无讼:“法”的失落——兼与西方比较(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31 点击数:[] ![]() |
|||||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四 不同文化传统间不同个性的造就,其原因总是纷繁复杂的,至少,引发中西之间“无讼”与“法治”之差异的,决不会仅仅只是法律观念。我们认为,其他如思维方式(关于中西思维方式的殊异及其加于各自法律传统的不同影响,国内已有学者论及,25笔者亦有另文论述)、审美观念等等诸多因素均至关重要,不可忽视。 就审美观念而言,中国古代基本上是以“和”为美,而西方古代则既有对“美是和谐”的推崇,也有对美产生于矛盾冲突的认识,况且,西方的“和谐”亦不同于中国的“和”。 在中国古代哲学和美学中,“和”的观念最为典型地体现了中国“古典美”的思想,这种理想曾支配了中国艺术发展的漫长时期。而以“和”为美,实质上就是对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一美的本质的朴素认识。26中国古代这种以“和”为美的观念由于如下两种因素而深远地影响了传统中的法文化。 首先,由于古代中国社会生产和社会结构的狭小、简单等等特殊的历史条件,中国古代美学中的“和”极大地强调了对立面的均衡统一,而把均衡的打破以及对立面的互相矛盾和冲突视为应予竭力避免的灾难。 其次,中国古代美学中“和”的观念不只是涉及美的外在感性形式,而且更强调了它所具有的社会伦理道德的意义。早在春秋初期,单穆公、州鸠和晏婴等人提出“和”时,就曾指出“和”与人内心的精神状态以至国家的政治状况均有密切联系;后世论“和”者亦无不带有某种道德比附的说教色彩。这种传统一方面使得古代美学高度强调美与善的统一,另一方面则使得“和”在中国古代既成为美与艺术的理想,又成为社会与政治的理想。正是从这里出发,古代审美观念对矛盾和冲突的排斥与厌弃才直接涉及政治法律领域,从而对中华民族的法律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和”为美的观念在孔子仁学体系中发展为“中庸”之道。就其社会伦理涵义而言,孔子的“中庸”原则要求在保存原始民立和人道的温情脉脉的周礼体制下进行阶级统治。孔子看到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所存在的尖锐矛盾,他要求使矛盾的双方处于和谐的统一之中,每一方都不片面突出而压倒另一方,双方的发展有其适当的限度而不致破坏均衡统一。这正是中国古代美学中“和”的真谛所在。所以孔子特别强调“中”,适用刑罚同样如此:“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可以认为,此处的“中”包涵有“不过又非不及”的审美意蕴。在孔子看来,“中庸”原则的实现,使社会生活中各种互相矛盾的事物和谐统一起来,从而达到一种均衡,这是其政治学的最高追求。于孔子而言,美是离不开这一原则的,违背了“中庸”就不会有美,故《论语·学而》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审美评价不仅直接深入社会政治领域,而且,“先王之道”之所以美,也正在于它能通过“礼”的功用使社会臻于和谐统一。而这种和谐统一的实现,便是“中庸”原则的实现(“和为贵”一语之所以在中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主要应归功于其美学内涵)。 既然整体社会的和谐统一是美的,而对均衡的打破以及事物对立面的互相矛盾和冲突则是应当竭力避免的,这就难怪孔子要提出“无讼”的理想,而民众要视诉讼(打官司)为灾难了,因为,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恰是对立双方(原告与被告)的互相矛盾和冲突;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又正是对均衡的打破。抑或说,诉讼之发生,虽则有其自身的逻辑与必然,因而具有合规律性,但于社会来说却是对和谐统一的破坏,因之不具有(严格地说是违犯了)合目的性。