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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权利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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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4页。 [32][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2页。这里反映的正是洛克的所有权概念。 [33][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 [34][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2页。 [35]一直有很多例子表明,平民院对被怀疑有不公正策略的警察行动往往予以严厉的批评,而且没有党派之别。“平民院对一些具体的压制行为-不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的抵抗比其他任何事情做得都好。” [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2页。 [36][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 [37]从名称上看,《人权宣言》也没有包括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说明这一时期的宪法权利仅限于公民权,也即自然权利。作者注。 [38][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39]《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 [40]1793年以及共和历3年的《人权宣言》给安全下了非常明确的定义:“安全是指由社会对维持每个成员的生命、权利和所有权提供的保护。”“安全源于所有人的协作,用以确保每个人的权利。” 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页。 [41]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政治权利是社会状态下的一种权利,不是人在自然状态下所固有的。 [42]《宣言》第一条称:“人生来并将始终是自由的且享有平等的权利”,却并没有发平等列入个人自然权利之中。1793年在列举个人自然权利之时,人们就把平等权放在第一位并且补充道:“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此外在共和历3年时期,人们将平等权列入人权,但仅次于自由权。1793年国民公会则非常明确地表示出使平等权高于自由权的倾向。实际上,未将平等权列入自然权利是指不承认实质平等属于自然权利,但平等权的形式平等依然属于自然权利。 [43][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178页。 [44]1793年《人权宣言》的规定与这种思想紧密相连:“公共救济是一种神圣的债务。社会有义务保障不幸的公民的生存,或为他们提供工作,或确保无能力工作者维持生计”。 [45]尽管《宣言》未包括社会权利,但是有人认为,《宣言》包括了三种革命的萌芽:严格意义上的自由革命、民主革命与社会革命。其中社会革命即为社会权利的思想肇端。从另一方面来讲,这正可以解释为《宣言》是各种思想的混合。“但是这三种革命,仅仅代表了从单一的个人主义精神,发展为社会主义极端观点的进步性拓展。”参见[意]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英]R·G·科林,伍德英,扬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8页。 [46]这些自由包括个人自由,指物质自由,也即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工作,从事行为及商业活动的自由;劳动、职业工会;言论、集会自由;受教育权;出版、战时出版、请愿、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结社自由;教会组织等。 [47]德国宪法虽缺乏具体的社会权利的列举,但是条文中还是有些属于社会权利的内容,如第6条第(四)项规定:“母亲有享受社会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作者注。 [48][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 [49][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 [50][美]詹姆斯·W·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竺乾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9页。 [51][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页。 [5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 [53][美]路易斯·亨金等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1页。 [54][美]詹姆斯·W·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竺乾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55][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0页。 [56][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57][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58]英国议会于1998年通过了《人权法案》,批准该公约于2000年10月2日起实施,《公约》被正式引入英国的宪政制度。作者注。 [59]如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决定、声明或建议;欧洲人权委员会的意见;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 [60][美]路易斯·亨金等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51页。 [61][美]路易斯·亨金等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2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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