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法律信仰?民族国家?宪政体制      ★★★ 【字体: 】  
法律信仰?民族国家?宪政体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21:13   点击数:[]    

信仰常能赋予人们超越此岸世界的力量,即所谓的“使命感”与“道德力量”。法律信仰是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主体心灵状态,究极而言,也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而具备合法性的必备要素。另一方面,则为法之具有合法性的自然结果与外在确证。若说有一种素质将法律的逻辑力量与伦理品质完美地融合为一体,而使法律之为法律,则“法律信仰”当之无愧。正是在这意义上,法律信仰是一种与人生的托付相关的,充满激情的神圣体验,而任何关于人生的托付,都是一定文明的产物,通常就是特定的民族国家的文明的结晶。正是民族国家既是规则世界又是意义世界的双重秉性,决定了一切的:人生托付均绕不过这座桥。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所反映的“人生托付”,最终总是一定国家与民族及其文明的人生理想与人生态度。对于康德而言,在经验世界里,理性帮助我们认识一切具有现实可能性的事物的必然律,当我们试图超越经验世界时,我们对超验世界所做的先验假设只要是逻辑自恰的,就是合乎理性的,合乎理性的先验原则与经验世界里的必然律之间只要能够建立相应关系,二者就具有了现实可能性(例如实践理性原则)。这一原理,康德称之为“辨证关系”,既两个对立原则(经验科学原理与超验理性原则)之间的“对话”关系。

    从此意义上而言,法律信仰不是别的,不过是“法律爱国主义”,其核心借用哈贝马斯的话说,便是“宪法爱国主义”。也正是考虑到法律信仰的政治本质是一种以宪法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法律爱国主义,由此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合法性一般均体现为一部能够充分凝聚和表征公民共识的宪法。进而言之,宪法本身的政治基础不仅维系于对作为既有事实的公民民族主义法制的反映和维护,而且,它存在于对于其政治正义和共和精神的民族的法意,与人心的凝聚和表征。从实际的公民模式与民族主义的政治运作来看,宪法作为约翰。罗尔斯意义上的“重叠共识”,作为一种“高级法”背景乃是一切妥协和行动的基础。

    二、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一个世纪前,韦伯对自己的祖国德国从一个长期积弱的经济弱后国家迅速成为一个欧洲经济大国曾深感忧虑,他的基本看法是,现代经济发展必然促成社会的高度分殊化(societal differentiation),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具有日益多元分散的社会离心力倾向,因此现代政治的基本任务即在于如何创造一种政治过程以使多元分散的社会利益仍能凝聚为民族整体的政治意志和政治向心力,不然的话整个民族将出现只有社会离心力而无政治向心力,只有地方和集团利益而无民族利益的危险局面,其结果将是整个民族呈现分崩离析的状况,即“政治不成熟(political immaturity)”,由此,落后民族的政治主导力量是否有足够的政治远见和政治意志去塑造一种新的政治机制,以适应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动。韦伯强调,发达民族与落后民族的根本差异并不在于“外在强盛”即经济、军事的发达,而且更在于“内在强盛”即国民通过政治参与而对本民族整体长期利益具有高度的政治认同感所形成的政治向心力。韦伯对德国的忧虑就在于,他认为德国尽管能在较短时间强盛甚至给人以“外在强盛”的表象,但与此同时却是一个“全然缺乏任何政治教育的民族(a nation entirely lacking in any kind of political education)”。而落后民族的“政治不成熟”恰恰就在于它往往为追求经济崛起时社会的主导政治力量和新兴经济阶级往往都抱定韦伯所谓“鼠目寸光的法律与秩序市侩主义(short-sighted law and order philistinism)”,片面强调秩序和稳定而一再延误政治改革的时机。韦伯认为这种“政治市侩主义”乃是“政治不成熟”的典型表现。

