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论者们尽管可以批判该规则的“封建迷信”色彩和“落后保守”本质,但迄今为止,生活在济南的人们,即使是外来者,在相关的交往活动中仍然非常重视对这条几乎是戒律的遵从,除非探视者对此“戒律”毫不知情或者取得病人及其家属的同意。因此,它依然是当地“行之有效”的一条重要的民间规范。 [17]该章程由南开大学于玉和教授搜集,并拟附录于其将要出版的《中国民间法简论》一书中。 [18]令人遗憾的是:不少人熟知那条源自西土的法学格言:“凡法律未规定者皆可推定为权利”,但又很少人把这种情形解释为其实是法律义务背后的隐含权利。我觉得只有如此,才能找到上述格言的证立逻辑。 [19]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401页。 [20]相关契书,已多有整理和研究,但目前研究者更多为史家,法学家也多站在史学、甚至人类学立场研究之,而站在法学立场研究之者甚少。更令人遗憾者,绝大多数契书到目前只能放在档案馆里、甚至居民(村民)家里遭受虫蛀、老鼠啃。笔者在赴各地调查中,见到的此类情形甚多,这真是令人可叹者! [21]该章程由于玉和教授搜集,未注明村名,并拟附录于其将要出版的《中国民间法简论》一书中。 [22]在山东某市的一大片草坪上,有一条人踩出来的小路。我经常看到管理人员大声吆喝人们不要踩踏草坪,违者罚款。但在该小路上来往踩踏草坪者还是时有可见。原来该草坪使得通往某大工厂的路绕了个大弯子,给工人们进出工厂造成很多不便。于是我在想,为何我们的管理机构不按照工人们喜欢走近道的习惯权利在该草坪上设计一条小径,而非要将他(她)们动员、甚至驱赶到老远的大道上饶个圈去上班呢?国家立法与民间规范的关系,是否也有类同? [23]参见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2页以下。 谢晖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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