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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证据制度几个问题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4:5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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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行为的性质角度分类,可将行政程序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从行政程序的启动方式分类,可将行政程序分为依申请行政程序和非依申请行政程序。确定行政程序统一证明标准是不科学也是不现实的,对于不同行政程序应当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相比较而言,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程序的证明标准要高一些,行政许可程序的证明标准可低一些。严厉行政处罚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而一般行政裁判程序和行政许可程序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证明难易程度也是确定行政程序证明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行政程序法一般确定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往往承担较大的证明责任。对于调查取证较困难的案件,可以确定较低的证明标准,而对于取证较容易的案件,则可确定较高的证明标准。 确定行政程序证明标准还应当考虑行政决定的重要性。行政决定重要性包括行政决定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影响,行政决定涉及利益大小,行政决定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等。对于重要的行政决定,应当确定较高的证明标准,而对于一般的行政决定,证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行政程序特点也是确定行政程序证明标准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效率原则是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在行政程序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迟来的公正也是不公正,行政程序要平衡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也就是很多国家推行的行政价值判断标准(Value for money)。效率原则要求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不能过高,应当适度。在一些行政程序中,如当场行政处罚程序,可以确定像“排除滥用职权”这样的证明标准。 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的确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三)行政程序证明标准 我国相当多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证明标准进行了规定。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是否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须查清事实,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的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要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也必须证明自由确实符合上述条件。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要求一般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程序的证明要求也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国法律法规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行政程序的证明标准与长期坚持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密切相关,是客观真实证明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表现。但总是要求行政程序证明标准达到100%真实是不可能的,如2003年春夏发生在我国广东和华北地区的SARS疫情,行政机关采取强制医疗、强制隔离措施的条件是行政相对人是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但要求行政机关完全证明清楚相对人是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才采取措施强制措施是不现实的,行政机关只要证明相对人是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能证明相对人与SARS病人有密切接触,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基于上述分析,我国应当逐渐放弃带有浓厚理想主义色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明标准,建立以盖然率为尺度的证明标准。针对不同行政程序和不同案件情况,可以采用排除合理怀疑、优势证据、实质证据等证明标准。 参考文献: [①] 从能收集到的各国行政程序法可以看出,美国、瑞士、德国、西班牙、奥地利、日本、荷兰、葡萄牙、韩国和法国等在其行政程序法中都有关于行政证据制度的规定,《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还设专章规定了证据制度。 [②]Criminal Procesure, Fouth Edition, by John N. Ferdico ,published by West Publishing Corp,P37. [③]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④]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页。 [⑤]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4页。 [⑥] 宋世杰教授等认为,几千年来中国传统诉讼证据制度中刑讯合法化是一大特征。长时期的刑讯合法化不能不对后世之法制心理、法律观念形成一定的影响。直至现代法制已形成与发展的今日,刑讯逼供在个案的处理中仍时有发生,这与人民群众,包括少数司法人员尚未意识到刑讯逼供行为所侵害不仅是个案之个别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对普通民众权利的藐视不无关系。我国非法取得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时,不可忽视本国传统证据制度对现代证据规则的影响。西方社会是以个人权利为其法律定位的。与此相反,传统中国社会不是以个人权利定位,而是家族乃至国家为法律本位。在以个人义务为定位的法律制度所选择的,是如何顾全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而不会将个人权利摆在首要地位。宋世杰、陈果:《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二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59—261页。 [⑦] 李学灯著:《证据法之基本问题》,台湾:台湾教育出版社,1982年版,第280页。 [⑧] 宋世杰、陈果著:《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二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43页。 [⑨] 学者金诚认为,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处于不平衡格局之中,严格排除此类取证方式更能体现行政诉讼制度对原告利益的关怀。同时,与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受损害相比,由于不能采取秘密手段取证而导致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受到追究而对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要小得多。如果容许行政机关大量地使用秘密手段取证,不仅会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遭受严重侵害,而且会使行政机关自身的执法形象受到严重的影响。金诚:《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五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81—282页。 [⑩] 何家弘、龙宗智:《诱惑侦查与侦查圈套》,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三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85页。 [11] 何家弘 、张卫平著:《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12] (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页。 [13].(美)C.哈洋德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0页。 [14]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页。 [15] 张卫平:《证据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第279页。 [16] 李浩:《我国民事证明制度的问题与原因》,载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 [17] 何家弘:《“事实”断想》,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第4—5页。 [18] 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京)2000第1期。 [19]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6页以下。 [20] 江伟、 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京)2002第1期。 [21] 巫宇主编:《证据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8页。 [22] 江伟、 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京)2002第1期。 [23] 徐继敏:《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载《中国法学》(京)2003第2期,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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