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收方面,对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容易一些,而对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则较为困难。相反,合资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例如与中外合资银行相比,外资独资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贷款规模以及盈利水平都远远低于中外合资银行,从而也表明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各种方式中,中外合资银行对我国较为有利。 倘若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坚持采取独资或开设分支机构的方式,我们还可以采取国际惯行的做法,坚持对等原则。许多国家都采用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的分布、总数以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的方法,从而确保本国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以防止外资银行对其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就以资本充足率过低和呆帐比例过高为由严格限制我国商业银行在美设立分行。我国在引进外资银行时应采取对等原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引进的外资银行过多集中予少数国家和避免少数外资银行经营垄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对外拓展。 策略四: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我国引入外资金融机构所期望实现的利益目标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经营所追求的自身目标之间必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因而,我们不能奢望外资银行大发慈悲完全按照我国的期望去运作。于是,问题就来了——如何将金融服务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消除呢?或许说降到最低限度即我们愿意承受的程度呢?勿庸置疑,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关键的一着棋。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放款利率和各种手续费率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准备金,准备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这方面,美联储对外国银行的监管值得我们借鉴。为加强对外国银行的监督和管理,美联储建立了一个对在美国的各外国银行分行及子公司的评级体系,从风险管理、业务管理、法规遵守、资产质量等几方面对外国银行分行及子公司进行评级,以此作为掌握外资银行经营状况和系统地把握其潜在风险的一种工具,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外国银行的经营状况,美联储不仅对美国境内的外国银行进行评价,而且尽量从外国银行的母行收集信息,以评价外国银行母行对其海外机构的支持程度。在监管的实施上,美联储试图建立一种有效和统一的监督检查方法,并力求各监管机构在各项监管工作中保持密切的联系。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体系,健全内部监控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利于国内金融机构与外资银行在平等条件下展开竞争。 利用法律、法规手段规范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进一步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重要保证,也是WTO 主要法律原则——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199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讯》,目的在于从业务审计方面对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但是,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外资法》、《外资金融机构法》,显然不利于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不利于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加入WTO。显然,全面细化制定相关法律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参考文献】 1.年益斌.关于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探讨.新金融,1999(1). 2.梁国勇.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上海金融,1997(2). 3.林志远.面对WTO中国银行业须作准备.金融时报,1999(07-17). 4.张汉林.世贸组织与未来中国.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6). 5.庄峻.浦东新区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试 点问题研究.财经研究,1997(6). 6.孙健.浅析新市场条件下外资银行的竞争力.上海金融,1998 (6). 7.陶士贵.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达成及其影响.国际金融,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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