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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缺陷及重构之设想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2:46   点击数:[]    

行审理,直接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判决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其实体法依据是我国现行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双轨模式能理性回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导致的种种弊端。其意义在于:

    (一)能对不同的案件区别对待,排除刑事法庭审理易引起复杂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利于将单纯的简易的适合刑事法庭审理的物质赔偿案件及时审结。采取迳行判决方式可以将对象、范围复杂,存在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它单位或个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属于特殊领域侵权行为的,属于严格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等不适合刑事法庭处理的案件,交由被害人向民事法庭提出单独的民事诉讼。既解决了法律适用难题,避免程序上的混乱,又能向被害人提供更完整的、全面统一的民事救济,并能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彻底解决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合并审理造成的各种冲突。

    (二)迳行判决方式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它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更为简捷,不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调解不成即可判决。它便于操作,易于审理,既不会拖延诉讼,也有利于赔偿在刑事法庭威慑力的影响下迅速解决。特别是迳行判决一般会使判决赔偿的数额得到迅速执行,使被害人得到现实利益,避免“空判”现象的出现和执行中止的风险,其诉讼的效率和效益会更好。实践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特别是中级法院一审的重大案件基本上是采用了此方式,即民事部分审理并不机械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而是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确定一个合理的、能及时兑现的数额,直接判决并即时执行。这种审理方式可以使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害人得到便捷、有效、及时的赔偿,不用交纳诉讼费用,不为诉累所困。同时也应承担不可能获得等同民事程序周全赔偿的风险,付出得不到全额赔偿的代价。是否申请迳行判决可由被害人自由选择,被害人对迳行判决的结果不得提请上诉。如果认为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民事程序应交诉讼费,故原告人不得不考虑对方的赔偿能力,申请赔偿执行的实际效果。这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发挥诉讼费制约滥诉现象的作用。同时可以防止民事原告方特别是自诉人利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达到参与刑事诉讼,作为对民事结果讨价还价的法码,人为造成诉讼拖延,形成疑难案件。同时防止被告人案发后不及时赔偿,故意利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以获取轻刑的利益。

    (三)迳行判决方式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参加诉讼,能平衡刑事法庭上控辩双方力量,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刑事诉讼目的。同时有利于满足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对证明标准和证据判断方法的特殊要求;有利于使强奸、抢劫等众多案由的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害人得到司法保护,其经济损失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有利于使各种类型的、复杂的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归口民事庭进行专业化审理,使同类案件处理在适用实体法上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有利于克服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吸收的不合法现象,解决强奸、抢劫、盗窃等案件的被害人得不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彻底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统一适用问题;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真心悔过,只要被告人在单独的民事程序中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就足以证明其有真诚悔过之心,刑事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则顺理成章;可避免刑、民两种责任在同一程序中合并审理出现的钱、刑交易问题,消除人们拿钱就能买刑的误解,从而更有利于刑罚功能作用的发挥,维护社会安定,体现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其次,被害人如选择民事诉讼程序,可使赔偿请求不受“先刑后民”处理原则的限制,不必等到进入审判阶段,使赔偿请求能及时兑现。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不能接受审判或潜逃的,依刑诉法规定只能是中止刑事诉讼,使附带的民事赔偿得不到及时解决。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不到庭不影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或缺席判决。比较而言,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更有利于实现被害人的赔偿请求,其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程序可以得到及时适用,不必等到进入法院刑事审理程序,从而防止和减少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转移犯罪嫌疑人财产,以及对犯罪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转移财产的可能性。采取这种诉讼模式时,如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尚在进行期间,可以选择同一法院民事法庭审理民事部分;如刑事诉讼程序未启动,或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单独的民事诉讼,这就可以解决财产保全的适用问题及给付判决的执行问题。

    依上述构想,改革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许多诉讼价值实现的便利性和法律上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解决许多理论上的争议,理顺刑、民法律关系,完善法学理论,更重要的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具有较强的现实性、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在欠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阶段,给予被害人双重保护和双重选择权,更具现实意义。迳行判决能发挥诉讼效率及诉讼经济的优势,并有实体法上的依据。单独的民事诉讼程序则能保证在全社会实现民事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完整性,体现其对被害人民事救济的周全性,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希望上述构想能推动现代诉讼法理念的发展,引起诉讼程序领域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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