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法律解释的社会建构      ★★★ 【字体: 】  
法律解释的社会建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8:57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摘要」法律是调整个人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抽象规范。它并不直接指涉具体情境中的个别行为和特定事件。因此,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都必然涉及到解释问题。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外,法学内部关于法律解释的理论总是带有很强的规范性特征,着力于建立内在逻辑一致的应然规则。从法律自身的性质和目的来看,这种理论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法律理论还应有理解和阐释现实的纬度,以期把握抽象和凝固的法律规则在生动、具体、复杂而又变动不居的生活世界中的实际运作状况,从而为应然的规范与实然的社会生活之间的沟通与契合提供知识上的可能性。不幸的是,这种取向的理论资源在法学内部是极为匮乏的。正是出于这种关注,本文力图探寻出一条理解和阐释法律解释实践的途径。通过将法律解释的主体 法官 纳入研究者的视野(在传统的法律解释理论中,解释主体是一个很少有人试图去开启的“黑箱”),并进而将法律解释视为解释主体在既存制度结构中的有意义的社会行动,从而把法律解释视为解释者与解释规则之间互动的产物。通过这种努力,“生活世界”中的法律解释这一主题或可得到触及和认知。

  林中有许多路。这些路多半突然断绝在人迹不到之处。这些路叫做林中路。

  每条路各行其是,但都在同一林中。常常看来一条路和另一条一样。然而只不过看来如此而已。

  伐木人和管林人认得这些路。他们懂得什么叫走在林中路上。「1」

  在《真理与方法》中,伽达默尔写道:“法律不是摆在那儿供历史性地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地有效。”「2」这句话表明了解释对于法律的重要性。然而,作为人类最古老学科之一的法学却未能对解释的一般理论作出什么贡献。相反,通过不断厘定和固防自己的疆界,法学拒绝了其他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重要成果对它的影响。不仅如此,法学家们的努力还使法律俨然成了一个自足的实体,渐渐割断了它在生活世界中的根基。哲学阐释学、文学批评理论和诠释社会学等学科已使人们对解释的理解变得异常深入,而法律解释理论却还固守着自古罗马以来就一直雷打不动的教条。本文不欲提出新的解释教条,而想通过借助其它学科的分析工具,将法律解释置入人们日常经验的世界之中,并指出一种分析视角,以使法律解释的实践能够进入理论分析的框架之中。

  一、法律解释的“法学”理论:反思与批评

  今天,我们国家已经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法律在中国社会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尊崇地位。而我们赋予法律以这种地位的方式则是强调法律条文的神圣性。为了扩大法律条文对中国社会生活的覆盖程度,大量立法成了当然的步骤。相对于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无法可依的状况而言,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是,如果我们并不满足于这种进步,而对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知识根据和社会基础作一番冷静的考察和分析,就会发现:中国社会固有的“本土资源”其实并不能很好地支持用立法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作法。而我们国家在大量借鉴西方立法技术和法制模式的过程中,也并未对它们在西方社会赖以产生和存续的知识背景进行认真的思考。

  随手拿起一份我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便会看到这样一种固定的格式: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本院查明:……

  根据……法……条……款,现判决如下:……

  在这样一种叙述方式背后,潜含的基本预设是:

  1. 在一个案件中,有两个各自独立的领域,即:事实和法律;

  2. 事实是绝对客观的,而人类理性把握客观实在的能力也是足够的。执法者通过遵循特定的程序,采用特定的技术,可以完全地揭示事实真相;

  3. 法律是一个内部逻辑一致的、指称和意义显明的、天衣无缝的实体,它与事实之间有一种一一对应关系;

  4. 法官所要做的只是确定案件事实,并从法律条文体系中找出与该事实相对应的条文,然后分别以这两者为大、小前提,从中推出法律结论(判决或裁定)。显而易见,这是一种严格决定论的理论构想。在这样一种构想中,法律解释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只有当法官在确定了事实之后,无法找出明显与之相对应的法条时,解释的问题才会产生。而且,即便是在这时,我们的“法律解释”也不是一个发现和理解“意义”的过程,而只是一个界分权力的过程,也就是说,其关键在于确定“谁有权解释”,而不是“如何解释”和“解释什么”。因此,如果严格探究起来,这甚至不能算是一个“解释”的过程,因为解释的实质就是使“意义”呈现。依此标准,我们的法理学教科书上所称的“法律解释”,无论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学理解释”,都是一种创制或试图创制新规则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法律规则、或者说人的理性不断扩大其疆域,将其原先所未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事实纳入其中。

  之所以会形成这样一种状况,除制度上的原因外,本还有一种知识根据。这种根据是在近代法律职业形成、发展和自我塑造的长期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引进西法和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未加反思地接受了这种知识根据的结果。海德格尔在“艺术作品的起源”一文中写道:“当然,现在看来,希腊文名称译成拉丁文绝非一个无害的过程。不如说,在这种似乎是逐字和忠实的译文之后隐藏着希腊体验进入了不同思考方式的翻译。罗马思想接受了希腊语词,却没有继承相应的同源的希腊语词所说出的体验,没有继承希腊的言语。西方思想的无根性由此翻译始。”「3」而我们对“法治”的强调,更是在割断了现代法制之根基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没有知识支撑的活动。在西方,传统的严格决定论的法律解释教条依赖于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立法至上的民主制度,再就是理性主义的智识背景。而这两者、特别是后者,与其初始状态相比,都已发生了异常巨大的变化。我们所引为准据的,基本上还是两个世纪之前的唯理论。在欧洲,大量立法的时代是在18-19世纪,与民族国家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的兴起同步。“法治”原则的提出意味着以法律的权威来取代君主的权威,它的诞生,与整个人类知识领域中以理性的权威来取代上帝的权威也是同步发生的。在理想的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客观”的至上性:虽然它是由立法者制定的,但它一旦生效,便不再受立法者意志的控制,除非有后来的立法废除了它;这就象牛顿所描述的上帝和力学定律的关系:上帝只给出“第一推动力”,之后,万物都服从于万有引力定律。这个严格决定论的框架是建立在理性的全知全能这一假定之上的,对此,拉普拉斯在《概率论》引言中有生动的描述:“让我们想象有一个精灵,它知道在一定时刻的自然界里一切的作用力和组成这个世界的一切东西的位置;让我们又假定,这个精灵能够用数学分析来处理这些数据。由此,它能够得到这样的结果:把宇宙中最大物体的运动和最轻的原子的运动都包括在同一个公式里。对于这个精灵来说,没有不确定的东西,过去和未来都会呈现在它的眼前。”「4」直到本世纪初,爱因斯坦虽然以相对论极大地发展了经典物理学,但在严格决定论这一点上,他与牛顿还是一致的,这明显地表现在他与“哥本哈根学派”(量子力学之源)的那场著名论战中,他曾致信玻尔:“你相信掷股子的上帝,我却信仰客观存在的世界中的完备定律和秩序”「5」。从元理论的角度看,所谓决定论与非决定论都是相对于一定的解释世界的理论框架而言,物理学中的决定论,正是建立在对其解释工具 数学之完备性的信仰之上的,这一点可以从伽理略那句被广泛引用的明言中得到证明,他说,宇宙这部书,上帝是用数学语言来写的。而法治论者对法律的决定论知见,也正是建立在对形式逻辑体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阿塔图克思想对当今土耳其法律体系的影响

  • 下一篇文章:知识关系与自由主义的“俭省治理”-评邓正来“知与无知的知识观”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法律解释的社会建构”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法律解释的社会建构”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法律解释的社会建构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