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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歇尔大法官的宪法思想及其评说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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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他认为有益的联邦主义价值观应包括合法、效率和州政府处理内部事务的自治等。出于同样原因,马歇尔不愿听取公民直接提出的对州的诉讼。这一思想后来直接体现为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对于诉州和诉州官员的差异性规定,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联邦体系内的平衡。 马歇尔认为制宪者在设计联邦宪法时,目的是经历未来的年代并且能经受各种人类事务危机的冲击。因此,某些时候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可以灵活运用宪法的条款而不背离宪法的基本意图。在马歇尔看来,宪法把政府的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作了分配。联邦权力或国家权力作为一种至上性的权力来自于全国人民的一系列明确授权。但那些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应该归属于各州或人民自己。 马歇尔认为建立一个国家统一的经济市场,保护州际贸易的顺利交易,对于维护联邦的生命力至为重要,因此在吉本森诉奥格登(Gibbon v.ogden )案中,马歇尔依据自己的宪法解释观对“州际贸易”这一宪法术语作了扩大解释。他说:“制定我们宪法的开明志士以及采纳它的人民,必须以文字的自然含义来表达他们的设想……所有美国人一致理解,贸易一词包括航运。对贸易-包括航运—的权力,是美国人民采纳其政府的主要目标。”州际之间的贸易扩展到“和国际、州际以及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同时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贸易的权力属于一种制定规则的权力,它作为一种宪法性权力,和授予国会的其他权力一样,这项权力可行使到最大限度,且除了宪法规定之外,它不承认其他任何限制。[11]基于上述理由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判决:纽约州无权以州法律禁止那些具有联邦执照的汽船在其州内水道上行使。这些法案因违反联邦宪法而无效。本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打破了纽约州对航运的垄断,更在于开启了运用商业条款,维护联邦权力,适应国内工业和社会经济的变化,从而打破地方主义对商业流通的阻碍的新模式。另一方面,马歇尔和其他法官也认识到了各州对于联邦存在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本案中除了对国会调控州际贸易的权力确立了一个参照标准外,马歇尔也承认了州政府可以通过检疫法律、检验需求和其他措施来增进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并允许各州通过警察权力条例对商业产生附带影响。这样,马歇尔又明智地维护了各州的宪法独立地位。 此外,马歇尔还系统地提出了联邦权力在处理涉及州际贸易事务时应受到的限制这些限制除了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和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之外,还应包括在民主程序下对国会的间断性政治监督。他在麦克洛克诉马里兰(McCulloch v.state of Maryland)案中说道:尽管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但在其行动范围之内,它却是至高无上的。这似乎是其性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联邦在是所有人的政府;它的权力受到所有人的委代;它代表所有人,并为所有人而行动。[12] 因此所有人有权通过控制措施保证其不被滥用。 在麦克洛克案中马歇尔对宪法中的“必要和适当的条款”再次进行了扩大解释。他说,必要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物质需要,也不意味着事物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它至多表明“一件事情对另一件事情是方便、有用或基本的”。[13]依据这样一种理论解释,马歇尔推导出后来学者所指称的联邦默示权力。他说:“我们承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些限制不能被超越。但我们认为宪法的完好解释应该允许国家立法机构具有选择手段的裁量权,使授予的权力得到实施,从而使立法机构能以最有利于人民的方式,履行分派给它的最高职责。假定目的是合法的,假定它在宪法的范围以内,那么一切手段只要是恰当的,只要是显然合于该目的,只要不受禁止,就都是合宪的。”[14]这一判例扩展联邦国会的权力,给予了联邦政府处理国际事务的广泛的空间和处理国内事务的必需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美国宪法对未来的适应性。 四、保护私权限制公权 马歇尔认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既是联邦政府的目的所在,也是限制政府权力滥用的必然要求,因此马歇尔积极主张通过司法审查,把宪法方面的限制置于政府的权力之上,以此来保护私人财产权和契约权免受一时的多数民主骚动之影响。他通过对契约条款的广义解释,把契约义务的主要内容扩及到土地特许、公司特许状和地方免税的许诺等方面。他反对法律溯及既往,认为这样会损害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所确立的契约义务。马歇尔的上述观念反映了法官扪对保护财产权和契约神圣的全面关注。 在弗莱彻诉佩克一案中,马歇尔的上述思想得到了全面体现。本案又称亚祖河土地舞弊案。其中原告弗莱彻是一名不知情的第三者,他因购买一块涉嫌不正当交易的土地,而被佐治亚州议会以法案的形式废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他只好起诉土地出售者佩克。最后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宣布佐治亚州的法案违反联邦宪法的“契约条款”。马歇尔的判决理由是:每一土地令状一经核准,其契约关系便已成立,如果契约无相反约定,双方应该坚决信守。本案属于公共契约,佐治亚州应严格履行契约义务。这是因为联邦宪法已明确规定,无论何州都不得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既然联邦宪法是最高性法律,而佐治亚州又是联邦的一部分,所以它当然就有履行契约的义务。马歇尔在最后判决中指出:本院一致意见,认为本案中的产业,在适当的报酬和并无任何警告的情况下,已经转移到购买者手中,佐治亚州不管是依靠我们各种自由制度所共有的一般原则,或者是依照美国宪法的特有规定,不得再通过一项法律,使购买者所购置的土地产权,在宪法和法律上受到侵害,而变成完全无效。 五、简评 马歇尔是一名伟大的法官和政治家,而且是一名令人信服和敬佩的人物。他对美利坚合众共和国的忠诚和对宪法的卓越理解与创造性的运用,既奠定了他在美国宪政史上的不朽地位,也培育了美国宪法能够作为“活的宪法”的良好基因。马歇尔复杂而丰富的人生经历,专门的职业法学学习生涯,是他取得事业成功的重要原因,或许也应成为后世职业法学阶层效法的楷模。尽管马歇尔确立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理由在逻辑上不完全令人信服,他制作的许多判例给后世留下了无穷无尽的争论;尽管他对奴隶制和印地安人权利保护问题的忽视,构成他法官生涯的败笔,但这种缺憾也许就是个人不能超越历史和阶级局限的表现。 参考文献: [1] 爱德华·S·科温:《马歇尔和美国宪法》,台湾世界书店1960年版,第27页。转引自: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4页。 [2] 转引自: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5页。 [3] Marbury v.Madsion,u.s.137—180.参见: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上),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4] 马歇尔关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看法,对后来美国法院的宪法案件审判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以至于到了今天,美国联邦法院已把受理案件“不涉及政治性问题”作为确定其管辖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所谓“不涉及政治性”,联邦法院已发展了一整套判断性标准,它们通常是:宪法文本是否明确了美国政府其他两部门是此类纠纷的最终裁决者;解决纠纷的依据是否无法由法院决定;解决该纠纷是否会让法院作出一个政治决策,而这应当是由政府其他两部门而不是由法院决策的;法院对该纠纷的解决是否会造成对政府其他两部门明显地不够尊重;法院是否有必要遵守政府其他两部门已经作出的政治性裁决;如果法院对该纠纷的裁决与政府其他两部门的裁决不同,是否会使美国政府陷入尴尬的受批评的局面。参见baker v.carr,369 u.s.186(1962)转引自:《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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