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我国刑事法律修改已迫在眉睫 ------从河北广平青年聂树斌“强奸杀人”而错杀10年一案而谈起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2005年3月16日《腾讯网站新闻》栏目转载了河南报业网-河南商报《河北青年被定“强奸杀人”而错杀10年详情(图)http://news.qq.com/a/20050316/000431.htm》,以及《河北青年遭错杀案引发争论:有罪推定的牺牲品http://news.qq.com/a/20050316/000437.htm》、《无辜青年10年前被执行死刑 10年后案件真凶落网http://news.qq.com/a/20050315/000129.htm》、《男子被枪决后真凶落网续:警方涉嫌刑讯逼供(图)http://news.qq.com/a/20050317/000072.htm》等相关报道。 报道的主要内容: 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凶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互联网上对此错案的评论如,公民蒙冤有关机关不该沉默、为"窦娥"洗冤必须修补制度漏洞、聂树斌是"有罪推定"的牺牲品等等,这些评论都有其正确和道理,但要彻底杜绝这类冤假错案,必须在:一、修改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二、改革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三、完善错案追责与赔偿责任三个重要的根本方面下功夫,否则一切皆是空谈。 --------------------------------------------------------------------------------
一、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修改: 谈到我国刑事法律,必然涉及三个法律部分,1、全国人大的决定;2、刑法;3、刑事诉讼法,当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但它在解决冤假错案问题上并不占主要地位。我国司法机关乃至最高权力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往往是根据当时的形势出发,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失效]》、198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通知(〔89〕高检发(办)字第11号[已失效]),在这种从重从快的,"根治固然不易,但狠刹一下风还是有可能做到的,需要把决心下大些,声势搞得大一些。"的观念指导下办理刑事案件,暂且不论是否符合司法刑事科学规律,就是这种将打击犯罪,办理刑事案件弄成搞运动,实践证明往往得到的是与主观愿望相反的结果。试想"王书金"一案,难道当时聂树斌的"交待"就与现在王书金的供述一样?如果聂树斌未实施犯罪行为,他如果能供述与案件事实完全一样?那么的精准?现在我国刑法已将实行多年的"有罪推定"改成了"无罪推定",这点无疑是个很大进步,但这一进步已被现行的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一贯做法,如,不严格依照刑事程序、不重证据、搞刑讯逼供,人为制造假案等违法行为完全抵消与淹没,绝对多数的冤假错案都是为定罪而办案,而采取相应违法措施所致。对于一部刑法应当有它的必然性与科学性,一部较好的法律修改绝非经常性的,而我国刑事法律至今仍存在相当多的重大原则、法律理论与人们的认识问题,刑事法律,尤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是必然。具体修改内容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事与职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专家们均有大作论述,本人这里不可班门弄斧。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改革: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十分突出,可以说河北广平青年聂树斌"强奸杀人"而错杀10年一案将这一弊端演绎到了极致。司法制度方面的改革与社会舆论呼声也较为广泛。 1、死刑复核与核准制度存在严重漏洞。 近期召开的第十届三次人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已涉及到"完善死刑复核制度"这一问题。由此可见,这一问题已在全国范围内十分突出。 2、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长期以来三司法机关保持着“独立办案、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格局,对于刑事案件,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监督作用,几乎微乎其微。一般刑事案件的情形下,检察院一般不会在侦查阶段进行监督。从电视剧《国家公诉》中可以看到,检察长在大火发生后立即到了火灾现场,即引起了政府官员的说法。也就是说,通常理解《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没有检察院的事。刑事案件侦查与移送检察院阶段大致做法是:公安机关立案→传讯→拘留→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批捕→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在这一程序过程中,检察院基本没有插手与过问的法定必经程序,"批捕"往往是检察院工作的开始,因此只好例行公事。检察院最有效的制约刑事案件侦查中问题的手段就是退回补充证据。在移送检察院之前,怎样弄,如何执法,那是公安机关的事。例如:一工伤事故案件,一建筑工程队承包一个小型厂房修建工程,厂房顶部为玻璃钢瓦,而该土建施工队没有安装玻璃钢瓦的经验、技术与工人,只好将顶部玻璃钢瓦安装承包给另一施工队,厂房土建完成后开始安装玻璃钢瓦,结果发生一名安装工人坠地死亡。善后处理完毕后,经当地镇政府、区政府完善土建工程队与玻璃钢瓦安装工程负责人的合同,对整改验收合格复工后,再次发生坠地一死一伤的事故,当地公安机关即将土建工程队的负责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刑事拘留并批捕,而对玻璃钢瓦安装工程负责人进行了讯问即放人,未采取任何措施,分析当地公安机关的做法来看,该事故的责任承担者是土建工程负责人,而玻璃钢瓦安装工程负责人无责。最后在关押近一年后,取保出狱。在这案中辩护律师向区公安分局法制科提出取保,得到的回复是"现已批捕,要报市局批准,上报手续非常麻烦,一般都不准。"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过程中,律师只能向嫌疑人提供法律解答,不能涉及案情,见嫌疑人一般由1-2名公安人员陪同。在检察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不得进行调查取证,除非向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申请获得批准。此时辩护律师最好的作用就是提出疑点问题或合理推断。但司法机关听不听,是否支持你的调查取证,那要看运气了。如果司法机关不支持或者不表态,那么辩护律师绝对是无用的摆设。 人民法院只能在审判过程中,对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方面、辩护人及其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辩护理由、合理推断进行审查与判断,借以防止冤假错案。例如,一个刑事案件(检察院公诉的死刑案)辩护中,犯罪嫌疑人被指控故意持刀杀人、泄放天然气两项故意杀人行为的事实与证据,对于刀具,经公安机关鉴定有嫌疑人的指纹,而所有煤气管道与阀门上没有嫌疑人的指纹与证人。在检察院提交的两份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笔录上,两公安人员在同一时间对位于不同地点,相距5公里的两名证人进行了长达两小时的询问。辩护人当庭对证据提出质疑,认为两份询问存在时间上的矛盾瑕疵,其真实性较差,不应作为认定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而当地中院刑庭的法官对于煤气管道以及阀门无嫌疑人指纹以及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没有任何说法,即置之不理;而对于两份讯问笔录,法庭认可了庭审后公安机关补充的一个"笔误"的说明。对于一个死刑刑事案件的审理,证据的充分可靠、证据真实与合法取得应当是最最之关键,今天实行的是"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无罪",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最后一关是否能把好审判关,对一个刑事案件的正确裁判与错断那是唯一的。聂树斌的姐姐聂树慧告诉记者,弟弟被枪决已10年,家里却没有见到过判决书。警方是怎么抓获弟弟、又是凭什么证据来认定弟弟就是杀人元凶等问题家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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