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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代意义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3:4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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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名言也被译为:“在民主国家中,党派是宪法生命的最重要器官,是钟表的各个部件保持运转的喧闹。”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23] 陈根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基础》,《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期,第9页。 [24] 严存生:《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上的人”的哲学思考——读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有感》,《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105页。 [25] [德]阿图尔·考夫曼:《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26] 同注[4],S.108-114. [27] [日]尾高朝雄、碧海纯一:《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东京大学出版会1970年版,第142页。 [28]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页。 [29] 同注[21],第402页。(法哲学) [30] 陈根发:《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浙江学刊》2005年第1期,第171页。 [31] 同注[21],第388页。 [32] 最近有学者指出:在20世纪80年代有学者提出“全球化”理念及其相关论述之前,美国的庞德就已经在20世纪50年代意识到了“世界法”及其赖以为依凭的各种社会和经济情势对法律目的在20世纪的型构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而这也是庞德深受社会功利主义领袖人物耶林有关“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制者”的思想以及新黑格尔主义权威代表柯勒有关“法律先决条件支配法律”的思想的影响所导致的结果。的确,有关“世界法”的图景在庞德那里还只是一个带问号的设想,但是他毕竟洞见到了这个大问题的存在。参见邓正来:《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载[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3页。与庞德相比,可以说拉德布鲁赫是早先一步对“世界法”的构想和理论提出了同时代无与伦比的宣言。 [33] 石文龙:《“入世”与我国法律观的变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5期,第4页。 [34] Editor by Christopher Berry Gray,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 Encyclopedia, Vol.Ⅱ, Garland Publishing Inc., 1999, pp.594. [35] [德]拉德布鲁赫:《社会主义的文化理论》,野田良之、山田晟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0年版,第125-126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根发 日本札幌学院大学·铃木敬夫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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