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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上)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1: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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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意义。同时,由于传统的力量,许多起初似乎“不合法”、不合理的事物都往往可以由于时间的流逝而获得其合法性和正当性〔7〕。中世纪那种政权组织形式在地域上分布极宽,在时间上持续甚久,这就很容易成为一种“自然的”、理所当然的事物而不会受到怀疑。 从16世纪开始,西方进入了近代社会(或称“现代社会早期”),传统的国家学说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历史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新的国家组织方式及其存在理由都要求有新的国家学说来为其提供正当化的根据。 许多学者指出,这一时期西方出现了对后代有重大影响的三个变化〔8〕。首先是科学的人文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一系列极其伟大的科学家连续诞生,如哥白尼(1473—1543)、开普勒(1571—1630)、伽里略(1564—1642)以及牛顿(1642— 1727)。这些伟大科学家的发现——如日心说、关于行星运动的三大定律以及关于物理运动的一些基本定律和规律——并非有意对宗教神权提出挑战〔9〕,但他们的研究成果事实上却否定了宗教神权的一些基本假设或信仰,危及了教会的权力和神权,并进而危及了基督教教义中所规定的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因此,即使是一些主张宗教改革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当时也纷纷谴责哥白尼的日心说〔10〕。 不仅是神学,作为社会秩序另一支柱的传统也由于科学的发展而受到了挑战。例如,不同重量的物体自空中降落的速度是不同的,这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无人怀疑的信条,而伽里略却怀疑了,并以实验对它进行了证伪。这表明传统已不再是秩序的基础。 这种科学的人文主义思想不仅体现在自然科学中,而且反映在社会思想和人文研究中。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开始,学者和思想家就力图摆脱宗教的眼光而用人的眼光来观察世界,主张尊重事实,而社会也在日益世俗化。例如,霍布斯在《利维坦》的前十章中对人的分析所用的完全是运动定律。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则采用了几何学的推理方法来研究哲学、构造体系。在他那里,神等于自然,等于实体,其结论实际上是没有神,实体是由自然律决定的〔11〕。尽管今天我们对那些近乎奇谈怪论的观点或论述方式感到十分荒唐,但正如罗素所说,这里重要的问题不在于科学家们具体提出和相信了什么,而在于他们是如何和为什么相信的〔12〕。换言之,重要的不是结论,而是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隐含着的社会变革因素。 不仅科学的人文主义思想对宗教神权提出了挑战,教会内部也对罗马教皇的神权提出了挑战。这就是当时第二个影响深远的社会现象——宗教改革运动。这虽然是一个短暂的历史运动,对后代却有很大影响。当时欧洲的宗教精神还很强大,人们普遍信仰上帝和教会,把个人的拯救寄托在上帝和教会身上。但是,马丁·路德(1483—1546)在德国,加尔文(1509—1564)在英国、法国和苏格兰都提出并论证了个人信仰自由。他们仇恨罗马教皇,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宗教组织,对宗教进行了改革〔13〕。这种做法尽管是出于宗教的原由,但客观上对破坏传统神学的权威、确立个人的思想自由和经济活动自由起了重大作用。马克思因此称路德破坏了对权威的信仰,而恢复了信仰的权威〔14〕。因此,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家、著名学者弗罗姆说,路德的学说是现代社会中政治自由和精神自由,以及政教分离发展的一个源泉〔15〕;而韦伯则认为加尔文的新教伦理促成了近代的资本主义精神,开始了一个近代理性化过程〔16〕。 第三个极其重要的社会现象是强调国家主权。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中世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组织的有效性几乎完全局限于本乡本土。这是交通工具不发达必然带来的后果。幅员辽阔的领土是无法管理的,除非采取联邦制,允许各个地方实体有广泛的独立性。贸易也主要是地方性的,甚至在有些地方贸易只限于某些特定的商品,经过固定的路线运到被垄断的港口和市场”〔17〕。这种地方性的经济和政治组织显然不能适应商人们的要求,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因此,一方面为了反对教会对政治权力的干预,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战争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建立统一的市场,商人和市民阶层都要求建立一个强大的、统一的世俗国家。“到16世纪,所有王国政府都有意识地执行一项开发国家资源、鼓励国内外贸易和增强国力的政策”〔18〕。政策的转变必然要求权力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的某些变化,这种变化也必然要求一种正当化的理由。 因此,早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马基雅维利就主张国家的统一,甚至主张用武力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君主制〔19〕。布丹(1530—1596)更加全面地阐述了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他认为主权是在一个国家内进行指挥的绝对的永久的权力,是国家的最明显的标志,没有主权,国家就不成为国家。国家主权具有永恒性,它本质上属于国家而不属于政府。政府是可以变化、更替的,但国家是不变的。国家主权具有无限性,即在国家的范围内,主权绝对支配自己的国家和国家的臣民。国家主权具有至上性,主权不受法律的约束,恰恰相反,它是法律的渊源〔20〕。其他思想家(如格劳修斯)也认为,所谓主权,就是说这种权力的行为不受另一种权力的限制,不会被任何其他人类的意志随意认为无效。其后的霍布斯等人也都谈论过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和不可转让〔21〕。 不仅是理论上如此,从实践上看,西欧各国当时先后出现了近代的专制政体。到16世纪初,君主专制政体已经十分普遍,中世纪的机构、体制到处都在土崩瓦解〔22〕。 中世纪机构体制的土崩瓦解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政权组织方式变革之必然,但是这种变革至少在初期并不能自发地获得合法性,即获得人们下意识的、习惯性的认可和认同,因为它与传统的理论和实践都是相悖的。新政治秩序的建立,需要一种合法性,需要有力的论证,需要形成一种新的理论话语和实践话语的互动。人们不能仅仅主张国家主权至高无上,或主张重新构建政治秩序,而必须以一种为多数人所容易和能够接受的,且比较便利的方式论证国家主权为什么是至高无上的,它将如何构建,以及它的基础是什么。但是,在神权衰落、人们对传统提出疑问和挑战的环境下,思想家不能采用传统的神学来作有效论证,他们也不能仅仅声称、甚至根本无法声称传统就是如此。因此,这种论证就必须是“理性的”,必须诉诸人们的常识,同时又必须依赖人们现有的想象力和创造力〔23〕。人文主义和科学的发展、科学原理的发现和科学方法的发展、世俗商业文化的发展为这种新论证提供了一种比较有效的工具和有利的社会条件。 只要我们回顾一下从16世纪到18世纪的这段历史,就可以看到,此时在欧洲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思想家,他们面对传统的国家合法性理论话语丧失的现实,以世俗理性为指导,利用不同的思想资源,进行了新的社会设计和合法性的论证,并试图以这些设计方案重新塑造社会和国家〔24〕。而社会契约论的国家学说,从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到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以及《社会契约论》都是这一时代背景图上的一笔。 必须指出,这一时期的思想家所提出的关于国家的理论构想,其内容是各不相同的。在今天看来,有的是空想社会主义的,有的是符合资产阶级理想的共和国;有的主张绝对君主制,有的主张权力制约的民主制,有的主张人民主权;有些只是历史上的一个思想浪花,而有的则似乎进入了现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历史实践,成为今天仍在继续起作用的制度。但是,如果我们不是习惯地用“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和“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这样的标签来对这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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