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5var5VAR论文频道为您收集整理,5VAR论文频道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摘 要: 网络信息长期保存需要以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发现和确认为前提。文章分析了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内涵和构成,认为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等公共信息机构是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权利主体。网络信息存档权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具体表现是:为国家积累数字文化遗产(或资产)提供保障,为公民信息获取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为经济与社会的科学发展提供资源。只有通过新的立法(如图书馆法)和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如档案法、出版法规)等途径,平衡各种信息权利的关系,才能有效实现对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法律确认。在赋予公共信息机构网络信息存档权时,需要对其提出相应的义务要求。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实现有赖于一定的管理体制与机制、良好的信息环境和信息能力以及科学的运作流程。参考文献15。
关键词: 网络信息;存档权;保存 ABSTRACT:The long-term preservation ofnetwork information resources should take the discovery and recognition ofWebArchive rightas a precondition.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onnotation and constitution ofWebArchive rightand arguesthatpublic libraries, public archives and otherpublic information agencies are themain bodies ofWebArchive right. Thelegitimacy and legality ofWeb Archive right are display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Guaranteeing for accumulation ofdigital heritage (or asset) of the country and conditions for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for citizens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offering resources for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They can only be realized by balancing relationshipsamong several information rights through new legislation (such as Library Laws) and amendment to regulations and laws(such as regulations and laws on archive and publishing) based on regulation analysis and planning. Web Archive rightentitlement to public information institution requires proper obligations, management mechanism, sound informationenvironment and scientific operations.
The paper also analyzes the recognition approaches, exercise conditions and protection factors ofWebArchive right.15 refs.
KEY WORDS:Network information. Right of archive. Preservation. 网络信息存档是指有关主体针对网络信息更新快、易消逝等特点,对其中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信息实施捕获、归档和存储等管理过程,其目标是实现网络信息的长期保存和可利用。从目前国内外开展网络信息存档的实践看,它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实施网络信息存档的主体多样(据调查,目前所有主体中有50%是国家图书馆, 10%是高校图书馆, 8%是其他类型图书馆, 3%是国家档案馆, 3%是内容提供商,26%是研究机构、政府组织等[1]),但这些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并不明确[2],这极大地降低了网络信息保存和管理的效率;二是在网络信息存档策略上出现了全面存档和选择存档两种不同选择,其中较为流行的是选择存档。在选择存档中,存档的客体对象较多地集中在学术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而相对忽视对政府或企业网页信息的存档和保存;三是在网络信息存档组织过程中面临着很多的知识产权问题。例如,有关主体是否有权将其捕获到的网络信息加以保存、转换格式、复制拷贝和提供检索等,就是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事实上,上述诸多实践问题最后都可归结为网络信息存档权问题,即何种主体、对何种网络信息、享有何种具体信息权利的问题。虽然对网络信息实施长期保存与存档已经成为信息界的共识,有关主体在事实上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存档权利,但这种权利仍是一种应有权利,远没有成为获得法律支持的一种正当利益要求,没有成为由国家强制力和诉讼机制进行保障的法律规定,更没有转变为一种现实权利状态。本文试对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内涵、正当性和保障途径等进行论述,以期对我国网络信息存档行为的法制化有所助益。
1 网络信息存档权及其正当性分析1. 1 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内涵网络信息存档权是有关主体出于为国家和公众长远保护网络信息和有效开展服务的利益动机所具有的对网络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捕获、归档、保存等权利,它是有关主体为了履行其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所必须具备的职业权利。
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实际承担者是其内部的图书与档案机构)、信息内容服务商等都可能成为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权利主体。虽然有专家提出,由谁对网络信息进行存档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有行动就好[3]。但此说似乎有些极端。如果在网络信息存档中不考虑存档机构本身的性质及其实施存档行为的动机、存档机构自身的生命周期、不同存档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等,则可能会导致网络信息存档行为的各自为政和权利冲突现象的频繁发生,也会极大地影响网络信息存档行为的安全性和整体效率。从可供选择的各类权利主体的社会职责、基本性质、服务对象、自身安全性、业务基础与设施条件等因素比较看,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等应是最佳的权利主体。
因此,应该由能够“维持几百年以上的专门的长期保存机构,比如图书馆、档案馆对网络信息进行长期保存”[4]。虽然目前有一些信息运营机构(如百度)、高校或科研机构图书馆、政府组织等均已参与到网络信息存档的行列,但它们能否成为长期的信息保存机构仍是一个疑问(作为企业的信息运营商有关、停、并、转的压力,政府组织也可能被重组),而且从其面向的服务对象以及所承担的社会职责看,它们均有一定的局限性(自益性或营利性,而不是他益性或公益性)。网络信息存档权之所以赋予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等公共信息机构,原因就在于作为权利主体的公共信息机构不仅是一种机构性存在,而且是一种制度性存在[5],其公益性、服务性、公平性、永久性等特性均为网络信息长期保存和合理利用奠定了基础,它们均可以成为合格的网络信息保存责任者。国际范围内正广泛展开的网络信息存档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以公共信息机构作为网络信息存档权利主体的选择取向[6]。
网络信息存档权的义务主体是有关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发布者,它包括机关、组织、社团和个人等一切参与网络信息生产与发布的当事人。在界定这个当事人范围时,从保证网络信息存档范围全面覆盖的要求看,一般应包括“本国”范围内的所有相关主体。虽然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权利主体也可通过各种渠道对域外有关适用的网络信息或针对本国的网络信息进行捕获与存档,但这些域外的网络信息生产者和发布者并不能构成网络信息存档权的义务主体。
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客体对象应是本国所有网络信息发布者和生产者形成的所有信息对象,而不论这些网络信息的内容、语种和格式等具体情况如何。例如,北京奥组委官方网站(英文版)、近期开通的“真实的新疆”英文版网站等都应属于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客体对象,它不会因其语种上的特点而免除存档。在网络信息存档权客体对象的研究中,最为复杂的就是如何对待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网络信息存档问题。
这一问题目前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7]。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目标是要维系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调整知识产品生产与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从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目标出发,网络信息版权人不能因其享有网络信息的版权而提出免除其存档义务主体的责任。利益平衡、合理使用等原则应是处理网络信息版权与公共图书馆和公共档案馆网络信息存档权关系的基础。针对新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人权利不断扩张的趋势和网络信息存档的要求,国际社会正在研究和制定网络信息长期保存的政策框架。它们提出解决此问题的主要方法是:拓展呈缴法(如挪威、丹麦)、修改版权法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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