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国家法宪法
   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      ★★★ 【字体: 】  
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7:38   点击数:[]    

和增进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该协会跺个脚,国会山也要抖三抖”:“利益集团还寻求通过司法过程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包括妇女权利、死刑、堕胎和学校祈祷等微妙而重要的社会诉讼案,就是由利益集团提起的。利益集团甚至还能“分散政治权力”并因此而产生一些负面后果:“在利益集团获得显著地位的体系里,有一个更深的问题:那些没有组织成团体的个人的情况又怎样呢?谁为他们说话?”[41] 这显然是从另一方面表明了政治性的联合行动的重要性。政治结社之外为实现政治目的而采取的游行示威等联合行动,被认为是非正规的集团活动,是政治参与的重要方式。[42] 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们肯定地认为,“如果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不能被保护,那么个人的言论自由、尊严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就都不能被有效保护了”。[43]

  联合行动有助于作为政治统治对象的个人回复其主权者地位,是分权之外与分权同等重要的一种宪政制度安排。对于这一制度安排的重要性,斯科特作了清晰的阐述:“在现代民主社会,保护公民免遭国家权力的滥用的侵害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不只是广泛的选举权和公平的选举。一个同样至关重要的因素是公民们有能力自由地与具有相似意见和利益的其他人联合起来,形成提供组织权力的机构”。[44] 这表明了联合行动对于主权者对抗政府的重要性,因而联合行动权是主权者所必须享有的权利。研究表明,公民组织借助于被称为“无冕之王”的新闻传媒,以及借助于各种组织起来的合法公民团体的力量,由此形成各种社会力量联结起来的组织力量来对抗国家力量,从而足以对于最为完备地结构起来的国家权力进行有力的限制和制约。[45] 在现代社会,国家权力空前强大。这一方面是由于现代社会要求国家承担起社会公共福利而不再是近代时期的“夜警国家”,另一方面是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化(这一复杂化是由人-人关系的复杂化和人-自然关系的复杂化共同构建的)要求国家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调控。国家权力在现代社会的强大,则凸显了公民借助于联合行动而获得与政府抗衡的能力的必要性。

  《牛津法律大辞典》在界定结社自由“指与他人一起参加旨在追求或促进各种广泛的社会、艺术、文学、科学、文化、政治、宗教或其他活动的目的的自由权”之后,进一步指出“每一社会的关键问题是,社会的统治集团是否允许或以什么程度允许为特殊目的而存在的社团以及这些社团所力求促进的目的”。[46] 或许正是因为包含结社在内的联合行动与个人在政治生活中的主权者地位的密切关联,结社才被作为“每一社会的关键问题”。可以也应该将这句话改造为:是否允许和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个人的联合行动,是每一政治社会的关键问题。

  作为少数人的权利的联合行动权

  联合行动具有对民主的缺陷的补救功能。民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47] 由此产生了相应的问题:第一,少数的权利在多数统治下如何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第二,少数是否可能又如何改变为多数所赞同的法律?这样的问题若不能解决,民主就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相应地,关于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也必须关注少数人的权利保障问题。那么,联合行动是否有助于克服多数暴政、是否有助于少数人的法律处境的改变,从而联合行动权得以作为民主社会中少数人的人权而存在?

  克里斯蒂安在论及公民不服从时指出:“若多数统治便是目的本身,公民不服从的作用势必暧昧不清;而若政治的目的乃在于追求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等实质性价值的领域,公民不服从就会变得极其重要”。[48] 阿伦特和罗尔斯更清晰地阐释了这一重要性。阿伦特明确地断定公民不服从问题涉及的是“一致同意的社会中公民对于法律的道德关系”,相应地,“把不服从的少数人当做造反派或叛国者,与宪法的文字和精神相悖,而宪法的缔造者们尤其警惕的是多数人暴政的危险”。[49] 罗尔斯的看法与此相同:“在哪一点上,服从合法多数实施的法律(或者由此一多数支持的行政法案)的义务便可以停止履行?这一问题涉及到了多数规则的本质和限制。有鉴于此,公民不服从的问题乃是对任何民主制道德基础理论的一种至关重要的测试”。[50] 罗尔斯将“公民不服从定义为公开的、非暴力的、既出于良知又属于政治性的违法行为,往往旨在带来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认为“公民不服从乃是种政治行为,这不仅意指它的对象是那些握有政治权力的多数,也意指它乃是由政治原则-即用于普遍规制宪法和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指导和证明的行动”,是“维护宪政体制的一种道德救济方式”。[51]

