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概不知《男子被枪决后真凶落网续:警方涉嫌刑讯逼供(图)http://news.qq.com/a/20050317/000072.htm》。想来10年前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的审判过程中,所有证据就那么天衣无缝?那是绝对不可能的,如果可能那只能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情,当时的执行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把住了审判关。 3、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是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以及各地政府对刑事案件都有数量限制,只是不同的时期要求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如严打、打黑扫黄、从重从快等等运动、公安机关为了解决指标问题,往往有两种以上的"对策",其一、将部分案件不动,或押下,待指标不够时再"出库";其二、找案凑数,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人为造案的恶性事件。对于审判期限,尤其从重从快运动中,嫌疑人不交待,只好诱供、逼供;证据不足,就造证据,总之要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将你办成"铁案",
张焕芝称,1994年10月,聂树斌的律师张景和曾到看守所见过聂,后向聂的家人转述了对话内容。会见时,张景和曾问聂:"你第一次为什么没有承认,后来才承认(强奸杀人)?"聂回答:"被打了。" 基于此点,张焕芝认为儿子是在被刑讯逼供情况下,根据警察的诱导才承认自己有罪。 而当年的一名办案民警焦辉广曾在《石家庄日报》发表文章《青纱帐迷案》,文中写道:"他(聂树斌)只承认调戏过妇女,拒不交代其它问题。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 《男子被枪决后真凶落网续:警方涉嫌刑讯逼供(图)http://news.qq.com/a/20050317/000072.htm》。
如果实在经过努力,也无法办下去的,只好关着,这就形成了全国上下关注的案件超期羁押的问题。 4、超期羁押问题: 本次第十届三次人大会期间,央视[东方时空]《两会看点:以人为本 公正司法》主持人(张羽)对话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
陈卫东指出:超期羁押应该说不是现在才有,过去也有,过去有,我想人们对于这种超期羁押危害的认识并不是这么深刻,因为超期羁押剥夺的是不管这个人有罪还是无罪,剥夺的是人身的自由,尤其是无端的被超期羁押。现在人们对这个问题更加关注,但是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在我们目前也是非常突出的,超期羁押应该说从我看到的资料来看,它在我们中国是尤其的突出,世界上其他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并不是很突出,或者说在有一些西方国家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呢?就是说我们国家这种办案的制度,或者说思路,人一犯案,首先就是拘留,拘留就是逮捕,逮捕就意味着羁押了(3月10日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50310/102355.shtml)。
陈卫东教授将我国司法面临的两大突出问题(死刑复核与超期羁押)之一的超期羁押说得非常轻松,实际中,在刑事拘留前公安机关往往已讯问嫌疑人多日,而后刑事拘留,三十日过去仍没有办法确认犯罪,此时也绝不可以承认搞错了,只好批捕,批捕后仍无法搞定,自然超期羁押。
[东方时空]《两会看点:以人为本 公正司法》报道: 张东身,2000年7月4日之前,他还是河北省邯郸县第四中学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但从那一天之后,他的命运就像被抛进了万劫不复的地狱。 2000年6月,张东身执教的中学发生了一起命案,张东身被公安部门以涉嫌杀人为名刑事拘留。 张之妻同期:我根本不相信我丈夫能杀人。 这一关押就是长达三年多的时间,直到2003年底,张东身才收到了法院的无罪判决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通知。离开被剥夺了三年多时间自由的拘留所,张东身不仅失去了工作,也失去了他的老母亲--老人在为无辜的儿子奔走求告中已经去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像张东身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羁押期限最长不能超过7个月,而张东身的羁押期限远远超过了这个限定。属于严重的超期羁押。 张东身的遭遇并不是个例,我国甚至还出现过不明不白被拘留所羁押了12年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从立案到下达判决,一审不超过9个半月,二审最长不超过两个半月。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都视为超期羁押(3月10日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50310/102355.shtml)。
从形成这样的严重问题的实质上讲,法律必须做出严格规定,公安机关在48小时的传讯中,如果没有确凿证据,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被传讯人,立即结束传讯并保证让其离开公安机关,待公安机关掌握了确凿证据后再行传讯,待查证核实后,方可刑事拘留或逮捕。这样就不会出现过多超期羁押,也间接得控制了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司法机关应扬弃"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司法理想,坚持以"不冤枉一个好人"为要旨,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根据"罪疑从无"的原则,立即放人。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由公诉机关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举证审查制度。在刑法法律中诸多急需修改的问题中,应考虑扩大律师、辩护人介入侦查阶段的范围与职责权限,依法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完善错案追责与赔偿责任 央视[东方时空]《两会看点:以人为本 公正司法》
主持人(张羽): 实际超期羁押这个问题不光涉及到一个人有罪没罪,司法程序出现问题的话最后伤害整个社会的公平。 陈卫东教授:是这样的,因为超期羁押带来的后果,就是最后使我们一个人的犯罪跟所受到的刑罚并不是那么相称,比如一个人犯罪该判五年,可是他关押的期间虽然可以折,但是关押和在监狱不是一样的,更重要的是对无罪的人的关押,是彻底的侵犯了人的人权,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会使人们对我们司法机关这样一个公信力受到很大的影响(3月10日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50310/102355.shtml)。
原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虽是警察遭警察刑讯逼供,但他的运气无疑与聂树斌是天壤之别。《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4日报道,原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被怀疑是杀人凶手,昆明市公安局两名刑警对其采用了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等刑讯逼供方式,迫使其"承认杀人犯罪事实",编造犯罪经过,并在经办干警的带领下"指认作案现场"。导致杜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上诉后被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直到2000年6月,由于另一起杀人劫车案的告破,才使杜的冤情被洗刷,在关押26个月后被无罪释放。试想一下,连警察中的兄弟们都被冤枉,那么一般平头百姓遭遇刑讯逼供,忍不住屈招,那也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 对于国家机关、司法机关错案,我国早已有《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自制定出台之始就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瑕疵,在制度上与观念上未将立法宗旨放到一个正确的为民申冤,以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位置上,故执行起来就不可避免的显露出种种弊端,比较突出的有:1、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复杂;2、国家赔偿由责任系统机关自行确认与做出;3、已出现多例司法机关利用职权对抗受害人国家赔偿请求(你要求赔偿我就抓你)的案件;4、当事人实际获得赔偿金额少得可怜;5、国家赔偿与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没有直接挂钩。 从《刑法》的规定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刑讯逼供是一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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