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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论证·法学方法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7:4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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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也不应以“论”来指学问。而穗积教授也未采用“法律哲学”之名称,是因为当时哲学研究者限定哲学为“主观性”之形上学,从而引起教学上的不便。因而,穗积教授在“客观性之法形上学”(即实证法哲学——本文理解)未发达之时,受当时经验主义、实证主义之法思想的影响,放弃主观哲学之影响,采用了“法理学”之名称。 8 洪氏的这一发现,至少可以给我们提供以下知识信息:第一、“法理学”一词最初来源于大学课程之名称;第二、作为课程之名称的“法理学”与 Jurisprudence 一词没有直接关系;第三、作为一门课程的“法理学”既包含主观性之法形上学,也包含客观性之法形上学;第四、穗积氏是为了教学讲授方便起见,排除了“法形上学”(即法律哲学)之名称,而并未排除法律哲学之内容;第五、穗积教授的“法理学”在内容范围上要比我们今天所谓的“法理学”广,它几乎等同于我们今日所谓的“法学”。 今天,我们考察和界定“法理学”之范围的境况,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实践已不仅仅局限于对法典的解释,法学的学科分类名目繁多,已相当精细,尽管在理论上的证立还很成问题。而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各个分支学科彼此系连,要想比较清晰地找出界线,几乎是不可能的,以致于有人认为,我们去对法理学和法哲学之类的名称及内涵作区分是毫无意义的。但另一方面,各大学法学院系又必须开设此一课程,如将这门课程称之为“法哲学” 9 可能会使一大批教员望而却步,称之为“法学基础”,尽管可以使一大批教员喜出望外,但有失法理学的品质,无疑是降低了这门课程的知识标准。那么就只好称为 “法理学”了。本文认为,一门课程叫什么名称并不重要,名称向来有约定俗成的性质。关键是内容,确定什么样的内容才能符合作为一门大学法学专业之课程的 “法理学”,这就要求考虑内容的科学性问题。常识告诉我们,作为一名法科的学生,首先应该了解法(法律)是什么?而对此问题的回答,不同学派有不同的答案;而虽有各种学派,但最终可归于两大理论领域: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论。因此,法理学的知识内容必须包括此两大理论领域的基本知识。由于此两大流派对 “法(法律)是什么”存有本质上的分歧,而要证立各自的观点立场,必须要使用到论证理论。因此,法律论证理论也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知识内容。以下是本人自制的“法理学课程大纲”(原版),仅供参考: 法理学课程大纲 编写人:戚渊(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教员);适合年级:大学本科一年级;学分 /学期:5学分/1学期;教学周数:18周,共80学时。 目的:使学生能初步了解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及基本概念与内容;能掌握法理学之理论模式与分析方法;能运用所学习之概念、理论与方法分析相关理论与现实问题。 绪论: 一、法理学之定义问题: 1、定义的约定性质:公认与科学;2、法理学定义之性质与方法。 二、 Jurisprudence的来龙去脉:1、词源;2、演变;3、意义。 三、法理学与法哲学、法理论。 四、法理学之任务:理论与实践。 第一部分:法概念论: 一、序论:法概念论的基本问题: 1、法是什么?2、法律是什么?3、古典争议。 二、法律实证主义: 1、实证哲学思想:实证主义——实证主义之道德观——法律实证主义。 2、法律实证主义:(1)、普遍种类概念:经验方法论;附论:新康德学派;(2)、主权者之命令:实证法四要素;附论:波斯德的人种学法学之四反原则。(3)、规范: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法律阶层说——基本规范;(4)、规则:Hart的三个提问——三种观点——四个规则——五个命题;附论:基本规范与承认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3、刚性法律实证主义与柔性法律实证主义: ( 1)、法律原则:德沃金的挑战简述;附论:富勤对德沃金的启示; ( 2)、刚性法律实证主义; A、规范理论:Raz的三性:不透明性、内容独立性、非传递性;附论:维特根斯坦传统; B、法律的客观性:Marmor的三个提问——三种不同的客观/主观概念——三个不同的怀疑主义论据; ( 3)、柔性法律实证主义: A、柔性法律实证主义之滥觞:富勒:规范意思——内在道德性——8项合法性主张; B、Coleman:积极的和消极的法律实证主义; C、Walluchow:弱社会命题; 4、柔性法律实证主义与刚性法律实证主义的论争。 三、法概念论之两大基本立场:自然法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1、自然法简史:自然主义自然法(附论:希伯来宗教思想)——神学主义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复兴自然法——自然法之当代意义。 2、Hart/Dworkin的论战:Hart的社会规则理论:Dworkin的三个主张——社会规则与规范规则——强与弱的社会规则理论——协同道德与习惯道德——承认规则存在与否? 3、柔性法律实证主义对德沃金的回应: A、Coleman的安置命题——可分离命题; B、Kramer的强韧的和温和的柔性法律实证主义; C、Hart的惯习主义转向与“最低限度的自然性”——Coleman的协调性惯习——Marmor的构建性惯习; 4、有待解决的问题:A、如何证立承认规则的存在特征?B、如何证立法律的权威性格?C、如何定位法律原则? 第二部分:法认识论: 一、序论: 1、知识、真理与方法;2、法学方法与人文价值;3、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内容与特点。 二、法律论证理论与法论证理论: 1、问题的提出:何谓“法律论证”? 2、几个基本概念概说:Argument; Argumentation; Discuss; Discouse; Justification; Topic; 3、几种证明理论:逻辑经验论——否证论——线性理论——典范理论——科学实在论——建构实在论。 4、法律论证理论:规范逻辑——语言分析哲学——一般言说理论;附论: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 5、法律论证的基本结构:法律规范的地位与效力——法律规范之正确性的证明形式:内部证立;(附论:普遍性实践言说理论)——内部证立的形式:法学三段论的逻辑结构——形式正义。 6、法论证理论:(1)、法律论证理论之存在问题:实然证明实然;——阿历克西的“外部证立”之商榷;(2)、法论证理论的基本形式:对经验命题的论证;附论:证据与事实的论证落差;——对规范命题的论证:外部证立;——法律规范的实质正义;附论:融贯性之论证方法:佩雷尔曼与佩策尼克;——对应然命题的论证:价值的证明;附论:诠释学循环与认识的前结构。 三、法论证理论与意义问题: 1、意义的规定与法论证的范围;2、意义的符号化与法论证的论述形式;3、意义的传达与法论证的本质;4、意义世界与法论证的意义。(2003年2月) 本文认为,大纲中的内容,是作为一门课程的法理学的核心内容,也是法理学的规范内容,舍去任何一项都是不完整的。我将这些内容称为“规范法理学”,以区别于中国法理学界包罗万象之“法理学”名称。吾以为,作为一名大学法科学生,必须具备大纲中的知识基础,才能具备专业素养;进而,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如没有这些知识基础,就不可能深入、准确地研究任何法学领域内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翻翻今日中国法理学教科书和法理专著,从整体上看,法学家们几乎还没有真正进入法理学的理论核心。 二、法律论证理论之引进 虽然斯蒂芬·图尔敏( Stephen Toulmin )的博士学位论文《论证的应用》(“ The Use of Argument ”) 10 于上世纪 60 年代既已发表,但直到上世纪 70 年代初,法律论证理论仍然被看作是法律逻辑,亦即法律方法论或法律裁决理论的一部分;而影响法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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