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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上)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1: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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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社会契约论是16世纪以来在西方乃至全世界都极有影响的一种国家学说,它的兴起与西方的契约文化传统、与西方的社会变革,特别是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日益发展的契约经济有着密切联系。大量增加的契约现象不仅是可供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借用的理论资源,而且为人们普遍认同以契约来解说各种关系—— 其中包括国家——创造了一个社会接受条件。科学的人文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使神权、教会权力和许多传统受到了挑战,宗教改革运动和近代专制政体的出现呼唤着新的国家理论。契约所具有的世俗性,它所隐含的平等、自由、功利和理性的原则完全有可能作为一种新的模式被用来构建国家和社会。霍布斯、洛克正是把一般的契约理论作为原型和隐喻,细致地、富于创造性地论证了国家的发生及其权力的合法性。普通契约理论与社会契约学说在前提、模式和原则上都是一致的。由于所处环境和自身经历的差异,霍布斯、洛克二人的主张分别带有绝对主义(集权)和自由主义(分权)的倾向,他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对社会契约缔约各方的分配(认定)也很不相同。这种国家学说并非不证自明的永恒原理,其合理性就在于它是与特定的经济生活方式相联系的,是社会需要的产物。从更广阔的理论层面上看,家国说、社会契约说等国家理论都是某种系统化、理论化的隐喻。我们可以并且应当重新理解中国传统的“家国说”的合理性,可以利用本土资源来创建新的国家学说。当然,过分依赖基于任何一种隐喻的国家学说,都会限制人们的想象力和理论创造力。 一位挑水工一天忽然想起:皇帝用什么扁担挑水?他的结论是:用金扁担! ——民间笑话 一、问题及其意义 自然法学派的国家观,特别是社会契约的思想,是人类国家学说的一个重要发展,也是国家学说中的一个重要流派。这一国家观念对于近现代西方国家和法律的组织构成、功用分析具有极其重要的奠基性作用。时至今日,自然法学派的关于自然状态以及国家的社会契约论的描述在经受了许多学派的批判之后,已经被众多学者放弃〔1〕。即使如此,那种关于国家是一种社会契约的思想仍然存活在西方许多思想家的著作中〔2〕。更重要的是,这一观念已经融入西方政治法律活动的实践,并且成为一种信仰,而这种信仰是难以凭借理论的否证就能使人们对之加以拒斥的。 然而,有一个问题仍然需要回答,这就是这种国家观是如何形成的,又何以能够成为一种社会实践话语。一些西方学者将之归于自然法学派的一些伟大思想家个人的远见卓识,归于他们个人的影响力。但是,从接受理论的角度来看,一种思想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所接受,与作者本人的关系也许并不那么大,而是与读者的知识结构有关。把这一观点推及社会契约理论,我们则可以说社会契约理论的被接受更多地与一个时代的需求、与这个时代人们的前见有关。因此,过分强调思想家个人的作用或多或少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本文正是在充分意识到理论发生的经济、政治背景的重要性的同时,试图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探求作为一种国家学说的社会契约论的发生和被接受何以可能(因此不必定是对历史的描述和真实再现,而是一种探求性解说),并由此引申开来,探求思想传统、知识的社会结构对一种理论的发生和接受同时具有的促成性和制约性影响。换句话说,本文无意讨论国家学说本身,而是以社会契约论为例,用知识社会学的眼光来探寻一种理论何以能够产生,又何以能够为社会所接受。 我之所以选择这样的命题,是基于下面这样一些学术思考。 首先,尽管许多西方学者使用了社会契约的观点来论证国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我们知道,这并不是人类历史上唯一的国家发生论。在中国,国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通过家庭这个模式得到证明的,国家被认为是家庭的扩大。尽管许多中国学者将家国说归结为中国传统国家学说的特点,但这实在是由于对西方政治学说史知之较少,或为批判中国文化而作出的虚构。仔细阅读一些西方学者的著作就可以发现,大量的西方学者——包括本文将论及的社会契约论者—— 都曾以家庭为模式论证过国家发生和国家权力行使的合理性〔3〕。这表明,社会契约论和家国说都只是证明国家发生及其合理性的模式或话语之一,在这种意义上两者并不具有绝对的和脱离语境的优劣高下之分。此外,在西方思想史上,社会契约模式也并不是唯一的模式。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自然发生论,柏拉图的国家社会分工论,后来中世纪社会的神权政治理论,都在自然法的社会契约国家发生理论占统治地位之前有很大影响。尽管有关社会契约的某些观点一直存在,但影响不大,最多只是诸种国家理论之一。因此,为什么社会契约的国家学说会在 17、18世纪从默默无闻而变得走红,取代了先前的国家学说并成为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的基石?为什么在中国却一直都是家国不分的国家学说占主导地位?这些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 其次,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变革,一些中国学者也开始重新重视并强调社会契约派的国家法律学说〔4〕。理解、发掘这一学派的思想和潜在意义,对于我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问题在于我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用契约说来解说国家和社会,这种解说对社会秩序的建立和形成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试图论辩,这种国家学说的兴起,是与西方的社会变革,与西方的契约文化传统,特别是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日益普遍的契约经济的发展有一定联系的。契约活动大量增加,契约现象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最普遍、最基本的现象,它不仅成为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的一种可供借用的理论资源,而且使人们的思想发生了新的“格式化”,为人们普遍接受以契约解说各种关系——其中包括国家 ——创造了一个社会接受的条件。因此,我倾向于认为,社会契约的国家学说,主要是对秩序正当化的一种论说方式,而不是这种秩序的建立方式。当然,这两者并不能截然分开,它们是相互影响的。 因此,这也就意味着,作为理论资源,契约自由的思想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近代社会契约国家观的唯一来源。其他许多思想和社会现实的变化都对近代以契约为模式的国家学说的产生和确认具有不可低估甚至是无可替代的重要影响〔5〕。换言之,仅仅有契约自由的思想并不必然导致近代社会契约国家学说的产生。然而,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必须承认契约自由的思想为社会契约理论的产生提供了根本的或基本的模式。 我的论文大致组织如下。首先,我将论述,在社会契约派出现前后,由于种种原因,社会要求一种新型的国家发生学说来支持国家权力的正当化和合理化。然后,在分析理论需要传统资源的前提下,我将简单分析契约自由原则,并对西方契约自由的发展作一个概要的介绍。随后的两节,我将以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为例,分析社会契约学说与普通契约学说在模式和前提条件上的一致性,以此表明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发生学说与契约自由原则在理论上的一致性。最后,我还将就此研究的意义和启示作一些理论的分析和总结。 二、社会契约论发生之时代背景 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学说的发生是时代的需求。在近代以前,尽管也有一些思想家讨论了“国家”产生的问题〔6〕,但国家学说相对地讲并不像近代社会那么重要。这主要是因为那时西方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除了一些以武力建立的帝国之外,大多数“国家”都是较小的城邦国。在中世纪,罗马教皇的权威至高无上,经院哲学论证了世俗的政权必须服从教会的权力。既然政权要服从于神权,国家学说相对地讲也就不具有近代以来那样的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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