所以,在中国古人的审美观念中,诉讼不仅不美,而且恰恰是对美的破坏;反之,消除了纷争和刑杀、实现了高度和谐与统一的“无讼”境界则才是美的体现。儒家之所以向往“刑措不用”的尧舜时代,历代史家又之所以将“刑措不用”视为统治者的最大政绩而赞美不已,这都因其中蕴籍着他们的审美理想。由于以“和”为美的观念影响所及远不止于儒家,所以就连最主张刑杀的法家也要标榜“以刑去刑”了。 此外,依照儒家观念,诉讼的发生或纠纷的出现虽是对美的破坏,但有时它们又似乎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若已然出现,便理当消除,至于消除之手段,最佳者自然莫过于体现着“和”的调解(或“和解”)了。最初是民间调解,企盼将纷争化解于成讼之先;但有些纷争终究化解不去而非诉之官府不可,当然,“和”的精神与原则是无论如何不能放弃的,于是又有了法庭调解;倘若遇上个“认真”的“父母官”,法庭调解达半年乃至数年之久也是常见的。总之,不到一切希望全无,不会诉诸法律和判决。调解制度就是在这种以“和”为美的审美背景下在中国长盛不衰的。直至今天,我们数千万调解人员最有力的动力和理由恐怕依然是“和为贵”之类的观念。 西方美学传统则与中国不同,其中有两点尤其引人注目: 其一,西方古代美学远不像中国古代美学那般片面地推崇“和”。仅就其源头来说,毕达哥拉斯(古希腊第一个美学家)最早提出:美是和谐,一切事物凡是能够看出一定和谐关系的,就是美的。这种早期理论无疑相当地接近于古中国。但时隔不久,赫拉克利特在高呼“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的同时,他又明确指出:和谐虽是美的重要特征,但并非美的根源;美的根源在于事物内部对立面的斗争。因此,重要的不是和谐本身,而是造就和谐的矛盾与斗争。 其二,古代西方美学的“和谐”只局限于美的外在感性形式,而不寻求其社会伦理意义。与古代中国美学主要强调自然形式的“和”具有社会伦理道德的意义不同,于希腊人说来,自然形式(声音、色彩、形状、人体结构等等)仅以其自身的和谐统一使人愉悦,此外再无需寻求其他伦理道德上的涵义,所以古希腊美学从毕达哥拉斯学派到亚里士多德都常以自然科学的眼光去考察自然形式的和谐。也正是由于将和谐导向自然科学而非社会伦理,因此,希腊美学中“和谐”的观念几乎不曾影响到社会政治领域。即使是毕达哥拉斯本人,尽管也认为“秩序”乃“数”之协调与均衡,是和谐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表现,但从“秩序”观念出发,他所强调的却是人民当严格恪守国家法律。其实,不独是关于和谐的观念如此,即便整个西方古代美学更也都具有这种不重视社会伦理意义之探求的特征。因此,与中国古代美学高度强调美与善的统一不同,西方古代美学更看重的是美与真的统一。 总之,正如李泽厚所言,中国文化是“乐感文化”,它的境界是审美的境界。同样,“无讼”虽是法律文化的境界,但它更多的也依然是审美的境界,惟其如此,它方能沁人心脾,于潜移默化之中左右人的思虑言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深受审美观念的影响切不容忽视,甚至,舍弃美学的视角,我们就难以真正把握其整体实质。西方文化则不同,其美学并不注重社会伦理意义的探求,因之,其政治法律生活也远不如中国之深受审美观念的影响,而几乎是完全任由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正义观念来支配。不过,由于源自共同的历史文化背景,所以其法律观念又常常暗合各时代的审美心理,至少,西方社会对诉讼的爱好与西方美学对美(和谐)产生于矛盾冲突的认识是相一致的。 五 中国人向往“无讼”境界,而西方人则追求“法治”理想,这固然与中西在法律观念、审美意识和思维方式(还有政治传统、经济形态等等)各方面的差异有关,但更进一步的问题在于:中西之间的上述种种歧异又因何而起? 从历史上看,中国文明直接渊源于商周时代,西方文明则直接导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度。关于后者,已故顾准先生在其《希腊城邦制度》一书中有精辟的分析。他认为,在原始氏族民主之后,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