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出结论:甲某打乙是表面现象,实质上是打狗,因为狗是乙的狗,即打人是现象、欺狗是本质。进一步分析发现,某些人之所以在“打狗”事实发生后,认为“打狗是表面现象,实质上是欺主”,而在“打人”现象发生后,却决不会认为“打人是表面现象,实质上是打狗”,是因为这些人存在着一种看问题的先验的范式或分析事物的固定的模式,即:人是主体、主人、中心和主宰,人的利益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人与人的关系是本质、是最重要的关系;而物(狗)是客体、对象,物(狗)没有利益,人们在分析事物或事件时与“人与自然(物、狗)的关系”无关。与“打狗欺主”相类似的现象是“打奴欺主”:甲某打了乙某的一个仆人丙,乙某甚至其他人认为,甲某打奴仆丙是表面现象,实质上是打乙,因为乙是丙的主人,即打奴仆是现象、欺主是实质。同样,如果“甲某打了乙某”,乙某和其他人决不会运用“现象、本质法”得出结论:甲某打乙是表面现象,实质上是打丙,因为丙是乙的奴仆,即打主人是现象、欺奴仆是本质。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某些人看问题有一种先验的范式或固定的模式,即:主人是主体、主宰、中心,主人的利益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主人与主人的关系是本质、是最重要的关系;而奴仆是客体、从属、对象,奴仆没有利益或利益不重要,人们在分析事物或事件时与“主人与奴仆的关系”无关。从“打狗欺主”和“打奴欺主”这两个事例可知:“打狗欺主”涉及到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动物的关系,“打奴欺主”涉及到主人和主人之间的关系和主人与奴仆之间的关系,某些人之所以将“打奴欺主”中主人与奴仆的关系视为现象,将主人与主人的视为本质,是因为他看问题的范式是主人比奴仆重要、主人与主人的关系比主人与奴仆的关系重要;某些人之所以将“打狗欺主”中人与狗的关系视为现象,将人与人的关系视为本质,是因为他看问题的范式是人比狗重要、人与人的关系比人与狗的关系重要。也就是说,所谓某个事物或事实的本质或现象,并不是“客观”的,而是人的主观分析结果;不同的人对同样的事物或事实之所以会有不同的“现象、本质”分析或结论,是由人的看问题的范式或模式决定的,这种范式认为:人与主人处于同一高级层次,而奴仆与狗处于另一低级层次。同样,在法学理论和法学研究中,某些人将法律和法律现象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人与物的关系、人与动物的关系、人类与其他物种、人与非人生命体的关系等)视为现象,将人与人的关系(包括人的阶级关系、契约关系、交易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等)视为本质,进而不承认或否定或淡化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头脑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研究范式或思维模式,即源自笛卡尔──牛顿的“主、客二分法”范式或世界观,这种范式或模式的成见是:人是主体、主人、中心和主宰,人是衡量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尺度,人的利益是衡量一切事物和关系的唯一标准,人与人的关系是本质、是最重要的关系;而大自然(包括动物、植物、生态系统、地球、环境资源和宇宙)是客体、奴仆、对象,大自然没有利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现象、是没有意义或不重要的关系,人们在分析事物或事件时与“人与自然的关系”无关。法国当代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国教育部顾问艾德加?莫兰(1921~)指出:“从笛卡尔以来,西方的意识形态使人成了一个客体世界中的主体;我们要把这种意识形态颠倒过来。” [68]他举例说:“当我们看本世纪初的人类学家的作品时,例如吕西安?列维?布鲁尔(Lucien Lévy-Bruhl),我们会吃惊地看到他的思想是多么天真而狂妄。古代社会一定是原始的,和具有完全理性的现代人比较起来,原始社会的人一定是没有理性的,是崇尚神秘的,和现在的儿童以及患神经病的人差不多。”[69]接着,他指出,“今天,我们明白,得出这些看法的人并不是出于一种真正的理性追求,而是按照封闭的西方中心论和深刻意义上的蒙味主义,将材料进行了合理化的处理。……后来,随着非殖民化现象的出现,随着在西方意识内部引入了一种非主流的意识,引入了自我批评,人们加深了对古代居民的了解,现代的人类学才提出关于观察位置相对性的问题。……思考的结果是,现代的人类学家发现,为普遍性所掩盖的,是人类学西方中心论”。[70]同样我们也可以发现,被“现象、本质论”所掩盖的,正是见人不见物的极端的“人类中心论”和“只注重人与人的关系,否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研究范式。而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却是另一种研究范式或思维方式,环境资源法学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人自然关系是两种同时存在的基本关系,并不是一种极端重要而另一种极端不重要的关系,也不是两种水火不相容的关系,物权、环境权和自然资源权等既反映人与人的关系、也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改善是在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决不是什么表面现象,而是环境资源法的根本宗旨、目标和任务,它深刻地反映了当代人类对环境资源保护事业、活动和环境资源法律现象的本质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资源法学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新的范式,这种范式认为:主体和客体、物质与心灵是相互联系的,人与大自然是相互依靠、相互作用和不可截然分割的;大自然不是人的奴仆,人不是绝对的主体和中心,人的资格、地位只有与大自然联系在一起才有意义,离开环境资源也就没有人的环境利益和有关物质利益;人离不开大自然和环境资源,人的环境行为同时影响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一样,也可以具有本质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 “打狗欺主”的本质分析法,使笔者想起“十年动乱”中的一件往事,当时我的一个同学张某在农村看见一个老太婆提着一桶水吃力地在路上走着,于是上前帮助老太婆把水提到家里。由于发现这个老太婆是地主成份,后来一些人对张某批判时认为:表面上是张某帮助老太婆提水,实质上是张某帮助地主婆,张某帮助老太婆提水是现象,张某帮助地主婆是本质,因此张某不是在帮助老太婆提水而是在帮助地主阶级。这些人批判时所采用的就是“阶级斗争分析”范式的“现象、本质法”。如果那位老太婆与外国人或外国间谍有关,显然可以认为“张某帮助老太婆提水是现象,张某帮助外国、里通外国是本质”;或许人们还可以从“张某帮助老太婆提水”这种现象可以得出许多其他本质的认识或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深有感触地指出:“在物权关系中,居中心地位的、作为认知物权之出发点的,似乎并不是人(具体的人的行为以及由此而展示的具体的人的意志),而是物。当把一物确认给某人时,法律着重考虑的,似乎更多的是该物的特性、来源及其法律地位,并不更多地考虑该某人的意志(例如,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任何一种方式,均系社会意志对个人意志的彻底覆盖;而其继受取得的典型方式中,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死亡之所以能够转移财产所有权,也完全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同时,与实际上作为相对纯粹的人际关系的交易关系不同,物权关系直接表现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尽管有众多的责难甚至于批判,但不可否认的是,物权规则的基本目的,事实上就是确定‘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至于因人与物的这种支配关系而‘产生’的人与人的关系,完全只是我们的想像。因此,债权关系屏幕上的‘人与人’的图像是如此清晰、生动和鲜活,而物权关系屏幕上的‘人与人’的图像却是如此模糊、死板和呆滞(我们能够真实、具体地看到物权人,但却只能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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