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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产研究导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6:04   点击数:[]    

权力服从关系(监护)、在公法中亦有权利义务平等关系(如行政契约),更无法说明在行政法中探讨的事实行为以及特别法律规定的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等情况。转引自林纪东前揭书第24页。

  7 德国学者耶利内克(G.Jellinek)和L?ning均持此说。转引自涂怀莹前揭书第10页;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增订版,第28页。

  8 此说为德国学者沃尔夫(H.J.Wolff)所创,又称“特别法规说”和“归属说”,转引自吴庚前揭书第28页,主体说并未注意到法律归属主体的实质意义,而仅仅是从形式上进行了考察,事实上公权力主体(例如行政机关)可以作私法性质的行为,而私人亦可能因法律规定而成为行政主体。

  9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0-231页。

  10 陈敏著:《行政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584页。

  11 [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7页。

  12 前注第22页。

  13 20世纪初,持否定说的学者主要是莱昂。狄骥和G.热兹,两人均为法国的实证主义法学家。他们所持的否定理由是,公产所有权理论实际上是把民法上所有权的概念移转到行政法中,这种移转既无正当理由,也无必要。行政主体对于公产的地位,完全可以用公共使用观念和财产目的观念(partimonine-but)来说明,“所有权已不再是个人的主体权利,而趋向于成为动产及不动产持有者的社会职能。”狄骥和热兹否定公产所有所有权理论,是基于其实证主义倾向,实证主义理论取消了传统法学中的权利观念和法人观念,因而也不可能有公产所有权观念。见[法]莱昂。狄骥著《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240页;[法]莱翁(昂)。狄骥著《宪法论(第一卷)》,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24-430页;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1988年版,第311-316页。

  14 20世纪初期,首先提出公产所有权概念的学者是M.奥里乌(MauriceHauriou),以后大多数学者以及法院判例接受了他的观点。见[法]莫里斯。奥里乌著:《行政法与立法精要》,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45-847页。

  15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15-316页。

  16 [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61页。

  17 [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62页。

  18 转引自盐野宏前揭书,第761页。

  19 参见[法]莱翁·狄骥著:《宪法论》,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版序言;第72-73页;第77页;第153-155页;第469页。

  20 转引自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68页。

  21 陈新民:《“服务行政”及“生存照顾”概念的原始面貌》,收录于其所著《公法学札记》,第55-108页。

  22 参见[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9页相关内容。此外,日本学者盐野宏、田村悦一也有类似论证。

  23 H?felin/Müller, Grundriss des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1990.S. 304.转引自涂怀莹:《行政法原理》第459-460页;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第335页;陈敏:《行政法总论》第840页。

  24 [日]盐野宏:《行政法》,第742页。

  25 在美国法中,也有Publicdomain的概念,但它一般指公有地、国有地的全部。在狭义的则指能够进行由政府向民间出售等处分的公有地,这是与法国法上的内容是不相同的。

  26 法国学者一般认为,行政主体的财产包括两个部分,即公产和私产。公产是受行政法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的财产,但公产不是在性质上不能私有的财产,也不是不能作为行政主体产生收益的财产。公私财产划分的基点仍是在财产范畴中的争论。例如,学者雷沙拉认为,公产是所有权标的,因此是一种普通的财产。从所有权的角度出发,行政主体拥有的只是私产,将事物的用途设定为公用对所有权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些被设定用途的财产只不过是处于使用部门的监管中而已。奥里乌则认为,如果说公产是所有权标的,那么这种所有权,尽管具有财产属性,却不得保留私产的全部特点。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301页、第356页;[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第845页、第987页的相关内容。法国学者从财产的角度分析公产和私产对我国行政法学具有重大的启示作用,下文论及。

  27 德日学者一般从“物”的角度去论述“公物”制度,所以在分析公物时,首先用民法上“物”的概念,观点去展开论述,较多地体现了首先从“私”的角度去看待“公物”的理念。

  28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309页。

  29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358-359页。

  30 例如,盐野宏认为,由于公用物都是《国有财产法》或者《自治法》上的行政财产,所以管理者“在不妨碍其用途或目的限度内,可以许可其使用(或者收益)”。使用费的征收,不论是目的外还是目的内,都是可能的。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第778-779页。

  31 我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第3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第6条)。这就是说,邮政业务是国家赋予邮政企业的一种法定行政职责,所以“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停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必经办理的邮政业务。”(第13条)。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邮亭、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在较大的车站、港口和宾馆内,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第11条),在实践中,有些关于邮政业务的纠纷已经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但同样作为邮政行政公产使用人的用户因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情况下,对邮政企业的损失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2 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上规定归行政主体“所有”,其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只是排斥了私法上的所有权而已,以防止国家、集体所有的公产遭到侵犯。

  33 [日]盐野宏著:《行政法》,第751页。

  34 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页。

  35 但在国外,此类规定却可经常见到,这主要是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同所致。例如,日本《国有财产法》第4条则规定国有财产中,公用或共用财产,不得让与他人,或于其上设定私权。至于他有公物的所有权人,在有害于公用的目的范围内,也不能行使其私权,在不妨害公用目的下,也可以自由转让或设定抵押权,而转让人仍须将其物继续供诸公用。此外,日本《道路法》第4条、《文化财产保护法》第2条、第3条均明文规定虽承认所有权的移转,但得以公用限制。转引自涂怀莹前揭书《行政法原理》第462-463页。

  36 该法第8条、第9条虽然规定的是“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实际上包含了对公产的原则不融通性和例外融通性的规定。

  37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台北1992年初版,第155页。

  38涂怀莹著:《行政法原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463页。

  39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第336页,第337页的相关内容。

  40 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4款又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里采取了对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区别对待的态度,只规定了对于集体所有的这部分公产可以征用。

  41 《电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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