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赞成这一新自由主义的偏见。有竞争力的国企在竞争性领域中盈利上交国家,发展生产和社会福利事业,对于社会财富分配中的公平与公正也是有利的。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应从竞争性领域中完全退出,不但很多学界人士这样主张,中央政策也是很明朗的。十五大报告就规定,“在其他领域(主要指竞争性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十六届三中全会也讲到,在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以外的其他行业和领域(主要也是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和调整,在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并没有规定国有经济一定要退出的意思,而是说可以在竞争性领域参加市场竞争,“提高素质”,“优胜劣汰”,“加强重点”。 以上讲的是在竞争性领域,不能笼统地讲“国退”,在这些行业国有企业也有“进”的问题。那么现在转过来说“民进”。私有企业是市场竞争的天然主体,竞争性领域让私企自由进入,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十五大规定了必须由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是否也允许私人资本“进入”呢?国务院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文件,允许非公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包括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矿产资源开发、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领域。这些都为非公有经济进入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网开了一面。 对此,有民间人士持不同意见。认为非公经济进入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许多领域,有违中共十五大规定“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方针,将会动摇、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且向有关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扭转有关规定。 我认为,关于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果从吸收社会资本,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壮大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这一角度来说,还是符合十五大精神,符合我国国企改革的方向的,因此可以有选择地允许私人资本参股进入;但不可以把这个领域让给私人资本独资开发或控股经营,影响国有经济对这些部门的控制地位,在允许非公资本参与投资经营的企事业,要加强监管。目前中国私人资本实力还不够雄厚,即使私人资本长大,国家也只能吸收而不必主要依靠私人资本来发展这些部门。特别是这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般收益丰厚,多属垄断性级差租收入性质,按照中外学理,这种级差租性质的收入,理应归公。所以对进入这些行业领域的私人股份的红息,应加限制,使私人资本能够得到一般竞争性行业的盈利。这也符合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节制资本”的要义。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参考孙先生的正确思想,对“私人资本制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主张,进行灵活处置,也是可以理解的。限制私人资本在关系国计民生部门取得超额垄断利润,就是符合孙先生主张的精神的。 2005年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对非公有经济准入范围放开的政策以后,有些官员和经济学人又从另一方面错误地解读政策动向,要求在重要的和关键的领域内国有经济与私人资本平起平坐,否认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的甚至建议国有资本限期撤出公共服务领域之外的全部产业领域。这种观点在上年开始制定进一步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时就已经出现,而且主要集中在中央和政府的权威学校和高级研究机构的某些部位,不过在2005年上半年表现得更为突出,并且在一些主流媒体和论坛上一再公开表达。26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高层部门负责人士先后出面明确表示:1、垄断行业和领域今后要以国有经济为主体,这是由我国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的;2、不能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理解为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3、绝不能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理解为中央“进”地方“退”,各地必须培育和发展一批有地方优势与特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国有企业。 www.qiqi8.com 778论文在线 即使在政府负责人一再表态的情况下,还是有声音从体制内批评在重要领域让国企“做大做强”的选择,公开主张国资从产业领域全退,甚至有文章希望科斯的中国改革六字经《“共产党加产权”》,成为今天中共急进的“时代壮举”。27因此,尽管高层决策人士表态明朗,纠正了一些人所讲垄断行业允许准入,不讲主从关系的认识,也批评了一些官员和经济学人要国有资本从产业领域全面退出的观点,但是“全面坚持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发展非公有制的问题,在认识上和工作中并没有完全解决”,28一些官员和经济学人要国资从产业领域退出的观点,仍然在工作层面影响国资改革,不容忽视。 比如,《中国宏观经济分析》披露了有关部门关于国资转让和减持比例的方案,29从这个方案的政策目标看,它通过国家持股比例下限的低设,使大量关键和非关键领域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被稀释。有评论认为,“这个方案透露出国资要在关键性领域明显减少,竞争性领域基本完全退出。这种大量减持国资的主张不妥,其后续效应(即波及非国有非上市公司和地方其他国有企业的效应)更需警惕”。30还指出,近几年来国有工业状况,无论是垄断行业还是竞争性行业,持续逐步好转,在企业数量下降情况下,资产、产值,尤其是利润税收贡献都大幅上扬,表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所有制改革和国企改革是有希望的。在此背景下继续国资的大规模退出,是否适恰当应,需要考虑。当然,国资布局和国企组织,还有不少不合理之处,需要通过资产的进出流动,继续进行适当的调整。 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应该包括哪些范围 2006年12月18日国资委发布《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其要点之一是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对于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 对于这项部署,有两个方面的评论。一个方面,认为不论是国有资本要保持绝对控股的军工等七大行业,还是国有资本要保持较强控制力的装备制造等九大行业,大都遍布非竞争性领域和竞争性领域,并不都是只有国有企业才能有资格从事的行业。属于竞争性行业,由国资来控制缺乏合理性。在这些行业,国企筑起垄断门槛,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并称“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没有法律依据”,说政府无权不经过代议机构的批准擅自指定自己的垄断领域。但是我们要说,加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占有支配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所规定了的,这是根本的法律依据。再说,在竞争性领域,允许国有企业以其竞争力取得控制地位,并不见得不符合市场竞争原则。 [9] [10] 另一方面的评论是,对于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资要“实行依法转让”,即退出,会引发非公有资本广泛并购和控股众多的原国企,后果堪虞。夏小林在人民网理论频道《中华工商时报》撰文指出,“国资委资料显示,2005年在约26.8万亿国企总资产中,中央企业占41.4%,而国企中还有3/4是在竞争性行业。按照某种意见,如果不考虑国资在维系社会公平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央企业之外58.6%的国企资产和3/4在竞争性行业的国企,是不是其相当大的一部分都要在‘不属于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标准下,‘实行依法转让’呢?如果‘转让’使中国产业的总资产中,私人资产的比重超过和压倒国上一页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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