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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新论(三)──调整论关于法律关系的理论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7: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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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想像去寻找和感知物权的义务人即‘任何人’)。可以说,债权关系无论处于常态或是非常态,人与人的关系总是明白无误;而物权关系如为常态,则只能看到人与物,只有在其处于非常态时(物权被侵犯时),人与人的关系方才凸现。然而要命的是,此时的物权却顿然隐匿,显现在我们眼前的,仍然是债权!”“物权被侵犯时,或者发生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或者发生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但即使是物权请求权,我认为其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71] 综上所述可知,用本质否定现象的“现象、本质法”,用得不好往往变成先入为主法、偷梁换柱法、无限上纲法。对于那些持“主、客二分法”或“人与人关系”范式来研究和分析法律现象的法学家而言,他们认为世间所有的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本质都是人与人的关系,这是不足为怪的。使笔者感到奇怪的是,既然否定了“人与自然关系”这种事实和现象,“人与人的关系”这种本质难道还是有源之水或有根之树吗?笔者认为,本质不能否定现象,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现象,人与人的关系是本质”的传统观念,只有在深刻认识环境资源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作用、当代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性、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重要性的基础上,从研究范式的角度,才能解开“现象、本质论者”的思想情结。 (三)评析“目中无物论” 关于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论,以及认为“民法只是人法、不是物法”的观点,其特点是“目中无物”即“目中只有人没有物”,由于目中无物,当然目中也无人与物的关系;关于法律只能调整物与物的关系、不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主张,以及“拜物教”和“金钱万能论”,其特点是“目中无人”即“目中只有物没有人”,由于目中无人,当然目中也没有人与物的关系;而关于法律既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论,其特点是“目中既有人,又有物,而且将人与物联系起来、结合起来分析”,由于目中既有人又有物,当然目中既有人与人的关系、也有人与物的关系。目前关于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争论,实际上是调整论与“目中无物论”的争论。 这里的“目中无物论”是“目中无自然(或环境资源)论”或“目中无人与自然关系论”的简称。所谓“目中无物论”,是指在研究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问题时,只重视物的作用,不承认或故意化解在法律条文或法制实践中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不承认主义(大自然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典型表现。 对“目中无物论”,笔者评析如下: 1.“目中无物论”看不到法律关系中物的要素 例如,王涌博士可以称得上是法律关系理论方面“目中无物论”的代表,他为了从其法律关系理论中彻底排除“物”的因素,或挥掉“‘物是权利的化身’这样一种天真淳朴的观念”,[72]提出了将客体物从法律关系三要素中排除出去的新的法律关系三要素论,即:法律关系的三项基本要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形式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他认为“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73],强调“物是一个客观存在,而权利则是一个规范理念的存在,是一个法律关系”,[74] “所有的权利包括物权都是‘无形的’,因为它们只是理念世界中的不可触摸的规范关系”,[75] 认为“将物视为权利的化身,乃至将物视为权利的客体,这些所谓现代人的权利思想,恐怕也是法律史上的这种‘儿童思维’的一个遗迹”。[76]上述观点拒绝考查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或实体之间的关系,例如拒绝考察物权与物、自然资源权与自然资源、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房地产权与房地产、环境权与环境、商品所有权与商品之间的关系,只承认在物品或商品交易中、在土地等自然资源权转让中存在着权利关系,不存在人与物或人与自然(环境、资源或物)的关系。笔者认为,现代人的权利思想是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和文化进步的产物,法律权利、法律利益和法律关系只有与现实的人和物(自然环境资源)联系起来,只有“目中既有人,又有物”,即只有将物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甚至某些情况下将某些动物作为主体,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法律权利、法律利益、法律关系的真谛,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包括法律权利和法律关系)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功能和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关于通过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虽然不同于法律实用主义,但具有法律实用主义[77]的某些优点。另外,必须强调的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不仅不否认理性和理论的作用,而且主张超越于生物人、自然人和经济人的旧理性的更高级的新理性[78],主张在继承关于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形成更加综合的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的法学理论,既反对“目中无人”也反对“目中无物”,主张“目中既有人也有物”。 2.“目中无物论”看不到环境资源法中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人与大自然的关系是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的关系。由于法律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在法律中,特别是在环境资源法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目中无人论”在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方面的反映,就是看不到环境资源法中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人非常明确地表示,“笔者认为,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环境保护法学的调整对象”;[79]“‘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表面上看,似乎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有通过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即禁止人们向水体排放油类),才能调整人与物之间的关系”。[80]对于这种“目中无物论”,笔者分析如下: 第一,环境资源法中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一个不以个别人认为为转移的客观事实。目前许多法律已经明确宣布承认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1991年)明确宣布:“以保护自然资源和个人生活方式为目标、调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是俄罗斯联邦环境立法的首要任务之一。”《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订于伊朗拉姆萨)序言申明,国际环境保护法“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如果真的像李爱年教授所说的那样“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上述法律和国际条约承认和规定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成了“无的放矢”。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有人认为“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但也有人认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例如,有人认为,“法对生产力,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会发生某种直接的关系。如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许多新的领域,直接导致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导致法律调整方法和技术的改变,这已经是有目共睹的事实”;[81]“应当看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方面的法规(指环境保护法律)日益增多,它把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与高速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融为一体”。[82]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关系在内容上的基本性质就是综合性。除了人们在法律领域的各种思想社会关系中适合于法律调整的部分或内容,而且还包含与物质社会关系中适合于法律调整的部分或内容,以及人与自然界形成的生产力关系中适合于法律调整的部分或内容”,[83]这种法律关系观点已经开始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正如本文第一章中所说的,在环境资源法中存在大量人与自然的关系,一部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就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蓝图、关系图。到底谁的认识正确,应该通过实践加以检验。 第二,“目中无物论者”混淆了具体法律所调整的关系与立法关系。诸如“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禁止滥伐森林”等法律规定,是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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