  公民不服从显得类似于罢工。其一,二者都涉及义务的不履行:罢工是拒不履行合同上的工作义务,公民不服从则是拒不履行法律上的某种义务。其二,二者都可看作使弱势者得到救济的手段:罢工使在财富的占有上即经济上的弱势者得到救济,公民不服从使因处于少数状态而在政治上的弱势者得到救济。其区别在于:罢工出于经济目的,纯粹是为私利的;公民不服从则“必须具有公开且有限的目标,其所显示的目的,不可在于私利,也不可系于商业利益,它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正义概念与公共善”。[52]

  公民不服从只有通过联合行动才是可能的,实际上它也正是作为联合行动而存在的。阿伦特强调:有意义的并且严格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将由一个拥有共同利益的群体来实行”,“我们必须区分良知拒绝者和公民不服从者。后者实际上是组织起来的少数者,他们并非出于共同的利益而是基于共同的主张,以及决心反对政府政策的立场结合在一起,即使他们有理由认为这一政策受到多数人的支持;他们的一致行动源于相互间的约定,这一约定使他们的主张更为坚定,并增强了他们的确信,而无论他们一开始是如何达成这一协议的”。[53] 阿伦特因此认为“公民不服从是自愿结社的最新形式”:“公民不服从者是某个群体的成员,这个群体,无论我们是否喜欢,它组建时所遵循的精神与渗透在自愿结社中的精神相一致”。[54] 例如,“所有的劳动立法(其中规定了集体交涉权、组织权和罢工权)都以近几十年来持续不断地对某些法律的暴力不服从为前提,而这些法律最终被证明已过时”。[55] 克里斯蒂安对公民不服从的阐述也表明他是将公民不服从作为联合行动来看待:“行动者还需公开表明自己不欲遵行此一种法律,且在典型的情形里,他还需公开号召旁人也不去服从”。[56]

  “民主社会特别容易出现的一个危险就是,多数压迫少数。所以,一个坚持‘共和’原则的民主共和国,必须包含牵制民主的平衡措施,为少数基于正义抗衡多数提供程序性、机制性的安排”。[57] 为联合行动提供充分的制度空间,使之得以作为少数人对多数的一种抗衡措施,正是对“共和”精神的贯彻。托克维尔对此竟早有洞察:“在我们这个时代,结社自由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58]

  作为人权体系中的当然的权利

  对人权的分类可以也需要有不同的角度。当从权利的行使与他人行动的关系的角度对人权做出分类时,就有了本文所论述的“联合行动权”。学者有从人权所对应的国家义务的角度对人权加以分类的,认为国家的人权义务可分为四类:第一,尊重的义务,指国家避免和自我克制对个人自由的侵害;第二,保护的义务,指国家防止和阻止他人对个人权利侵害的义务;第三,满足或确保的义务,指国家满足个人通过努力也不能实现的个人所需、希求和愿望的义务;第四,促进的义务,指国家为在整体上促进上述人权而应采取一定措施的义务。并且,“国家为人权综合性实现所负义务”具有复合性特征。[59]

  在人权体系中,有一类权利的实现,因相关资源的有限性而必须经过竞逐,例如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公民政治权利研究

  • 下一篇文章:公民请愿权基本问题研究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
  • ››论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一种国...
  • ››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
  •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探...
  • ››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
  • ››制定我国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
  • ››保障人权与维护国家安全并行不悖
  •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 ››全球化与中国立法发展
  • ››宪法诉讼——一个批判分析
  • ››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