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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民族国家?宪政体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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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提 要:从某种角度来说,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所缺乏的并不是制度构建而是法律信仰的塑造和精神气质的超越,法律信仰意味着对于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和文化皈依,而走向政治民族国家的关键就在于宪政体制的探寻。从这一逻辑线索出发,本文尝试着细致而精当的梳理和界定了法律信仰、民主国家与宪政体制三者之间的关系,并对如何走向政治民族这一目标的路径选择展现了我们思考的进路。 关键词:法律信仰;民族国家;宪政体制 从存在形态和形而上的意义而言,法律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又是一种意义体系,其作为规则体系旨在将人世生活中经历检验的生活经验与生存智慧记录下来,辗转为生活的法度,行为的最低标准。由此,法律不仅是现实生活中日常洒扫应对的凭借,展示预期前景的生活之道,人们据此可以“安身”。而且,成为人类情感寄托与信仰“膜拜”的对象,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人们据此可以“立命”。作为主体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也是法律能否得到公民一体遵循的关键,“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愿意尊从法律?”。 培养公民对法律的热爱,确立公民对法律的忠诚,对于中国法制建设自然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对中国法制的精神和价值取向进行调整,使法制建设从传统的制度层面向精神层面跃迁,这对于为自然经济所支持又为专制统治浸淫已久的中国法制建设来说,精神气质的超越和现代法律信仰的培养,更是具有先决的意义,而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如何塑造现代法治信仰和实现精神超越,走向民族国家以及宪政体制构建的路径探索,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一、确立信仰:打开中国法制现代化之门的钥匙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为现代化所作的努力是不容否定的,但与此同时,中国法律的效益低下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何以没带给我们现代化的法治呢?这是自晚清沈家本变法修律以来,每个关心并致力于中国法律现代化追求的学人都在反躬自问但又百思而不得其解的哥德巴赫猜想。或许,从旁人的眼光中,我们能够探寻出些许究竟,“孟德斯鸠以来的政论者都知道,特定的道德品质及信仰与特定的政治制度之间或许存在某些联系,然则,美德与共和政府的联系尽管由研究孟德斯鸠思想的学者忠实记录下来,却一直未受重视。政治参与的素质,政治效能或无能的意识,某些个性特征(诸如可以被归纳为‘权威注意个性’的特征)等都曾被民主的理论家们研究过。而美德或曰公共精神(Public Spirit)、市民认同(Civility)却被忽视了。” 在这里,“认同”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是由近代民族国家建设而必然导致的对国家边界内个人品质的要求,在这其中,共同性得到强烈的表述与意识形态化的宣传。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讲,这里的“市民认同”,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或许正是市民认同,为我们揭开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屡屡遭挫的奥秘。下面,我们将从现实中的案例着手,分析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羁绊及其产生根源。并指出,重塑法律信仰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根本前提。下面从现实的困惑(由案例所引发的思考)为观察视角对法律信仰进行一番细致审视。 一位男青年甲爱上另一个村子的女青年乙。一天,男方邀请女方约会,女方接受了。在约会期间,男方要求发生性关系,女方拒绝了,但男方以强力奸污了女方。回家后,女方哭诉了经过,其父母向当地派出所报告了案件。在警察正式逮捕男青年之前,男方父母来到女方家中请求私了,条件是:男方娶女方,并支付女方人民币3000元,而女方应以撤诉作为回报。女方家中原则上同意这些条件,只是要求更多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双方家长就赔偿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赔5000元。尽管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还是通过熟人领取了结婚证。但是,这一规避法律的私了被政府发现了。婚姻被宣告无效,男青年受到正式起诉并被判刑。 这则实例所引发的思考是令人深思的。对此,许多中国法学者常常一言以蔽之地将上述案件中行为人的所作所为定为不知法。由此在这些学者看来,要真正加强法制,建立起法律的权威,根除这种非法交易,重要的是加强法制教育,使人民懂得法律,知道以法律来有效地保护自己地合法的权利;当然加强执法的力度也是重要的,但首先是知法。作为这一逻辑的结论就是中国近年来一直在全体民众中实行的普法教育。然而在我们看来,这种论点是不合逻辑的、不能令人信服,他们从不去追问法律的真实意义,或者只是把这种意义作简单化的理解,他们为法律王国的建立和扩张而欢欣鼓舞,对通过完善法制而实现社会进步深信不疑,他们要求改变一切不利于法治的思想和观念,但却对自己的立场却缺乏反思,他们热烈地鼓吹“权利”,推进“法治”,却不了解权利的意蕴,更不去问这是什么样的法治,如何推进法治,不去问中国究竟需要怎样的法治,怎样去实现这种法治,他们不了解,即使是民主和法治这样可欲的目标,一旦被从具体事件和场景抽离出来,变成不证自明的普遍价值,一样面临被意识形态化的危险。事实上,他们在积极推进“民主与法制”的过程中,确实参与了制造这种意识形态。 事实上,女方已经报告了当地派出所,男方也来到女方家中要求撤诉,很明显这表明他们双方都知道该男青年的行为是非法的、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他们真的不具有‘政府’会如何处理此事件的任何知识的话,这些活动都不会发生。当然他们也许了解的法律并不多,但这里的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对法律了解多少。“事实上,他们是在知道国家法律会制裁男青年的情况下,作出了一种充满文化意蕴的理性选择——合作规避国家制定法。” 而导致法律规避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却失。作为权力的象征符号,法律在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中主要不是用暴力手段,而是借助于宣传教育,大众传媒和影视节目塑造的故事形象,来掩盖自身的矛盾,驱散疑虑,而树立权威的。法律的解决每每不能够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法律的专断、生硬和不切实际,却可能造成新的问题。这是一种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阐述过的仪式化的权威,它特别善于利用人们对其性质、效能和疆域的习惯性,“误认(Mecoonnaissance)”而赢得“承认(Reconnaissance)”和自愿的服从。他们对法律不是心存热爱,敬仰和信任,而是冷漠、厌恶、规避和拒绝。法律与公民之间不是一种血浓于水的亲情,而是如油之水一样的难以融合,正是法律与民众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使得中国法制现代化步履维艰。 因此,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就必须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所阐述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依赖警察。……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在任何社会尤其是法治社会,法律本身亦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服从,而且还诉诸惩罚的、奖励的各种手段来唤起(或巩固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没有这种信仰,法治社会各个环节均难达到预期的目的。 “信仰”(faith)一词源于拉丁文“fides”(信托),包含了双重涵义;一是通过理性或经验论证所获得的“确信”;二是完全不求诉于逻辑合理性而仅凭情感的托付所生出的“虔信”,惟其不求诉于逻辑,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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