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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兼论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中的法理学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4:05   点击数:[]    

:《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胡企林、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9月第1版,第570页。

  [91] 参见〔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胡企林、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9月第1版,第371页。

  [92] 关于生产可能性边界及其应用问题,请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年9月第1版,第6-10页。

  [93] 笔者认为,这里强调市场逻辑下的间接干预,并不排斥政府对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的直接资助。不过,这种资助应该建立在以下原则之下:(1)公共产品原则;(2)外部性原则;以及(3)收入再分配原则。这实际上是一种“可供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各种用户使用的资源储备”。参见吕薇、李克军、马名杰:《政府对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的资助与管理》,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1-4页。

  [94] 樊纲:《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职能》,载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11月第1版,第13页。

  [95] 有的学者认为,东方社会的产业政策主导模式是政府主导、辅以社会配套,西方社会是市场主导的自发模式。于此之下,东方社会网络有助于节约交易费用和降低社会成本,政府只需要考虑加大研发投入即可,而西方社会网络不健全,个人创新利于开发,但营销成本较高。参见苏东水(主编):《产业经济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第61-63页。

  [96] P.M.Romer, “Increasing Returns and Long——Run Growth”, in 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y, 1986, Vol.94, No.5, pp.1002-1037.

  [97] 〔美〕R. M. 索洛:《经济增长论文集》,平新乔译,梁小民校,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3月第1版,第79页。

  [98] 经济增长的现实显示,政府的经济政策不仅影响收入水平,而且影响经济的长期增长;各国的经济增长存在广泛的差异,不存在同一、趋同倾向。

  [99] See David Sadofsky, Knowledge as Power-Political and Legal Control of Information, Praeger Publisheers, 1990. p.58.

  [100] 当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而且还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发展。简单地说,电脑与网络在线服务将广泛的信息传输能力交到每个人的手中,而技术与监视是相伴的。1971年Alan Westin在他的著作《民主中的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a Democracy)中将监视分为三类,即身体上的、心理上的和数据上的。在那个时候,也许我们还可以在这三者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分界线。身体上的监视是指对个人行动进行监看或监听的行为;心理上的监视比如作质问或者作一些雇主偏爱的个性调查等;而数据监视是收集和保留从我们的个人行动中捕捉到的个人信息。但是,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可以将任何形式的信息加以数据化,各种形式之间的监视的界限消失了,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监视技术联为一个无懈可击的监视网。这样,数据处理的进步使得生理与信息隐私的区别更加模糊了。See Ian J. Lloy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aw 2nd ed., Butterworth, 1997, pp.31-32.

  [101] 在民法传统理论中,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契约当事人的卖主的责任是按照所谓的履行辅助者的过失问题进行处理的。履行辅助者又分为狭义的履行辅助者和履行代行者。在契约当事人使用狭义的履行辅助者作为自己履行的手臂的话,不论其在选任和监督上有无过失都承担和自己有过失同样的责任。而在履行代行人存在的情况下,契约当事人仅在于代行人的选任和监督中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特别是在代行人为企业的情况下,不能照搬适用履行辅助者的法理。参见〔日〕崛部政男、永田真三郎(编著):《信息网络时代的法学入门》,东京:三省堂1989年11月20日初版,第76-79页。

  [102] 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4-5页。

  [103] 参见〔英〕李提摩太:《救民必立新法》(原载《万国公报》第四百零四卷,光绪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载钱钟书(主编):《中国近代学术名著·万国公报文选》,李天纲编校,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6月第1版,第206-208页。

  [104] 〔英〕李提摩太:《救民必立新法》(原载《万国公报》第四百零四卷,光绪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载钱钟书(主编):《中国近代学术名著·万国公报文选》,李天纲编校,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6月第1版,第208页。文中相关举例说明,为笔者省略。

  [105] 1985年《中国技术政策》主要是行业技术指南。1997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也包括产业技术方面的内容;而外商投资也同时遵照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包括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也在相应的产业技术指导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参考文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106] 参见2000年8月28日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1条第1款。

  [107] 知识论认为,技术是掌握了一定专门科学知识的劳动者的技能、技巧和经验,以及根据科学原理利用自然力和改造自然的一切方法;认为技术不包括机械设备等硬件,甚至不含有任何物质因素,属于精神范畴的知识形态的产品,是无形的。生产力论认为任何一项技术都是针对一定目的而产生的,不存在抽象的技术。因此,技术不仅包括知识形态的“软件”,也应包括设备(哪怕是十分简单的工具)和利用技术设备进行加工处理的劳动对象。它把技术理解为现实的生产力,生产力三要素缺一即不可能发挥作用,技术与生产力是等价的。系统论认为,由于技术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涉及的方面很多,要想象自然科学中对某些自然现象进行精确的界定那样给技术下一个全面、准确的定义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也没有必要这样做。关键是要弄清楚技术的特征和其发生、发展的过程。这种观点认为,应把技术看成是为实现某种目标而组成的一种系统,其核心是技术软件,即知识论所认为的技术,其它所有因素,包括设备、原材料、场地等等都是技术实现的环境和条件。技术软件的载体以人为核心。不过,本文认为这三种观点都各有其缺陷。关于这三种论点,请参见汪同三、齐建国、朱运法、周明武、李军、王莉:《技术市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1月第1版,第6-9页。

  [108] 〔斯里兰卡〕C. G. 威拉蔓特里:《人权、技术与发展》,载〔斯里兰卡〕C. G. 威拉蔓特里(编):《人权与科学技术发展》,张新宝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189页。

  [109] 参见〔英〕J. D. 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陈体芳译,张今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11月第1版,第542页以下。

  [110] 这里所说的“主仆”关系是打引号的,作者无意使“科技与人关系”又回到人类自高自大的过去。

  [111] 〔美〕艾·弗罗姆:《爱的艺术》,李健鸣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8月第1版,第13页。

  [112] 〔日〕青山治城:《科学技术社会的法哲学》,载桂木隆夫、森村进(编):《法哲学的思考》,东京:平凡社1989年4月10日初版,第185页。

  [113] 〔英〕E. F. 舒马赫:《小的是美好的》,虞鸿钧、郑关林译,刘静华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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