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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歇尔大法官的宪法思想及其评说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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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马歇尔于1795年9月24日出生于弗吉尼亚州边远地区,其父亲曾是华盛顿的同事和好友,经常参与有关美国宪政问题的讨论。年轻时代的马歇尔深受其父亲的影响。多年以后,马歇尔曾自豪地回忆说:我年轻时所获得的有益的东西都归于父亲的细心的照顾。他是我思想上唯一的伙伴,同时又是一位称职的父亲和一位真诚的挚友。 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马歇尔与其父亲一起参加了大陆军,其军旅生活给他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特别是发现地区的偏见和补给的匮乏常常困扰大陆军的时候。在独立战争中,乔治?华盛顿作为军队总司令常常因军事补给的匮乏而求助于大陆会议,这一事实没有逃脱马歇尔的注意。后代许多历史传记学者都证明是这场战争造就了马歇尔对美国的看法和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信念。同时,在战争中与汉密尔顿和其他一些州革命领导人的交往以及和来自各殖民地士兵的接触,也大大开阔了马歇尔的视野,坚定了其爱国热情。战争使马歇尔成长为一位实用主义的理想者,他坚信美国将建立一个民主共和国,他也清醒地意识到了毫无限制的州的权力所导致的危险。正如后来他在自述中所说到的:“联合则存,分离则亡,成为每个美国人铭言之时,我亦深受其熏陶,久之成为我身心的一部分,在军营中,我坚信美洲是我的国家,国会是我的政府。”[1] 1870年,马歇尔开始在威廉?玛丽学院跟随乔治?威思学习法律,然后学习各州的思想史和政治史。威思指导马歇尔学习普通法基本原理和先例推理的基本观点,更为重要的是,威思还把马歇尔引入政治哲学中,并指出政治哲学在法律辩论中的地位。18世纪的最后二十年中,马歇尔成为弗吉尼亚律师界一位著名的律师。1787年马歇尔被选为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他积极支持采用所制定的宪法,并对所提交宪法的第三条关于建立联邦司法系统的优点作了详细的说明。为了平息州权主张者们关于联邦司法系统侵占州司法权的担忧,马歇尔充分阐述了他的想法。他认为一个联邦司法系统,包括一个规定了初始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的全国最高法院,将会最有成效地保护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联邦权利。针对反动派惯用的观点:“若采用联邦宪法,权力必被滥用”,马歇尔进行了有力地反驳。他说:“我们受压迫时,正应设法控制政府。现在在美国,并无个人特殊利益可言,社会利益已与个人利益融合不分,我个人在寻求共同利益时,亦同时在寻求个人利益。”[2] 1797年马歇尔和雷吉?格里以及平克尼一起三人前往法国,进行外交谈判,维护美国在英法冲突中的中立地位,结果表现卓越,不辱使命,深受国内的赞许。1798年马歇尔当选为联邦众议院众议员。1799年,马歇尔又被任命为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1801年亚当斯竞选总统失败,为了保持联邦主义政治思想的影响力,他在卸任前任命马歇尔为联邦首席大法官。 马歇尔在美国最高法院任职长达35年之久。在他主持下,最高法院审判了许多留传后世的案子,写下了许多著名的案例。这些案例既集中体现了马歇尔的宪法思想,又对美国宪法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以下我们将结合有关具体案例来阐述马歇尔的宪法思想。 一、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在马歇尔担任联邦大法官期间,最高法院面临着持续不断的政治压力。这里面既有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的激烈党争,也有谢斯起义这个重大政治事件的冲击,还有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和佐治亚州之间关于印地安事务的无休止的争吵。在这一系列冲突中,马歇尔努力寻求最高法院与党派政治的外部压力相分离。马歇尔认为在法律与政治之间,法院应将裁判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最高法院应确立其作为宪法性争议的裁判者的地位,而不得干预其他部门所做出的政治性行为。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敏锐地洞察了那些激进的联邦党人欲借该案打击以总统为代表的共和党人的意图,鲜明地指出:“根据合众国宪法,总统被授予某些重要的政治权力,在执行的过程中运用他的自由裁量权,并以其政治身份,仅向他的国家和他自己的良心负责……如果部门领导是执法机构的政治或秘密代理,且只执行总统的意志,或仅在执法机构具备宪法或法律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行动,那么再清楚不过,他们的行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审查。”[3] 马歇尔关于政治和法律观点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反映在他对法治的信念即对宪法的看法上。他认为宪法至上。宪法的至上性来源于美国人民,美国人民是政治和政府权威的最终来源。他怀疑纯粹的民主制和普选制,坚信建立一个平衡的宪政体系对当时的美国是最急需的。在这个体系中,国家一级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各在其明示和暗示或临时性的权力中保持持续的运作,切实适当地实现既定的宪政目标。他认为宪法性的限制终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联邦政府部门造成独裁,以至损害国家和人民。同时,他认识到宪法对州的权力限制在于保护联邦政府权力免于受到地方权力的干扰,不至于使州权与联邦权力相冲突或是州权干涉了诸如州际贸易之类的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4] 二、司法审查制度和联邦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司法审查权在美国联邦宪法中找不到任何规定-或者找不到明文规定。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明确呼吁联邦法院应该拥有此项权力并主张“违宪的任何立法不得生效。”[5]十五年后,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运用了与汉密尔顿同样的推理方法,并且得出了与汉密尔顿一致的关于联邦法官的司法审查权这一问题的结论,从而最终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地位。马歇尔推论说:“限制权力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这些限制随时可由行使这些权力的人加以自我限制,那么为何还要将这些限制明文规定?”[6]马歇尔回答了他的自我设问:“宪法是至上与首要的法律,不可被通常的手段所改变。”“无疑,所有那些设计成文宪法的人们将它设想为形成民族的基本与首要之法律,因而所有这些政府的理论一定是一项和宪法抵触的立法是无效的。”[7]由于“阐明何为法律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那些把规则应用到特殊案件中去的人,必然要阐述与解释那项规则。”同时由于“合众国的司法权力扩展到起因于宪法的所有争议。”[8]因此法院有权解释和运用宪法,应当由联邦法院来裁判联邦法律与美国宪法之间的冲突,并且宣告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联邦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尽管国会、总统或其他政府机构也可以解释宪法,并按照它们对宪法的解释行使职权,但法院的解释必须得到政府所有分支机构的遵守。马歇尔认为联邦法官值得信任的原因在于:法官的终身任职和宣誓效忠宪法将会使他们远离政治诱惑,同时也授给他们公正裁决的职责。 马歇尔认为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保证联邦司法权的统一,在于避免州权力与联邦的权力发生冲突。在马丁诉亨特一案中,针对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拒绝遵守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联邦条约的解释,马歇尔对宪法第三条“起因于”这一需求作了广义的解释,同意联邦法院可以听取一些州的案例。他认为宪法授予了最高法院对于起因于宪法、联邦法律和条约的争议具有至高无上的司法权。[9]他进一步论证说:合众国是一个单一的国家,各州仅是其组成部分,它们在若干目标下是主权者,在其他目标下,却是从属者,一州的宪法和法律,凡与合众国宪法和法律抵触者,皆绝对无效。[10] 三、联邦国家主义思想 马歇尔利用宪法解释大大丰富了美国宪法的商业条款含义,并对培育美国联邦系统内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关系的现代理念发挥了重大影响。 马歇尔深刻认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他拒绝在缺乏明确的宪法性条文时,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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