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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7: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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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第80条第1项、《联邦基本法》第100条第1项。 [3] 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81条。 [4] 胡锦光:《论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原则》,《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下),第564页。 [5] 刘兆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6] 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82条第3项、第80条第2项。 [7] 胡锦光:《论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原则》,《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下),第564页。 [8]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1-292页。 [9]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2、304、307、308页。 [10]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314页。 [11]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8、328页。 [12] 胡锦光:《论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原则》,《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下),第563页。 [13] 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 [14] 刘志刚:《宪法“私法”适用的法理分析》,《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48页。 [15] 刘志刚:《宪法“私法”适用的法理分析》,《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48页。 [16] 我国学者对“宪法解释”的定义虽不尽相同,但都强调是“对宪法”的解释,如“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机关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宪法条文的理解与说明”(见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393页):“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构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宪法涵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见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1页),等。 [17]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页。 [18] 见刘兆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页。 [19] 见刘兆兴等著:《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255页。 [20] [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强世功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1页。 [21]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120页。 [22] 王世杰、钱端生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2页。 [23] 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67页。 [24] [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31页。 [25]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页。 [26] [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著,谭君久等译:《美国式民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版,第591页。 [27] 最高法院可以以调卷令的形式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由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绝大部分是通过调卷令送到最高法院的。见[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 [28] 《美国联邦法院经典案例选 大法官的智慧》,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页。 [29] 《美国联邦法院经典案例选 大法官的智慧》,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256页。 [30]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31] 《美国联邦法院经典案例选 大法官的智慧》,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6页。 [32]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页。 [33] 胡锦光:《论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原则》,《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下),第565页。 [34] 胡锦光:《论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原则》,《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下),第560页。 [35] [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强世功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1页。 [36] 当然这种最终性是有限的,即只有当其它一般法院的裁决违反宪法时,宪法法院才可能改变其终审裁决,如果不存在违宪问题时,宪法法院则无权改变之。 [37] [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强世功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2页。 [38] 《德国基本法》第18条规定:“凡是滥用发表意见的自由,特别是新闻出版自由(第5条第1项)、教学自由(第5条第3项)、集会自由(第8条)、结社自由(第9条)、通信、邮政和电讯秘密(第10条)、财产权(第14条)和庇护权(第16条第2项),以攻击自由民主的宪法秩序的人,将丧失这些基本权利。丧失权利及其程度(范围),由联邦宪法法院宣告。” [39] “美国对宪法理论的贡献有分权制,即所谓(美国式的)‘总统制’,还有违宪审查。”“违宪审查之于公法就像西部片和美国喜剧片之于电影一样,是一种地道的美国货。”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强世功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0页。 [40] [美]路易斯·亨金著,邓正来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7-118页。 [41] “民意测验表明,宪政法院获得近3/4的公众信任,高于联邦政府中任何其它分支,宪政法院的公共威望,使得其存在本身即可能震慑联邦议会,甚至阻碍立法的自由活动。”美国学者考玛斯认为,“在德国体制中,法院的最终合法性在于其道德权威,在于政府机构对其命令的自愿服从”。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181页。 [42] [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强世功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6页。 [43]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44] 虽然弹劾总统的程序进入到参议院审理这个环节时,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开始介入——主持参议院的审判,但纵观弹劾总统的全过程,国会在其中显然起着主导作用。 [45]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46] 参见刘兆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6页。 [47] 刘兆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 [48]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页。 [49]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5页。 [50] [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51] 林纪东:《比较宪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507-508页。 [52]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53] [美]路易斯·亨金著,邓正来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05、118页。 [54] [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 [55]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页。 [56] [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刘瑞祥等译:《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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