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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以当代中国为背景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5:15   点击数:[]    

》2002年第1期,页99。

  [18] 例如,契约自由是许多国家宪法都明示的基本自由权。但如果契约一方地位相当优越,以至于实际上可以在契约内容上作单方面的决定,则对于另一方来说,就不是自由意志的“自主决定”,而是“他主决定”,一方的契约自由权利就受到了强势者的契约自由权利的压抑。

  [19] 当然,民法也对处于垄断或者优势地位的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一些限制,例如对合同中一些格式条款的禁止。但是,一则民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范围有限,二则民事权利的保障程度往往不及基本权利,因为后者往往具有“绝对权利”的性质。故而,就基本权利的保障而言,私法显然不及公法有力。而且,实际上这种私法保护就体现了公法原理的渗入。

  [20] 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页172;另外许宗力先生对国库行为理论的缘起与发展,以及基本权利应对国库行为的必要限制等问题,做了详尽而深刻的研究,良可参考。许宗力:“基本权利对国库行为之限制”,载斯氏著《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增订二版,页11。

  [21] 所谓“行政向私法的逃避”是指,行政机关在完成行政任务的过程中,通过选择运用一些“私法措施”来代替传统的公法手段,就完全有可能规避公法原理-包括基本权利-对其的制约。参见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47-48。

  [22] 参见唐宏强:“我国国家私法主体特质的法理学探析”,《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页33。

  [23] 参见王名等著:“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页60。

  [24] 对于如何规制这些特殊主体的行为,我国行政法学界已经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可参见任进:“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陈斯喜:“现状与未来:我国社团立法状况述评”,《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2期。

  [25] 这就是德国、日本宪法理论中所谓的“社会力行为”。 参见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及对第三者效力之理论”,载斯氏著《德国公法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291;芦部信喜:《宪法》,李鸿禧译,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5年版,页121。

  [26] 中国社会结构变迁“课题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27] 李春玲:“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经济分化”,《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页71。

  [28] 自由与平等是永恒冲突的价值,自由关注的是人与人的不同之处,而平等所关注的是人的相同之处。因而,个性的自由发展和人人能过上平等的有尊严生活这两种诉求之间总是相互冲突的。参见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页100。

  [29] 参加刘淑范:“宪法审判权与一般审判权间之分工问题:试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保障基本权利功能之界限”,载刘孔中 李建良 主编《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8年版,页231-232;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及对第三者效力之理论”,载斯氏著《德国公法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292。

  [30] 苏永钦:“宪法权利的民法效力”,载斯氏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页54。

  [31] 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载斯氏著《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页46。

  [32] 关于宪法解释权归属于司法权的理论与实践,可以参见拙作“分权制衡原则与宪法解释-司法审查与宪法法院制度下的经验与理论”,《法商研究》2002年第6期。

  [33] 在强世功博士看来,当前对宪法司法化的讨论竟然是一种“宪法缺场”的讨论,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无视宪法的明文规定或者不去找寻宪法上的依据,而是习惯于用政治上的正当性代替宪法上的合法性,这是“公共知识分子”们不知道尊重已经建立的法律秩序的“变法心态”的结果。见斯氏著“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页24-25。

  [34] 实际运作中,很可能出现法院认为民法的规范违背宪法而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况,所以,这个过程还蕴涵着宪法监督制度发展完善的机会。

  [35] 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2001年第11期,页6。

  [36] 关于立法机关在具体化宪法上的优先性以及司法机关如何避免成为“代位立法者”的问题,可以参见我的硕士论文《宪法解释界限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页45-55。

  [37] 对于宪法与民法间的科际“对话”,林来梵先生已进行了非常深刻的论述,参见斯氏著:《从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年版,前注9,第三编,第二章:“宪法的民法基础。”

  [38] 苏俊雄:“从‘整合理论’之观点论个案宪法解释之规范效力及其界限”,载刘孔中 李建良 主编《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8年版,页20。

  [39]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页94。

  [40] 许宗力:“基本权利对国库行为之限制”,载斯氏著《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增订二版,页64。

  [41]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129。

  [42] 拉仑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页247。

  [43]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63。

  [44] 拉仑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页278。

  [45] 芦部信喜:《宪法》,李鸿禧译,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5年版,页101。

  [46] 许宗力:“基本权的功能与司法审查”,载斯氏著《宪法与法治国行政》,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页162。

  [47] 可以与齐玉苓案比较的案例是1998年王春立等诉民族饭店一案。民族饭店职工王春立等16人是合法登记的选民,然而民族饭店却没有发给他们选民证。这是一个更为典型的私人行为妨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而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参见王振民:“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法商研究》1995年第5期,页33。

  [48]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黄松有庭长《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 批复> 谈起》 人民法院报,2001年8 月13日。

  [49]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宋春雨法官《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受教育权的性质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法律研究》,载公法网(www.gongfa.com)。

  [50] 沈岿:“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宪法第一案’存疑”,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

  [51] 拉仑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页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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