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好是底线意识的用武之地,由此更突显出这种底线意识的难能可贵。 五、马克思“解剖市民社会”的学科性质 马克思说,“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如何理解这句话?这是否意味着马克思“解剖市民社会”时只是局限于政治经济学一个学科?或者说,只是利用了政治经济学一个学科的知识?这是否意味着马克思“解剖市民社会”的结果只具有政治经济学一个学科的性质?如果简单化和形式化地理解,对上述问题作出肯定性回答似乎说得过去。但是,对上述问题作出肯定性回答并不符合马克思思想形成及其具体内容的实际。第一,马克思自己在这篇序言中就涉及了下过苦功夫的四个学科:大学注册时学的是法律,自己感兴趣的是历史和哲学,而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发现,要真正说清市民社会问题就必须研究政治经济学,到写这篇序言时马克思已研究政治经济学十几年且卓有成就。这四个学科学作为知识的积累不仅有助于马克思“解剖市民社会”,而且,它们在“解剖市民社会”过程中得到拓展、深化和升华,明白无误地表现在“解剖市民社会”的结果中。第二,我们总说马克思的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此说何谓?一是对问题把握揭示的深刻和透彻,内涵的意味广远和深长;二是人们可以涉及如此众多的学科,除上边提到的四个学科外,还有政治学、伦理学、美学、神话学、宗教学、新闻学,等等,都能在马克思表述“解剖市民社会”结果的著作中找到相应的内容,受到学科性启发。 对上述问题作出否定性回答情况会怎么样?否定性回答的表面性结果是误解马克思的话,实质性结果是马克思这句话的真实含义被领悟和把握。马克思在叙述自己的思想历程和这一历程涉及到哪些学科时说了这句话,它无非表明,说清市民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是研究政治经济学,通过研究政治经济学,自己的相关思想也得到了拓展、深化和升华。但是,这句话并不意味着马克思自己积累和不断吸取的众多学科的知识没有融入“解剖市民社会”的过程之中,更不意味着马克思在表述“解剖市民社会”的结果时刻意剔除除政治经济学外的其他学科的思想。由此看来,马克思的这句话所要表达的意思是自己的思想历程中何时和为什么会涉及到政治经济学,绝对不是要表明,“解剖市民社会”的结果只具有政治经济学这一个学科的性质。 “如何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在于马克思表述模糊,而在于我们的理解角度有问题。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学院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始于上世纪初,领风气之先者是前苏联。这种研究体制自有其优长之处且成效显著,如马克思作品(包括已出版著作和未出版的手稿、笔记、书信等)的保存、整理、校释、出版和具体思想的阐发,人们曾经甚至现在还大受前苏联人的成果之惠。这种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体制也有缺点,典型者是学科划分太细,忽视马克思思想体系的整体性质以及与整体性质密切相关的多学科交叉和融合的性质。这种缺点导致的后果是马克思的相关思想屡遭误解和否定,马克思主义哲学领域对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的理解和阐释就是典型。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中的政治经济学性内容、历史学性内容,甚至法学性内容,都在哲学性内容“一枝独秀”的境况中消失了。这是我们不得不吸取的教训,研究马克思的思想体系需要整体性视界,具有整体性视界的前提是具备和应用多学科性的知识,具备和应用多学科性知识的前提有两个,一是改变过分严格的学科划分意识,二是尽力排除外界浮华和功利的干扰,尽快进入所需要的学科,补上学科性知识的缺漏。 六、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的性质问题 俞可平先生主张,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具有历史和分析两种性质[11](P60)。这一主张对我们研究马克思有关市民社会问题的思想作出了两个贡献,一是明确提出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的性质问题;二是指明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所具有的历史和分析两种性质。但在笔者看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除具有历史和分析两种性质外,还具有四种性质:综合性质、逻辑性质、价值性质和过渡性质。把两种看法结合在一起,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的性质才会被相对完整地揭示出来。 历史性质。这里的“历史”指称什么?意味着什么?俞可平先生在他的文章中说,“市民社会指的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俞可平先生提出了问题但没有回答问题。哪一个阶级社会的本质特征不是由于阶级利益的存在?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历史性质的要害不在这里,它明确指出并说明,虽然市民社会范畴是一个,但它指称的社会历史对象经历了三个各不相同的时期:原生态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封建中央集权制社会中作为臣民社会一部分的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取得政治统治权后作为公民社会一个特定领域的市民社会。同一个市民社会范畴指称的社会历史对象不一样,其含义就会不一样,这是我们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时必须注意的地方。马克思根据论题的需要,在不同的语境中,虽然运用的是同一个市民社会范畴,但指称对象和赋予的含义未必一样,它有可能是原生态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及其含义,也可能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意义上市民社会及其含义,还可能是资产阶级社会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及其含义。 即便是市民社会史问题研究的专家或思想大家,在说明市民社会及市民范畴时,如果不明确指出和限定说明对象的特定社会历史性质,也会造成含义理解上的混乱。谁都会承认,马克斯·韦伯是研究市民社会史的专家,他却对市民范畴作出了这样的说明:“从社会史角度考察,市民这个概念有三个明晰的含义。第一,市民是包括有特殊的社会或经济利益的几个社会范畴或阶级。照此定义,这个市民阶级并不是一元的,其中可划分出大市民、小市民、企业家和手工工人。第二,市民在政治上意味着持有一定政治权利的国家成员资格。第三,市民从阶级利益来说,那就是‘有财产和有文化的人’。我们把它理解为不同于官僚阶级、无产阶级和它们范围以外的其他人联合在一起的阶层。它包括定息领受人、所有企业家,以及一般有文化的、有一定阶级生活标准和社会威望的人们。”[12](P224) 他还说,市民赖以生存的“城市对整个文化领域有着很广泛的贡献:首先,它创造了政党和政客”。[12](P225) 马克斯·韦伯对市民范畴的说明可谓全面,但用市民社会历史的事实加以检验,我们还是能够发现这个说明存在不符合社会历史实际的“硬伤”。第一,官僚阶层是主权民族国家形成以后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和产物,原生态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即自治公社或叫城市共和国中有官僚阶层吗?政党和政客是资产阶级社会的产物,在以“朕即国家”为标识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怎么会允许政党和政客的存在呢?这说明,像马克斯·韦伯这样重量级的专家,对市民社会及市民范畴的历史性质稍有疏忽,同样会犯知识运用不严密的错误,由此可见,明确意识到并指明市民社会范畴的历史性质对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有多么重要。 分析性质。俞可平先生的文章认为,“作为一个分析范畴,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它是与作为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社会相对应的。在马克思看来,随着社会利益体系分化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领域。”[11](P60) 意识到并提出市民社会范畴的分析性质问题是俞可平先生的过人之处,但这里指出的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的分析性质既不准确,也不全面。区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大领域是黑格尔对传统市民社会理论的贡献,马克思研究市民社会问题时继承了黑格尔的遗产,马克思“解剖市民社会”的结果中有独到的分析性贡献吗?对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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