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代意义      ★★★ 【字体: 】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代意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3:45   点击数:[]    

立场。如果个人的自由和民主的自由得不到保障,民主政治中的个人尊重就得不到实现。在尊重个人的社会中,以这两个自由为轴心,才能培育出政党。拉德布鲁赫认为,“在民主国家的宪法执行过程中,政党是最重要的机关,它是如同司掌时钟全体运行的平衡轴一样的东西。”[22]

  2004年七月,在中国宪法规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胡锦涛主席进一步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践性要求。这一政党实践的思想与拉德布鲁赫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具有共同的法哲学基础。因为,事实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在本质上也存在着“民主主义的多数人的统治”与“无产阶级精锐的少数人的统治”这一“二元性”的矛盾,这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教育和活动的法哲学根据。[23]另外,在2004年的中国人大会议上,温家宝总理还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这是继1997年宪法修改中表明的“依法治国”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即使说“依法治国”,也还存在到底依靠什么样的法律治理国家的问题。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客观上揭示的是以人权为本、以国权为末的“本末关系”。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法也应该以“人权高于国权、人道尊于国法”为目标。可以说,法治社会中现代人实际上也应该是拉德布鲁赫所阐明的“法律上的人”即“集合人”或“集体上的人”;法治所依据的也应该是具有社会主义理想的“社会法”。因此,中国在立法上就不能再使用西方自由权利时代那种由少数社会精英构思的办法,而必须通过与社会法时代相匹配的民主的方法,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建构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政党制度。因为,在现代社会,政党是民主集中的一个中介性组织,她负责着收集和向立法机构转达民情民意的任务。这意味着执政党就是许多政党中最有资格承担这一角色的“集体人”的政治组织,或者说执政党是一个国家在某个时期里“集体人”在政治上的最大代表。这也意味着她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时,就会失去执政党的地位。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它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的重要,从而为其保持执政党地位和建设成为一个合格的执政党指明了方向。[24]

  四、世界法

  在展望“世界法”时,拉德布鲁赫写道:世界秩序的维持,在超国家的人能够自由地驱使伟大的超国家的任务这一限度内,是有希望的。在超国家的共同意思不存在的情况下,试图解决国际纠纷,可以说,这是以往和平运动的最大弱点。从公正的立场讲,把不正当分配给双方的妥协性解决,就是能够做到,但也不能明确区别什么是正义和什么是不正义的解决办法。法官和调解官,应该站在超国家的共同意识之上,从高处实施裁判。但是,迄今为止的国际关系,并没有建立起这样的意识,因此,虽然这一意识从中世纪以来就已被自觉地意识到了,但是国际间的纷争和战争的危机还是增大了。曾经,也存在与国家相并列的超国家组织。它们是中世纪的天主教会。今天的国际法学,虽然把教皇的权力仅仅看成是历史的残留物,但是作为精神权力保持者的教皇的主权,作为具有将来性的某一国际法的新模式,却是值得我们注目的。[25]

  拉德布鲁赫还指出:共同体的感情,本质上,在以超国家的学问、艺术、宗教、法、经济等为出发点时,是能够实现的。因此,必须呼唤把超国家的热情彻底贯彻到人格和工作中去的优秀的文化代表者。超国家的文化价值,它在文化的优秀代表者团体中,而且正是在他们的超国家的使命中,在采取个人的乃至社会学形态的限度内,能够成为超国家共同体的出发点。国家的秩序,体现在一定数量的超国家的人之中。因为,只有先存在世界公民,然后才可能有世界法官。与国家相并列的诸种共同体的存在,虽然在两者之间带来重要的对立,但是这一对立,不是没有意义的。迄今为止,各国自发地、把这一不愉快的伙伴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加以承认,并没有完全实现。招致原子弹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恐怖体验,把我们逼到了是要世界和平还是世界毁灭这一生死攸关的边沿。因此,全世界的知识分子,应该以人性及其精神为依据,不断希望超越这一危机。钮伦堡军事法庭的审判,为国家之间的法向世界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因为,第一,国际法,不仅对于国家,而且对于各个政治家、国民也使其负有务。第二,把“对人性的犯罪”、“诱发侵略战争的犯罪”作为战争犯罪,加以同等处理,并把它规定为国际法上新的犯罪类型。第三,作为免遭包括来自政治家和其他个人的国际法上的不法侵害的保障,创设了“国际刑法”。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开端。将来,除了由战胜国行使的军事法庭,还可以考虑对于重大法律的违反者,也使用国际法院的办法。[26]

  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虽然是站在相对主义立场考察世界的,但是拉德布鲁赫最后是高举起了超人格主义的文化建设目标,主张文化发达的基础在于民族的特殊性,文化进步的源泉在于国际交流与合作。他认为,虽然在现实中存在着以本国法为中心的单元法律秩序观与国际法优越的普遍法律秩序思想之间的对立,但是从个人主义的世界观看,这一对立是非常容易解决的。因为个人主义的立场最终将还原为“没有个性的个人”,个人最终都将成为不因民族的差异而加以区别对待的“世界公民”,这一考虑方法的必然归结就是“世界国家”的思想。个别国家将来必将为单一的普遍国家所吸收,人类分属于众多的民族和国家、相互高筑壁垒和对立的状态,只是历史的偶然所造成的结果,只是人类的一个过渡阶段,穿过这一过渡阶段,就能到达包括全人类的“世界国家”。那时,作为世界国家中间单位的民族国家,也将随之消灭。也许作为行政技术上的区划,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国家”的轮廓,但这时的“国家”将与现在国家中的地方自治团体一样,已经不值得称为“国家”了。[27] 奠定拉德布鲁赫的“世界法”和“世界国家”思想基础的是他对战争的否定和对世界和平的希望与追求。拉德布鲁赫曾引用法国的雨果于1879年的反战演说词,号召:“卑视战争!让我们也发誓,恳求、呼吁全世界:永远告别战争!”[28]这里也倾注了他对否定个人尊严的超国家主义的谴责和怀疑。主张具有世界市民志向的人组织起来,牵制国家,控制国家。他还指出:“把战争作为不能避免的灾祸并与之相妥协,这是与法律家最不相称的行为。”[29]

  超国家的国际协同体意识,无论是联合国、EU还是WTO,就是这一意义上的组织,至于世界法官和国际法院,现在已经发展到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并且,由于NGO的活动,“超国家的人”事实上也开始巧妙地培育和得到发展。二十世纪后半叶,世界人权理论的发展也是以权利典章的世界性规模的增殖为特征的,并且是在各国的宪法和国际法水平上同时展开。1948年在联合国第三次大会上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为不仅作为国内问题而且作为世界问题的人权确立了方向。[30]拉德布鲁赫的“世界法”观,虽然是在这一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形成的,但他确实是部分地预见到了即将展现出的国际化时代的法律秩序。按照拉德布鲁赫自己的说法,他的“世界国家的思想”最初源自于康德所主张的仅仅从法的思维角度考察的“处于法规下的、人的结合”的构想[31],并且“世界国家”的思想与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阐述的“世界历史”的概念也应该存在学术上的承继关系,但是拉德布鲁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46年前后,第一次在法哲学上阐述了“世界法”的本质和“世界国家”的建设构想[32],在法律全球化运动方兴未艾的今天,对于他的先见性,我们只能感到惊叹。

  中国加入WTO已有数年,法制正面临着如何适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

  • 下一篇文章:从辨异到联系──读张中秋《比较视野下的法律文化》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代意义”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代意义”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