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科学活动都遵循同样的研究程序,这个程序从逻辑关系上来说包括5个步骤:①提出研究问题。各种科学活动都始于提出问题。问题须是有意义的,即以解释客观世界、促进学科发展为目的,为此对既有研究成果的梳理是必不可少的;同时问题的可能答案须是可以通过观察获得的,也是能够根据可观察资料予以验证的。②确定理论假设。理论作为一种预设规定着科学研究的方向。科学理论是以变量语言写成的。在研究设计中理论通常以假设的形式出现。理论假设是对研究的问题做出的暂时性、尝试性答案,它须有明确的研究变量并对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陈述,而且这种关系是可观察的以及能够用经验和事实加以验证。假设可以来自既有理论也可以来自对研究对象的直观体验,但人们通常采用的方法是通过对既有理论的梳理而演绎出来理论假设。③收集系统资料。这是一个试验和观察的过程。观察包括从既有资料和资料库中采集信息,以及通过调查、访谈、参与等形式实地收集资料。观察须是系统的,获取的资料符合研究设计的需要并具有可信性、精密性和精确性。④资料分析。分析就是“经过思考作用,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功夫,造成概念和理论的体系”[17]。这是一个用系统资料对理论假设表述的因果关系进行检验的过程,是一个进行科学抽象、寻找可能的理论模式的过程。列宁指出:“一切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非瞎说的)抽象,都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着自然。”[18]⑤写作研究报告。这也是研究者备尝艰辛的一项科学活动。但是写作不同于研究:研究是对未知世界的探索,创造(特别是始创)是研究的灵魂;写作是对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的表达,准确、清晰、缜密是写作的基本规范。
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是共同的,二者的分野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使用科学方法还是哲学方法。在政治科学的发展史上,科学方法的内涵几经变迁,但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是无论何时何地政治科学运动的领导人“都倾向于信奉共同的科学主义。有感于自然科学的成就,他们认为在政治领域里通向发现不同寻常的(或‘真正的’)知识的途径,在于采用那些在诸如物理学和生物学领域里已经如此有效地显示其威力的思想方式和研究方法”[14]。
自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起,在最初的400年里,继承亚里士多德开创的传统、为政治科学的复兴做出重要贡献的政治学家,几乎同时又是杰出的历史学家。例如,马基雅维里的《李维史论》和《佛罗伦萨史》,孟德斯鸠的《罗马盛衰原因论》,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詹姆斯·布赖斯的《神圣罗马帝国》,等等,都是足以传世的史学著作。这些胸怀科学抱负的政治学家认为政治是历史的结果。“历史是过去的政治,政治是现在的历史”这句名言事实上是他们共同的信条。他们把科学的方法理解为历史比较的方法:通过系统地收集既存文献资料以把握与研究对象有关的事实,并按照历史演变过程的顺序对研究对象进行历时的考察以从中发现政治生活内在的因果联系的网络;同时又通过若干国家的比较以检验在某一特定时空条件下存在的因果联系的网络是否具有普遍性,即是否普遍为真;由此建构政治学的概念和理论。历史比较的方法是政治学获得科学属性的基本方法。然而只是到科学方法体系中增加了法律制度研究法之后,政治科学才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19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国家确立了宪政民主体制。这样,政治学研究者就有可能透过对宪法、议会法、行政法、政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研究,来描述、分析这些国家的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及其运行轨迹,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测各种政治主体未来的政治行为。于是,法律制度研究法开始成为政治科学居于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1913~1921年出任美国总统的伍德罗·威尔逊(1856~1924年)和1907~1913年出任英国驻美大使的詹姆斯·布赖斯(1838~1922年),在法律制度研究法的运用方面起了奠基性的作用。前者最有影响的著作是《美国的立宪政府》、《议会政府:美国政治研究》和《国家:历史因素与实际政治》,后者最有影响的著作是《美利坚共和国》和《现代民主政体》。法律制度研究法与历史比较研究法相结合,推动着政治学脱离思辨的哲学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实证的科学,并成为20世纪前半叶政治科学的主流研究范式。宪法成为这一时期政治学家青睐的主题,因为他们常常将政治等同于政府并将政府界定为“以合法性为基础的,依法做出决定的社会机构”,于是宪法界定的政府机构及其运行规则就被当作实际政治来看待了。这种状况,在当时政治学分支学科的划分上,有非常清楚的体现。例如,哈佛大学政治学博士、时任清华大学政治学教授的钱端升1926年11月发表《政治学》一文,对政治学作了分类。文章说:“政治学自成一科,自美国始,欧洲各国仿之不过最近数十年之事也。”“政治学大别之,不外政治思想,政治组织,及政治现状而已。思想为哲学之一部,政府之组织,政权等学则大概属于法律。”依据这样的认识,可将政治学作如下分类[19]。政治学:A、政府,包括:起源及发展———宪法史等、组织(法学、比较政府、某国政府、联邦政府等)、职务之执行(①立法:议会法、比较立法等;②行政:行政法、中央行政、地方行政、某机关行政、司法行政、比较行政等)。B、政事(政治活动及原动力),包括:舆论、政党、政治心理、阶级制度等。C、国际关系,包括:国际法、国际组织、联邦、外交、帝国主义等。这个分类表把政治科学的研究对象分为3类12科,其中2类8科都渗透着法理制度主义。实际上,20世纪前半期世界各国的大学里政治学系或专业的课程设置,都是与这个分类表所做的学科划分相一致的。因此,那个时期政治学系和法律学系在教学内容上是大同小异的。另外,这个分类表标明政治思想与政治学即政治科学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但作者特意指出政治思想“为哲学之一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为研究法 ①迅速崛起,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成为政治科学的主流范式。“行为主义运动可以被解释为重新进行努力和加强努力来认真地对待政治学中的‘科学’,使政治学成为一门真实的或真正的科学。所采用的模式是自然科学,例如物理学和生物学,在较小的程度上(或在不同的水平上)也采用心理学的模式”。“
①英文Behavioralism一词,中文一般译为“行为主义”,也有人主张译为“行为学说”。笔者认为译为“行为研究法”则更适当,笔者在使用“行为主义”一词时指的就是行为研究法,因为它从来都是一种政治学方法论而不是一种政治思想体系。阿兰·艾萨克认为政治学中Behavioralism与生物学中Behaviorism一词有显著区别,后者指的是仅仅以明显的刺激—反应为根据,即主要依据行动或行为的那种心理学,它把“行为”(Behav ior)仅仅理解为动物外在的行动;前者则认为“行为”还应当包括像态度、意见、人格特质这些本质上属于精神的东西。见文献[9],第54~55页。
为主义把注意力集中于应当集中的地方,集中在可能被观察到和‘客观地’加以研究的事物上”[14]。这种方法论反对形而上学、抽象的思辨和从“初始原则”出发进行演绎,反对把政治学与道德或伦理问题混合在一起;反对对历史、当代世界和未来的演进作“宏观”而不可能在经验和事实的层面进行检验的理论解释;批评法律制度研究法对政治现象所作的实证研究仅仅是静态的研究。行为主义者一般认为群体是由个体组成,因此群体的性质被理解为个体的共同性质并可还原为个体的性质,而在操作的层面上可通过对个体行为的观察并对一定数量个体的行为进行通约而归纳出群体的性质,于是实验、社会调查、参与等观察的技术、计算机数据处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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