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热门标签:求职(14) 职场(2) 大学生(2) 教案(1) 身材(1) 面试(1) 简历(1)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刑法 |
|
|||||
我国刑事法律修改已迫在眉睫--从河北广平青年聂树斌“强奸杀人”而错杀10年一案而谈起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2:36 点击数:[] ![]() |
|||||
种犯罪行为,但司法机关往往是内部处理,结果往往是"刑不上大夫"。从保护人权的角度看,刑讯逼供本应被坚决打击与杜绝。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双重目标原则,但在各级政府往往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保护人权。如果将无罪的人逼供为有罪、将罪轻的人逼供为罪重,只能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逃脱法网,或者使有罪的人,罚不当其罪。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刑讯逼供不仅不能保证查明案件事实,反面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重刑之下,何求而不得",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演变为了双刃剑,你交待不承认没有关系,我搞好证据照样判你。 |
提供人:佚名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 |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