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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人格到伦理人格——论个人法律人格基础的历史演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9:10   点击数:[]    

不同的解释。如郑少华教授指出:“所谓社会人,是指根据现代社会分工与合作机制,在法律上将人按不同的社会分工与角色设计咸不同类型的人模式,如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非营利者、雇主、雇员等,井依此设计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人之模式远比市民模式、公民模式丰富多彩。”(见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杜2002年版,第74 页。)显然,本文中所称“社会人”仅指具有人格地位的人,所以还属于“市民模式”、“公民模式”层面上的概念。

  [8][9] [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

  [10]姚辉:《人格权的研究》,载于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

  [11]马洪:《法律上的人》,《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6月,第2卷第3期。

  [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3]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14]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15]罗马法学家盖尤士认为,罗马法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万民法便等于自然法;而乌尔比安则认为,自然法绝不等于万民法,因为适用于奴隶制度的万民法是违反自然理性的。

  [16]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4至45页。

  [17][法]阿·布瓦斯泰尔:《法国民法典与法哲学》,钟继军译,载于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90页。

  [18][法]波塔利斯:《法国民法典开篇:法典起草委员会在国会就民法典草案的演讲》,殷喆、袁菁译,参见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民商法的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9,42页。

  [19]本文所引法典规定,均为李浩培等译的《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的相关条文,以更好地反映1804年该法典的实际状况。

  [20]应该认为,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并非都是公权利。以公民身份享有的权利,通常与公权利有关,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而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民事权利),如人格权和财产权。在性质上,将公权利与私权利分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确定和更好地维护人格平等,保证私权利的实现。此问题作者将另行撰文,再作深入讨论。

  [21][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等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22][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馆1959年版,第97页。

  [23]在罗马,家长的身份是因为《卡拉卡拉告示》对市民籍的普遍授予和罗马家庭的逐步解体而失去其实质意义的。《卡拉卡拉告示》的正式名称为“安托尼亚那敕令”(Constitutio Antonialia),乃是以其颁布者卡拉卡拉皇帝的名字命名的,汉语著作(包括译著)多使用“卡拉卡拉告示”一词。该敕令的原文笔者尚未发现,笔者阅历范围以内的著者都没有直接引用该告示的内容。值得玩味的是,虽然这一告示在人法上标志着一次转折,但其颁布原因却与法律没有关系。至于该告示颁布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一认为是出于扩大纳税人的基数,以增加财政收入;其二增加信奉罗马教人数以抵制基督教的扩张;其三是增强境内居民的感情以保卫日益受到威胁的罗马帝国领土。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114页;A.Borkowsh,Textbook On Roman Law London:Blackstone Press Limited,1994,P93-94.

  [24][日]星野英一著,王闯译:《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159页。

  [25]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26][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0页。

  马俊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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