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反之,这样的市民社会又有赖于如此的共和制国家来保障。国家与社会的内在联系和不可分割性,使我们在实际中不可能脱离开一定社会去认识某一个国家,也不可能脱离开某一国家而真正了解到它所处的社会。之所以把古罗马共和国称为市民社会,主要是因为相比较之下,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里市民的成分小,社会里除了奴隶主贵族外都是大批奴隶。而罗马共和国里的市民成分大,而且享有一些公民权。其实,市民社会的本质点是市民或公民拥有基本的公民权,而且能对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起一定的制衡作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说到底是二者如何分配权利(权力)的问题。 17—18世纪以来的市民社会越来越理性化,它突出地表现在:国家远离社会、社会的权利空间更大。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建立在理性主义思想基础上,但绝对不是周文所说的“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在政治上,国家权力走上法制化,社会民主的法制化程度比较高。在经济上,国家对经济实行不干预和放任的自由主义政策。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自由竞争占据统治地位,这时的“资产阶级虽然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但却迫切需要法律有力地保障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需要法律规定自由竞争的规则。”这个时期的国家权力和市民社会的权利分布和结构更加明晰起来,集中地表现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有机协调统一。反映到法律上是公法与私法分得十分清楚。 有意思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在20世纪20—30年代爆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为了挽救资本主义经济,资本主义社会被迫走上了国家干预的道路,维护凯恩斯主义的经济理论和政策。国家对社会的作用,尤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凸现出来,走向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的自由放任主义经济政策的对立面。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搞起了福利主义政策,进行了“社会立法”。进入20世纪50—60年代伴随着第三次大规模的科技革命浪潮,促进了传统经济部类和产业结构的深刻变化,凯恩斯主义受到了批判,西方出现了一批新的经济理论和流派,如新古典综合经济学派,把宏观经济理论和微观经济理论综合起来,认为在当代的市场经济生活中,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市场的微观调整作用都很重要,是解决经济“滞胀”危机,稳步发展经济所必需的。上述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生活所经历的“自由贸易→国家干预→自由贸易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历史过程,充分告诉我们,19世纪以来的现代市民社会仍然不存在什么“社会独立于国家或国家独立于社会”的客观事实,相应地讲,也不存在什么“公权”脱离“私权”或“权力”脱离“权利”,反之亦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出现经济一体化,国家间的经济组织迅速增加,非政府间的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组织团体多起来。当今时代的市民社会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已经冲破传统的一个国家社会的范围,打破社会概念的国家地域性和民族性,具有世界性。即是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为了适应经济的一体化发展的形势,也在超出不同的意识形态领域来寻求共同点而加强合作。在这样新的形势下,国家与社会同样不是对立的和各自独立的,而是不可分离,共存互动的。当代市民社会反映出以私人领域、志愿社团、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结构要素和个人主义、多元主义、民主参与、法治原则等特征。它直接反映了全球化时代的要求。这样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已经“走出了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等的简单对立二分框架,关照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发展现实,深入研究市民社会对抗国家、市民社会制衡国家,市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市民社会参与国家、市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等多种关系模式。”“无论市民社会理论如何丰富发展和演变,其理论内核和精神气质仍是倡导多元权利对权力的分解平衡和互动发展,以达致自由、民主和法治之目标。”其实,当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正是要体现这种思想和理论:用多元的社会权利制衡一元的国家或公共权力,国家或公共权力同时应以法关照社会。 现在涉及到一个现实的具体问题,就是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市民社会的全球化,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朱景文教授指出:“国家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的。即使在全球化时代,维护国家主权仍然是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准则。要坚决反对那种借口全球化,甚至以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为标准,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侵犯别国主权的霸权主义。但是,主权的概念也是历史的、发展的。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上述我们顺着历史的线索,用历史的基本事实论证了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我们不同意周文的“国家独立于社会”或“社会独立于国家”的观点和提法。尽管国家与社会是两个不同概念和范畴,不能把二者等同或互相取代。国家与社会既是联系的,又是相别的,在联系中有区别,在区别中又有联系,无论从理论上或实践上都不可能把二者绝对地联系为一或二元对立。历史的事实告诉我们,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对外关系等种种原因,统治者和人们有时所关注的是社会的作用和对国家的重要意义。而有时所关注的是国家的作用和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这两种现象都是正常的,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比如,新中国成立到现在的五十多年来,前三十年(尤其头十年)实行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完全是那时的政治(巩固新政权)、经济(恢复战争创伤、实行经济改造)、文化(宣传社会主义文化)、对外关系(防止和克服西方的封锁)的形势所需要。随着新政权的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社会主义信念深入人心,与西方国家关系的恢复,新的形势又迫使我们不得不放弃计划经济的体制,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形势面前,我们不能像前三十年那样强调国家或政府的作用,但并不是说不需要国家或政府的作用。而现时矛盾发展的主要方面是强调社会自身的结构、机制和活力。尤其对我们国家,由于是从长期的封建制和半殖民半封建发展起来,在这方面十分的不足,更应该强化社会自身的功能。在我们注重社会自身功能的培育过程中,我们又不能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那样,采用自由放任的政策,而是要积极发挥国家和政府宏观推动作用。注意到这方面的作用也是当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更是符合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大国、欠发达的国情。如果我们去宣传社会独立于国家或国家独立于社会的所谓“二分法”理论,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是过时的和落后的理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近代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的理论范式进行批判性改造,确立一种新的理论范式:一方面继承近代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和二元对立的基本思路,但是,另一方面在本质上又要实现国家与社会互动和整合二、正确认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周文为了论证他提出的论题,在文章中提出的第二个理论根据是:西方实行的是“权力公有制”,“社会是主体”,而我国历来实行的是所谓“权力私有制”,“国家是主体”。 把权力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会在理论上造成混乱。什么是权力?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即是指任何主体能够运用其事实上拥有的能力对他人强制性设立、变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资格。权力同权利的根本区别是,权力能够主动设定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权利是相对于义务而存在,它不能自设权利与义务关系。至于第二性权利与义务关系不过是第一性权利与义务关系所派出而来的。比如,立法和行政权力就可以创设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被委托的主体在拥有委托人的委托权力后,就能自行(即针对委托人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