    而韦伯所给出的解决之途是有二:其一是“大众民主(mass democracy)”,亦即被纳入一个统一经济过程中的社会大众必须同时能够参与到一个统一的政治过程中;其二是大众政党(mass party),大众政党的特点在于它的政治活动不是局限于某一特定集团之内,而是致力于沟通不同阶层,不同集团,不同地区的局部利益,从而凝聚对民族整体利益的社会共识,而定期性的全国大选机制则为利益千差万别以致彼此冲突的社会各阶层提供相互了解,谋求妥协的机会,从而有利于社会达成随时“调整的共识(contingent consensus)”。通过这两样机制,以最广泛的政治参与来凝聚民族政治认同的民族就是现代“政治民族”,这样的国家就是“民族国家”。韦伯终其一生惶惶不安的就是德意志民族无法走向“政治成熟”。而韦伯德这一担忧恰恰被德国日后的发展所证实:从“魏玛共和”到希特勒上台以至战败后两德分裂,分别依附于美、苏。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今中国与当年德国面临相类似的棘手问题。正如联合早报的一篇文章所指出,“实际上,在今天的中国,两股力量已开始赛跑,一股是历史屈辱感和现实自豪感交织发酵形成的民粹意识,另一股在呼唤建立一个公正和民主的现代社会,如果没有民主制度的建设和民主思想的培育,民族主义的幽灵恐怕就要站在前头了。”而在国际形势中,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威胁论”也甚嚣尘上。认为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膨胀必然带来地域政治意义上的扩张,以致动摇和挑战现有的“国际秩序”。这些现存等级制度的既得利益者们都会戒心重重,更不用说经历了两次资本主义世界大战的老牌西方发达国家了。他们可是“前事不忘”,“未雨绸缪”,不但重温未能处理好德国和日本崛起的惨重教训,更不时提醒自己在近代史上曾使中国经历了何等挫折和屈辱。这样,中国内部的“民族主义”或“国民意识”自然成为强国纵横家们跟踪取样的重要情报参数之一。

    的确,就本体意义而言,现代形态的国家或者民族,首先是一种源于共同的历史和文化认同而来的“政治—文化”共同体,同时它是一个经由法律而编织起来的“投票单位”,一种法律共同体:作为一种人间秩序,它与既往一切人世生活的最大不同,乃是全体居民不知不觉间不得不“通过法律而生活”。因此,基于共同的历史—文化认同所意识到的民族意识,所张扬的民族精神等等,构成了一个现代国家的文化基础,一种最为深沉而感动心灵的初始集体认同形式,国家和民族由此而为一种历史命运共同体,而以公民参与等等表达出来的民主与法治,现代宪政文化精神,则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而成熟的民族主义必然要在政治认同的基础之上实现现代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和政治的整合,这就使得现代国家和民族成为一种不折不扣的法律存在,决定了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的不可解析性。这一切赋予了民族国家一种颠扑不破的地位,即民族国家成为公民政治忠诚与文化归依的核心和顶点。也正源于这一切,法律信仰最终实际上关涉到对于民族国家及其文明的忠诚和归依。从而,民族国家成为惟一现实可行的人间秩序模式,承载着包括法律信仰在内的基本公民理想与公民忠诚。这就要有一种宪政民主制度把每个人都纳入到这个政治体系中来,成为现代意义上公民,形成强大的政治认同,形成代表民族国家的整体意志(法律共同体)。

    三、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走向“政治民族”的路径选择中国在经过了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之后,社会分殊性的程度已相当之高,而使中国在社会层面已具有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目前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乃至同一地区之间的不同“单位”之间的利益都已有极大的差异、矛盾与冲突。社会的制度和结构不能容纳这种利益表达,这样便凸现这样一个主题:在社会高度分殊化发展之后,中国将以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和政治过程来达成社会整合?如何在民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中实现法律信仰和民族国家的构建?如何使中华民族从目前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

  • 下一篇文章:在善与善之间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法律信仰?民族国家?宪政体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法律信仰?民族国家?宪政体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法律信仰?民族国家?宪政体制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