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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7:4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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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18世纪以来,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的英美普通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像珊瑚的生长一般,逐步形成了浩如烟海的判例,但整个法律体系却因缺乏精确的法律概念和系统的逻辑结构而显得杂乱无章,晦涩难懂,许多法学家认识到普通法的这一状况对资本主义发展的深刻阻碍,开始了对普通法的梳理工作,其中贡献最为卓著的是分析法学流派。这一流派十分注重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它以边沁为先锋,历经奥斯丁、霍兰德、萨尔蒙德、凯尔森、格雷、霍菲尔德等几代大师的努力,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关于法律概念分析的方法和体系。 而在上述的分析法学家中,霍菲尔德可谓是法律概念分析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为美国的《财产法重述》所采用,今天,随着计算机技术在西方法律界的运用和发展,为法律确立精确的概念和严谨的逻辑的要求日益增强,霍菲尔德的思想又焕发新的魅力。1 当前中国的法律也存在着概念模糊和逻辑混乱等缺陷,笔者认为,引进英美国家的分析法学的思想和方法特别是霍菲尔德的思想和方法对于改变这种法律状况有一定的意义,同时,对于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大陆法系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若干概念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一 霍菲尔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祖籍德国,1879年8月8日出生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奥克兰(Oakland)。在加利福尼亚大学读书期间,学业优异,所有课程都获得了最高分,1901年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绩毕业。霍菲尔德是当时美国黑格尔哲学的主要倡导者豪威生(Hawison)的学生,深受黑格尔哲学的影响,3之后,霍菲尔德考入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并成为《哈佛法学评论》的学生编辑,在法学院期间,他着迷于分析法学家奥斯丁的著作,他曾珍藏一本奥斯丁的《法理学》,书上的眉边都写满了自己的心得笔记,这本书现藏于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图书馆。霍菲尔德非常崇拜当时的分析法学家格雷(John Chipman Cray),而格雷也十分欣赏霍菲尔德的才华,他曾经聘霍菲尔德做自己一个重要项目的助手,两人结下了深厚的友谊。霍菲尔德从哈佛大学毕业以后,在圣佛郎西斯哥(San Francisco)做了一年的律师事务,1905年受聘任教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1909年他在《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他的第一篇论文《股东对于公司债务的个人责任的本质》,在这篇文章中,霍菲尔德对当时英国法院拒绝承认英国的股东对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做法表示异议,同时也严厉地批评了当时法律术语歧义丛生的现象。1910年夏天,霍菲尔德在芝加哥认识了当时的著名法学家、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当时,庞德正着力于法学教育的改革,庞德曾同老资格的著名法学家魏格摩(Wigmore)合作过一段时间,但因魏格摩执著于形而上学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并喜欢对庞德循循教导,两人最终分道扬镳,所以,庞德一直想物色一位年轻的法学家作为自己的助手,霍菲尔德成了他最合适的选择。霍菲尔德对法学教育改革思虑已久,一直意图将法学院日常学习中的讨论提升到分析法理学的层次,所以,霍菲尔德热情支持庞德的法学教育改革。1913年庞德发表了著名的《社会学法理学的目的和范围》一文,同年,霍菲尔德也发表了一篇重要论文《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和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分析思想极大地冲击了当时美国沉闷和保守的法学界。由于这篇优秀的论文,耶鲁大学法学院聘霍菲尔德为教授,但是霍菲尔德的性格比较敏感,他和他的学生们相处得并不愉快,许多学生甚至要求学校解聘霍菲尔德,但有一些优秀的学生如后来的合同法大家科宾(Corbin)和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编纂组织者卢埃林(Llewellyn)对他则推崇备致。4由于霍菲尔德和庞德思想风格的差异,两人在许多问题上也开始产生分歧,庞德大力推广他的社会学法学的思想,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分析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被冷落了。1918年历史上最严重的流行性感冒席卷全世界,大约两千万人患病至死,霍菲尔德也不幸染上,并危及心脏,患病期间,霍菲尔德曾很乐观地写给庞德说他预计会获得彻底的恢复,但是病情却日益恶化,最后,霍菲尔德回到了他的故乡加利福尼亚,在那里,医生通过换血使得霍菲尔德的生命延续到1918年10月。霍菲尔德终生未娶,孤独地走完了他短暂的一生。5 二 霍菲尔德最为重要的文章就是1913年和1917年发表的两篇同名论文《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6霍菲尔德撰写这篇文章的主要原因在于,他深切感到,在司法推理中由于运用具有多义或不确定含义的术语所带来的混乱,他称这些术语是变色龙似的词(chameleonhued words)。这篇文章中,霍菲尔德首先从信托和衡平利益开始谈起,他认为当时的法学家和法官对信托和衡平利益的分析是很不充分的,因为它们没有建立在对基本法律关系和法律概念的分析的基础之上。因此,霍菲尔德对基本法律概念进行了一次系统分析。他的分析并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辩游戏,而是建立在司法经验之上的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的一种辨析,所以,他在他的论文题目中特别强调他所分析的概念是“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尽管如此,霍菲尔德的文章发表以后,仍有人讥讽霍菲尔德只是一个理念主义者(idealist),一个理论家(theorist),在美国这些词大多具有贬义,所以,霍菲尔德的学生们一再为其辩解,7由此可见美国学术界中的实用主义色彩之浓厚。现就霍菲尔德的主要思想作一评述。 (一)法律概念和非法律概念 早在霍菲尔德之前,奥斯丁就十分强调区分词语的法律含义和非法律含义,他对自然法学将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混同的做法甚为恼火,他主张应当区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the de fact interest or claim which is protected by law)和法律所授予的利益(the advantages conferred by law)的不同,前者是正义论和社会学法理学研究的问题,而后者是分析法学研究的问题,后者的本质是法律为保护特定的利益所授予的权利。 霍菲尔德也十分强调区分法律概念和非法律概念的必要性,他认为在日常的法律讨论中,人们常常混淆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概念,即混淆事实关系和纯粹的法律关系,他说,这是一个不幸的流俗。这一流俗产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物理上和精神上的事实关系常常与纯粹的法律关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一原因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早期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霍菲尔德引用了波洛克(Pollock)和梅特兰(Maitland)的著述来说明这一问题: “古代日耳曼法,正如古代罗马法,在处理债和其他合同利益的转让时遇到很大的困难,除非权利是包含在一种有形实体中的,人们就不能理解权利如何被转让的。无形物的历史也告诉我们这一点,只有当受让人获得了实体,将牲畜放入牧场,将职员送入教堂,将小偷处以绞刑,权利才真正被转让。” “中世纪的法律有关无形物的领域很多。任何一种具有可转让性质的稳定的权利,都被看做是像一片土地那样的物。正是因为它是一个物,而不是法学家思辩的虚构,所以,它才可以被转让。有人想转让教堂的受俸牧师推荐权,他会说他在转让教堂。所以,布莱克顿(Bracton)向人们解释到,权利不是那种有形的土石结构的东西,而是一种无形之物,一种如同他的灵魂一般的无形之物。” 霍菲尔德认为混淆法律概念和非法律概念的第二个原因在于法律术语的模糊性和不严谨。而法律术语的不严谨和模糊性往往缘由于这样的历史事实,即我们的许多法律术语最初只用于表示具体的事物或行为,而当它们被从日常话语中借来用于表示法律关系时,往往是一种比喻性的用法,所以,常令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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