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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代意义      ★★★ 【字体: 】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代意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3:45   点击数:[]    

义垄断阶段初期的劳动法学和经济法学等思想,但与德国学者现在仍然坚持把法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二元结构理论相比[15],日本学者在法体系划分的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元结构”理论上较早地达成了共识,从而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及时的和独特的法治系统。当然,“社会法”也不是扬弃资本主义社会弊病的根本办法,在本质上它只不过是保卫资本主义统治阶级国家的政策性立法。并且,按照劳动法,劳动者也没有摆脱商品劳动力的性质。因此,按照商品本质的要求,契约自由仍然是劳资关系的基本原则。劳动法所捕捉到的阶级性人类形象,是被否定了历史性阶级的本质──革命性的阶级的附庸,并且只要他具有商品所有者的一般性格,就不是抽象的个人──市民法人格的所谓“反省形态”以上的人。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在历史的性格上是不同的。但是,“社会法体系”的提倡者主张在资本主义体制中汲取社会主义经济政策的原理,扩大企业的国有化,缩小市民法原理与社会主义原理的差距等思想,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16]

  事实上,拉德布鲁赫自己也看到了“社会法”的一定的局限性,他曾指出:个人主义人类观的表现,就是人格这一法律概念。这一概念是平等性的概念,在那里人类平等地消除了所有的差别。在持有人格者与不持有者、强者与弱者、个人与巨大的团体人当中,都是一样的。但是,今天的资本主义法律生活却是动态的。所有权是对人的支配力,在赋予权力的债权关系的经济中心是资本。根据债权的权力和利润的享受才是所有的经济活动的目标。债权已经不是为了到达物权和对物的直接享受的手段,其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所有权的自由与契约的自由被结合在一起,这在社会的现实中,是社会强者的独裁的自由,社会弱者的对独裁的隶属。因此,所有权的自由,构成了在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人格这一形式平等土壤中的、资本主义的、与此相伴的事实上不平等的法律基础。[17]

  日本的民法学者我妻荣教授在1930年发表的题为《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这一论文中,接着拉德布鲁赫的阐述,指出:“现今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形式完全是能动的。所有权,在对他人是力的限度内,并且在权力租赁债权关系的经济中心点的限度内,那是资本。……基于债权的权利欲望和利息欲望,在今天,是所有经济的目的。债权已不是为了获得物权和物的利用的手段,其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的价值,片刻也不停留在物权上,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的不间断地移动。” [18]我妻荣的这一见解是现代日本民法物权与债权关系理论的思想基础。但是,按照我妻荣自己的说法,他的这一“叙述”,“只是对拉德布鲁赫极透彻议论的补充”,他只不过是逐步研究了“这种结果产生的原因”,并进而作了“一番具体的考察”罢了。[19]

  在“社会法”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到拉德布鲁赫最终向“社会主义文化理论”的倾向和渴望。即,怎样才能够彻底地保障人权呢?因为,在资本主义的法律秩序下,社会法的机能具有明显的界限,而能够打破这一界限的只能是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拉德布鲁赫的这一展望,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移的中国,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在“ 支配人的所有权”的急速变化中,“社会主义的所有权”与劳动者人权之间的关系在形式上也发生着类似于上述的异化,而如何扬弃这一异化应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变革方向。中国于1988年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1999年的宪法修改中,把私营经济定位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年又颁布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在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中容许雇佣劳动,意味着企业所有者对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合法占有,这与试图废除人剥削人的制度的社会主义理念存在着法哲学上的重大矛盾。因此,在讴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私营经济在经济全体中的比重日益增大的今天,拉德布鲁赫的社会法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民主政治的思想

  拉德布鲁赫在谈到“民主政治的思想”时指出:根据凯尔森的理论,民主主义思想的出发点是相对主义。民主主义,对多数派的政治上的信念内容丝毫没有顾虑,而是对国家统治委托支配的思想。但是,正因为如此,1933年反民主主义的多数派把民主政治的国家作为自己的私物,并使它从属于自己。因此,民主政治不是没有信念的主义,而是一个特有的政治上的信念。在相对主义、宽容的背后,具有自由这一积极的价值,如肯定法治国家的自由、培育人格的自由、把文化作为创造基础的自由。自由,才是民主政治的信念和总体。民主主义的本质,大体上意味着国家权力发源于国民。但是,如果在确立候选人之前,不预先成立在解决问题中发挥作用的团体,那么选举和人民投票都将是不可能的。这一不可欠缺的工作,政党就能够做到。因此,国民的统治意味着政党的统治。反对政党的存在,实际上是对民主主义的反对。[20]

  那么,如何理解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自由”与“多数”的关系呢?拉德布鲁赫在体验了纳粹一党独裁的悲剧后,面对民主政治的最大课题,提出了培育政党的主张。关于这一点,他在其名著《法哲学》的第8章“法哲学的政党论”中,对个人主义的政党、超个人主义的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区别提出了法哲学的见解。他认为,与个人主义的政党意识形态相比,超个人主义的保守的意识形态的出现要晚的多,因为前者是攻击性的意识形态,后者是防御性的意识形态。个人主义的政党希望政治现象按照它的意识形态从新形成,但是保守的政党往往以后来的意识形态构成赋予既成的政治现象以基础。因此,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合理的,保守的意识形态是不合理的,是历史的和宗教性的。在前者中,国家像一个机械那样,由其部分所合成;在后者中,国家像具有神秘生命力的有机体那样而形成,所谓有机体就是对于手足的头脑支配。这一表现对于保守主义来说,在其理论的具体化中起着作用。社会主义则是法哲学上的个人主义的一个形式,经济性的考察也许把社会主义放到与个人主义相对立的位置,但是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这一超个人的规律最终也是应该为个人服务的。因为,《共产党宣言》也以“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联合体为最终目标,但是一切人的自由这一目标应该以一切人的自由限制为手段来实现,因此,社会主义的见解是与所有的其他个人主义的见解相伴随的一个背理,是已经由社会契约论想极力解决的法哲学上的个人主义的根本问题。但是,从对社会主义的“市民的”个人主义关系看,产生了其战术方向的二元性。所以,向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形式,即无产阶级的独裁,一方面被理解为是作为民主主义的多数人的统治,另一方面则被理解为是作为无产阶级精锐的少数人的统治。这样,在前者的形式中,社会主义的思想与民主自由主义的思想互相缠绕,在后者的形式中,它与法治国家和民族国家形式至少会不可避免地发生暂时的脱离。[21]

  总之,个人主义是“自由”占据核心,追求个人的尊重。尊重个人,必须得到两个观点的支持,一个是自由主义,另一个是民主主义。自由主义提倡不受国家限制的自由,以天赋的自由为基础的市民的自由,主张从国家那里获得自由。在这里,法被认为是实现个人自由的东西。在自由主义中,人格化的自由受到尊重,自由的思想优先于平等的思想。对此,民主主义,是由国家赋予的政治的自由,是参加国政的自由。在民主主义之下,个人因为多数表决的意思而受到约束,被授予国民的自由。因此,在民主主义中,自己的意思制约着自己的自由。并且,平等的思想表现出优先于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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