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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初探 胡伊雯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2-06-20 19:46: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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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5var5VAR论文频道为您收集整理,5VAR论文频道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问题严峻,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严重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不能简简单单地说是我们在指导思想上不够重视,亦或者说是职能部门作用发挥得不够,只能说明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还有待加强。因此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拯救边缘群体,尤为紧迫。 关键词:轻微违法犯罪;思想政治教育;人员 Abstract:In recent years,security problems become serious in our society,crime rates are increasing.Some minor criminal offenders serious impact on social stability,which can not simply say that we not pay enough attention in guiding the ideology,or functional departments not play enough role,only shows that our ideological andpolitical work should be strengthened.So play the initiative of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to save marginalized groups,is particularly urgent. Key words:minor crimes;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offenders一、什么是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所谓轻微违法犯罪人员,主要是指有违法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恶习不深,有改好可能的人员。具体来说,被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或者免于起诉和免于刑事处分的轻罪犯;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免予收容劳动教养,或在决定收容劳动教养后所执行的违法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容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的人员。 他们是“擦边球”,他们处在社会的边缘,拉一拉他们,或许就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松一松手,他们可能就会掉进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从犯罪心理形成看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性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一般经历了不良心理、违法心理、犯罪心理的变化三部曲。由不正确的意识通过一定量的积累产生不良心理,并在不良心理的基础上经过量的积累,促成违法心理的产生;由违法心理再经过量的积累直致犯罪心理的形成。 或是直接由不良心理经过一定的量的积累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不管是哪一种模式,都是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转化。 显而易见,犯罪心理形成过程反映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规律,即一个人从违法到犯罪的过程。正是这个规律或过程,决定了整个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根本任务是及时有效地开展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控制不良心理的滋生和发展,杜绝其发生质变。思想政治工作的过程就是做人的思想转化工作的过程,当一个人的错误行为还没有恶性发展到必须用法律规范调整的时候,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找到原因、摸出规律、对症下药、及时疏导,就可以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 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思想行为特征分析(一)消极方面1.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此类人员普遍存在着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以及思想道德水平低下的特点。普遍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分辨是非和抵抗不良诱惑的能力较差,容易误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2.价值理念偏差。由于社会变迁,价值理念越来越多的存在多元性和模糊性。受到“一切向钱看”等价值观的负面刺激,在其面对社会价值多元化的趋势时,朴素的传统思想悄悄发生转变,将“钱”作为人生追求的终极价值和目标,或者得过且过盲目消极的对待生活。 3.侥幸心理。若违法行为者没有及时和适当的受到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强化他的侥幸心理,促使其产生再度违法谋取利益的心理。即使轻微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由于普遍存在劳教期较短的情况,达到的改造效果也较有限,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思想。 4.自卑心理和不同程度的反社会心理。自卑心理、孤独感受以及存在不满情绪,都是促使其产生违法行为的心理诱因。 而反社会心理则更加促使他们自暴自弃,出现屡犯屡抓、屡放屡犯的情况。 (二)积极方面 1.情节轻微、恶习不深。他们罪错普遍较轻,受到处罚也不重,虽有一定的恶心,但是程度不深,社会的监改、帮教措施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从内还是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也有意识的知错改错。 2.服从处理,接受处罚。大多数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在帮教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下,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是触犯了国家法律的,不仅给社会、他人带来了危害,也给家人带来了痛苦,并且本人同样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都会表示服从处罚和处理,服从管教,并敦促自己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接受纠正。 3.希望改变现状、向往未来。不少人希望改变现状,开始新的生活,能够立足于现实,用积极改造的实际行动去争取光明的前途,并有一些人开始对自己的未来去进行自我设计和规划。 四、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向在新的形势下,经济体制不断变革,社会结构不断变动,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思想观念也深刻变化,这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就必须用运动的观点看待和研究社会心理问题,探析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并运用科学的教育内容及合乎不同对象实际情况的教育方法,不断增强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与渗透力,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 1.将思想政治工作的着眼点,放在进一步改造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上只有进一步重视开展世界观教育,才能正确看待世界,才能确保能够理性对待物质与精神关系;只有进一步重视开展人生观教育,才能正确认识人生意义,才能确立正确人生目标、端正工作态度;只有进一步重视开展价值观教育,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确保在生活实践中具有正确的价值追求。 2.重视和研究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行为的活动规律,将其思想和行为引导到健康的轨道上思维的变化与发展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伦理观,也不断地影响与改变着人们的行为准则。通过研究摸清和改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思想观念或利用其原有的价值观,“晓之以理”,才能更好的引导其行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3.根本在于教育人、引导人、塑造人以教育人、引导人和塑造人为根本,从思想灵魂深处入手,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传播和侵蚀,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在他们思想上筑起预防犯罪的城墙,预防和减少犯罪才有可靠的保证。 4.注意工作方法,把握时机,掌握火候,对症下药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要妥当,如若不当,容易使人产生逆反心理,并产生反效果。说过火的话、枯燥呆板,都会使人生厌;妥善引导其好奇心或其它心理,若堵而不疏,往往禁而不止适得相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仅要讲真话,还要讲真道理,增强感召力、影响力。研究其特殊的心理活动,对症下药,努力从根本上消除逆反心理。 五、针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具体方法1.加强法制教育,将提高其文化素质、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水平作为基础工作来着力实施1986年邓小平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这就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法制教育是根本性的基础工作。 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很大因素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和思想道德水平低下而产生的违法犯罪。加强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是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基础性措施。 2.建立、健全帮教机制,组织此类人员定期的培训及思想汇报(1)创建法制教育中心,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帮教把开办法制教育中心作为法制教育宣传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明确主管部门为司法局,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文教局、信访局等部门作为协管部门。 (2)依法明确教育对象及管理方式,合理组织培训首先,严格掌握了解学员情况,明确教育对象;第二,严格审批,组织好学员入院培训;第三,将一切帮教活动开放于政府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教育方法要着重突出启发式教育,把集中教育与个别辅导相结合,常识规章教育与以案说法相结合,开设综合班、专题班等多种类型。邀请结业后表现良好的学员谈自身经历和学习收获,安排有经验的执纪执法人员结合典型案件讲法制课。 3.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并发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合力协作(1)完善监督机制,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档案备案所有的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公安机关均留有档案。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是边缘群体,更需要党和政府的重视,应将档案分类备案,针对不同违法犯罪前科群体采取不同措施。 (2)加强社会、家庭、教养机构的三方联系道德教育本身是个系统工程,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行各业,这些边缘群体成员,他们更是因为各种原因缺乏教育,是教育与社会的脱节,给他们思想放松的机会而走入歧路。必须将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教养机构紧密结合起来,各展其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从根源上化解矛盾。 轻微违法犯罪人员作为社会中较特殊的群体,其社会地位呈现边缘化趋势,思想状况也异常复杂,社会转型时期关注并做好这一边缘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于社会稳定与发展尤为重要。充分发挥社会控制违法犯罪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主导功能,立足现实,克服制约,提升此类边缘群体的国民凝聚力,解决社会隐患,确保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卞大庆.论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4(05). [2]邓小平文选[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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