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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讼:“法”的失落——兼与西方比较(下)      ★★★ 【字体: 】  
无讼:“法”的失落——兼与西方比较(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31   点击数:[]    

:儒家理论在法制问题上总带有一种整合的色彩,这种色彩就外在方面而言表现为将各种规范、措施糅合为一,灵活运用,每每叫人联想到“综合治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的内在精神则以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为宗旨。而如果说儒家对社会主题的过分强调曾一度导致了整体社会对个体人格的忽略、甚至扭曲,那么,极富于智慧和情感的道家则又在对现实法制的批判中确立和高扬了个体的主题-个体的真实与完善-从而矫正、弥补了儒家的失误和不足。这两大主题从不同的侧面启示人们:在文明的发展历程中,人类对于自身的价值和目的应有清醒的认识;当社会积极谋求法制的丰富和完备时决不能无所顾忌,而应当既努力保持个体自身的真实和完善,又不断为自己创造富有人情风味的、温情脉脉的社会环境。中华民族在法律问题上的理智和冷静或多或少根源于此。尽管儒家(社会)主题与道家(个体)主题在历史中确有种种偏颇和缺陷,但反观西方社会一度对法律顶礼膜拜、盲目信从,而其宗教式迷狂又确曾导致相当程度的人情淡漠和法的奴役,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承认中国法律传统的独特价值;而这些传统主题经过现代社会的进一步矫正、充实和发展-这是当代国人的职责-以后,理当成为现代中国“法”的题中之义:如果说“法”的主流实体的汇成可从西方法律传统中借鉴,那么,“法”的两侧边界的确立则可从中国法律传统(尤其是儒家社会主题与道家个体主题)中去归纳,这两者的结合才可构成统辖、牵引“法律”发展的“法”的本体内涵。

  最后,作为本文的结语,笔者要强调指出:世人皆知当今中国法制还不尽如人意,但究其根源,制度上的缺陷远不是主要的,真正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民族尚缺乏“法”的坚定信念。这既是遗留的历史,更是应当改变的现实!

  参考文献:

  25 《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期顾俊杰文可援作一例。

  26 参见李泽厚、刘纲纪《中国美学史》第一卷第二章第一节。

  27 黑格尔《历史哲学·绪论·历史的地理基础》。

  28 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编第123页。

  29 费孝通《乡土中国》,第58、54、58页。

  30 费孝通《乡土中国》,第58、54、58页。

  31 栾星《公孙龙子长笺》,第163页。

  胡旭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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