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明确规定对外资金融机构“政府不得采取限制性措施”,并要求证明中央政府对地方各级政府的法规有控制能力,也就是说,一旦准许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某些服务领域,就要做到与国内金融机构同样的待遇,不得有任何全国性或地方性法规阻挠外资金融机构获得同样的经营环境。再次是迄今为止,尚未能证明外资金融机构在引进竞争、促进改革、提高整个金融体系效率方面效果明显。外资金融机构所追求的利益目标明显与我国希望其能发挥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大相径庭。例如外资银行多存少贷,国内外汇资金调往国外套汇套利,向关联机构多付费少收费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国际业务比重大,融资授信业务少,在筹借资金方面作用有限,并未给中国金融业带来大量高新技术和新金融产品;相反,却与中资银行展开了优秀金融人才的争夺,利用高薪、晋级、出国等手段从当地银行中挖走业务骨干,并利用这些人带走不少中资银行的传统客户。 四、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策略 在我国加入WTO的过程中,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重要的筹码,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势所必然。而且,金融进一步自由化的利益是长期的,但也应考虑到在短期它带来的挑战与冲击:加剧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带来国际游资的冲击,而加快资本市场的开放步伐,加大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控难度。因此,充分考虑到国内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推进改革和开放,必须坚持谨慎、有序、渐进的原则,讲究策略,减少开放成本。 策略一:苦练内功,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有多种途径。直接加入GATS固然可以促进成长,但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可能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优先改革国内金融体系就相对平稳些。 中央银行的改革,关键是要形成一种内部的利益机制,促使正确、高效和负责地履行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因此必须按国际惯例改革目前 的人民银行机构,使之服务于银行业的批发融资需要和执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以此为基础,制定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货币金融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首先明确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目标。通过理论教育、机构改革、制度建设,把生存和发展的每一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机构和每个干部员工,高度认识银行的信誉、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是银行的生命要穴。其次,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是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分离问题。这两大问题的解决是国有银行真正转变成为商业银行的前提条件。政府应以积极、慎重的态度参与银企之间债务的清理、置换和重组,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则是银行避免出现新的不良债权,实现自主经营,并与外资银行展开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其三,加速国内银行内部经营机制。完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约束机制和以成本核算为核心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现代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大高新技术的投入,加快银行电子化建设,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加强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为适应金融机构的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是应有的题中之义。当前的金融市场需要在批发性融资、金融零售服务和市场中介服务三个方面有较快的发展。批发性融资主要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融资服务,包括银行间货币市场融资、券商融资、债券融资、交易所融资、各级政府融资、抵押贷款融资、商业票据贴现融资等等。在当前特别是要发展债券融资、抵押贷款融资以及商业银行性质的批发融资(例如会员制的融资中心或者固定客户的财务公司),一方面增加对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私人企业的投资增长,另一方面也帮助银行提高贷款资产的流动性,增加可贷资金。金融零售服务的对象是广大居民、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以及各类企业公司和政府机构。这方面的发展要以储蓄、贷款、结算、投资代理、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取代目前单纯吸收储蓄的作法,积极扩大服务的对象,提高服务的质量,以此作为主要的市场竞争手段。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包括信息咨询、市场分析和预测、会计和财务管理、法律顾问、投资代理、投资策略等。发展市场中介服务是克服当前银行、政府和企业管理普遍比较落后的重要途径。配合即将进行的政府事业单位改革和国有银行改革;政府的各经济类专业研究院、所要改组成独立经济核算的信息咨询和财务顾问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提供服务,通过广泛的竞争;逐渐形成一批有信誉有权威的中介服务机构。政府和银行需要研究解决的各种问题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发包委托给信誉卓著的公司去做,也可以从中直接聘任社会公认的权威专家任临时顾问,以此彻底改变目前一批闲人和做低水平重复劳动的现状。 策略二:循序渐进、分阶段、有选择开放金融服务业。从国际上普遍推行的做法看,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行业开放,允许外国资本和银行投资于本国的工商企业,现在我们在这方面还有一些行业进入的限制,例如证券、邮电和通讯,但是一些沿海发达地区的商业银行已经感到了外国银行争夺投资贷款项目的压力。第二阶段是货币市场开放,允许外国金融资本进入开办金融机构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现在已经有较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开办分支机构,并且在局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这个方面的继续发展将迅速提高货币市场的资金流速,对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和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提出很高的要求。第三阶段是资本市场开放,允许外国金融资本兼并收购本国的商业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们已经有个别商业银行的少数股份为外国银行所拥有。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的谈判过程,预计这三个阶段的市场开放都会有比较大的进展,因此对国内的金融产业产生巨大的调整压力。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应允许第一阶段发展更快些、更全面些,某些行业限制可以摈弃,第二阶段应积极试点推广,只是第三阶段须谨慎小心从事,外国巨大的金融资本似乎能将我国整个资本都包揽下来,因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抓大放小”的策略还是行得通的。由于长期疏于管理,我国的一些中小型非银行金融机构问题比较多,为化解金融风险,不可避免地将有一批中小型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盘清、接管和关闭。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但为了减少社会震动,可在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寻求一定的制度创新。通过引进外资金融机构购并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很可能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可采用入股、重组和收购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此举不但有利于化解或减少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而且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冲击。 策略三: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应坚持对等原则和采取中外合资方式。在具体操作 引入外资金融机构时,要坚决摒弃那种为了显示“政绩”、单纯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恶劣作法;应该实证分析,周密考察,引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作风稳健的国际性大金融机构。在引入的方式中应首选中外合资的形式,对我国最为有利。首先,在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中,由于双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这就有利于中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国际上金融行业先进的经营方式与管理经验;其次,有利于参与合资的中方银行通过外方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了解和掌握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和金融创新情况;再次,如果在中外合资银行中由中方控股,则中方在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可有更多的决策权,从而使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更能符合货币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第四,在防止外方转移利润、逃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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