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可以面交书面申请书,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乃至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第二,在信息披露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提供电子邮箱便于申请人发送电子文书,对申请人的疑问应提供准确、可靠和充分的答复。第三,在申请受理方面,许可机关对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需要补正之处并允许当场更正,如果没有告知则视为已经受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第四,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许可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立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和送达许可决定;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则应确定一个机关统一受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对需要上级机关审核的应由下级机关负责报送申请材料,无需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对于申请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许可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予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在许可决定程序上,对于需要确定有关主体资格的申请,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对于其他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申请也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七、许可参与原则-顺应民主的潮流 许可参与原则,是指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过程,并影响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内容,有权对被许可人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从事的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在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 许可参与原则中的“参与”,是有明确目的的自愿参与,通过这种参与不仅可以使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及时了解各方面的意见,而且有利于改善官民关系,增强相互了解,促进公民与行政主体的合作,从而减少冲突和对抗,确保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客观、适当且公正的判断,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效率,防止因行政许可带来的垄断和各种腐败现象。由于实施许可的机关是否授予申请人许可证,不仅仅是申请人的事情,而且对与申请人处于竞争地位或者受行政许可决定结果影响的第三人有重大影响,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其他纳税人的利益也可能受到行政许可决定的影响。这里有权参与行政许可程序的公众的范围应当是极其广泛的,不仅应包括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影响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而且应包括其正当利益甚至作为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公共利益受到行政许可决定影响的人。 许可参与原则,是《宪法》第27条、第41条在行政许可领域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其基本要求是:(1)行政主体应当保障公民及时了解有关情况;(2)行政主体应当保障公民的举证权、辩论权和质辩权;(3)行政主体应当保障公民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行政许可活动的整个过程,并有效地影响决定的结果;(4)行政主体应当保障公民在参与过程中应享有的人格尊严,使其不受歧视待遇;(5)必须使公众的意见充分反映到行政许可决定的结果中来;(6)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促进公众进行民主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进行民主监督的公众免受他人的打击报复。 上一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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