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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理想图景的中国法学该结束了!      ★★★ 【字体: 】  
没有理想图景的中国法学该结束了!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9:1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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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制与社会发展”之判准的反思:贺《法制与社会发展》出版十周年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以一种平实的方式走完了她第十个年头的学术之路。我虽说没有参与《法制与社会发展》前些年的工作,但是从她当下的发展情势之中,我依旧能够感到中国法学界同仁以丰富的智性努力而表现出来的对她的厚爱,也感到了学术编辑委员会在平凡的日常编辑工作中所做出的认真负责的努力,更感到了晚近以来因发表有关“生活中的法理”的文章而可能发生的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转向。作为《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的唯一的顾问,我有充分的学术理由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出版十周年之际,表达我对她的深深的敬意和祝贺。 《法制与社会发展》,作为一份严肃的学术刊物,其根本的学术诉求在我看来就是要引领中国的学术界从“法制/法治与社会发展”的互动中或者从“社会发展”视野中认识或阐释法制/法治,一如《法制与社会发展》在其《创刊词》中所指出的,“在法学研究日益深化、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社会发展成为时代性论题的今天,《法制与社会发展》正式创刊”,“……本刊把法制与社会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支持把法制问题放在整个社会发展研究,同时鼓励着力探索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法制问题”。[1]显而易见,此项学术诉求的理论预设是:在一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仅在法律的视域中探究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从社会发展的视角出发或者从社会发展与法制的互动视角出发去认识或阐释法律。我以为,这项学术诉求也许不只是《法制与社会发展》这一刊物的题中之义,而且更是我们具体检视《法制与社会发展》这十年学术之路的重要判准之一。

  然而,不论我们检视的结果为何,我认为,我们都必须在准备迈向未来之际对《法制与社会发展》所透露出来的这项诉求或这项判准本身做一深刻和批判性的反思。实际上,对这项诉求或这项判准本身的反思,是对中国法学所做的“总体性”反思的一部分,是终结中国法学一个时代所做的“总体性”努力的一部分(我将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对这个理论问题做详尽的阐释)。当然,这绝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一种更具开放性的学术期盼。

  我认为,“从法制/法治与社会发展的互动中或者从社会发展视野中认识或阐释法制/法治”这项诉求或这项判准本身,从一般意义上讲,是可以获致学理支撑的。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我们把“这项诉求或这项判准”落实到对中国法制与社会之认识或解释的时候,我们却会发现,“法制与社会发展”只是对我们所设定的一个本体图景所做的知识论兑现的一个视角,亦即一种尚滞留在“一般化”层面的视角,因此它本身还无法成为我们型塑或批判法制/法治实践的一项充足的具体判准。换言之,“法制与社会发展” 这项诉求或这项判准本身,在落实到对中国法学的评价或对中国法制实践的审视的时候,还缺失一项更具时空特性的基本因素予以支撑,而这就是我所谓的关于中国法制/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

  从学术范式转换的角度来看,以知识自觉的方式提出建构有关评价、批判或捍卫中国法制/法治发展之“法律理想图景”的诉求,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来临;当然, “新时代”在这里是指中国法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的时代。

  在前“中国理想图景”的时代里,中国法学的发展基本上为“西方现代化”范式所支配,亦即在对西方现代化理论或现代法制/法治发展的结果不加质疑、不予反思和不加批判的情形下便将西方现代法制/法治发展的各种结果视作中国法制/法治发展的当然前提。“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它通过给中国法学提供各种与中国本土生活无甚关系的西方问题的方式而为中国法制发展确立了一幅“西方理想图景”,而且更是转移了我们的关注点,使我们看不到中国法学(指主流法学理论)自1978年始至今所存在的根本问题,即中国法学所提供的并不是我所强调的“中国理想图景”,而是一幅“移植”进来的、未经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理想图景”。我认为,这种境况在前“中国理想图景”的时代里导致了至少这样两个结果——它们实际上也构成了中国法学在这一时代的基本取向:第一,一方面由于未加批判地把“西方理想图景”误作为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所以中国法学也就不再研究“中国理想图景”了,甚至连研究的必要性都被这种“图景误置”的做法给消解了;另一方面,一些试图反对现代性范式的法学观点则在批判主流观点的同时,不是把中国法学思考“中国理想图景”的必要性一起泼了出去,就是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第二,一方面,既然不存在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中国主流法学也就不可能对中国的现实世界做切实的关注(亦即只会在毫无“理想图景”支撑的情形下对某些现实问题做就事论事的所谓“实证”的研究),更无法将中国的现实世界置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之中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而只会强调毫无时空特性的法条概念和逻辑、阐释超时空情势的一般性法律概念或观念;另一方面,一些试图反对现代性范式的法学观点由于种种缘故也不可能对中国问题做我所说的那种“问题化”的理论处理。简单言之,亦即论者们常常说的那样,中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的现实,但同时我要指出,这样的中国法学又无法为中国的立法和法制/法治发展提供阶段性发展方向的“中国理想图景”。

  当然,我所谓的“中国理想图景”,既是以批判西方现代性范式为基础的,也是以否弃那种主张一劳永逸且永恒不变之自然法的理论为前提的,当然也是以批判那种封闭且实质保守的“意义世界”为依凭的。因此我们至少可以认识到:第一,“中国理想图景”是一种特定时空的根据论者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建构起来的有关中国法制/法治发展的“中国自然法”,因此它是被建构起来的,而不是被发现的,更不是对现实本身的描述;第二,它是一种阶段性的“中国理想图景”,而这意味着它会因特定阶段的变化而变化;第三,“中国理想图景”实际上是对人之基本价值的普世性所做的一种“弱势”的承认,而这意味着人之基本价值的普世性必须受到特定时空之序列的限定。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中国社会总体转型阶段的“中国理想图景”,不仅是对各种中国问题观的回应,更是由此出发的对中国社会或法律秩序的某种建构。据此,建构“中国理想图景”的诉求,或者说建构“中国理想图景”的新时代,给中国法学论者提出了至少这样两项要求:第一,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的研究;当然,这种研究既不是对现实现象所做的毫无问题意识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对各种现象的简单罗列,而是对它们做“问题化” 的理论处理。比如说,在面对中国大规模禁止农民污染性生产这种现象的时候,对这种现象做一般性的描述和简单的罗列或者这种现象本身,并不能够支撑我们对这种现象在当下这个世界结构下的中国中的意义的认识;因此,我们必须对这种现象本身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亦即对那些使得这种现象成为正当之举的观点或意识形态做理论上的追问。只要我们深入到这种现象的背后,那么我们便会从其间发现,起完全支配作用的乃是“全球”既有制度安排或规则中的“多代人正义” (the justice of generations)这一理想要素。这种“多代人正义”的观点,不仅要求我们考虑我们自己这一代活着的人的利益,而且更要关注此后数代人的利益。正是在“多代人正义”这一话语的支配下,污染性生产与环保问题个案导致了中国的法律安排彻底否定农民的污染性生产活动,而其实质就是“多代人正义”的观念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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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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