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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框架下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3: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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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内容提要:WTO框架下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成员方在金融这一特殊领域推进金融自由化的多边纪律与追求监管目标自由的关系问题,监管是自由化取得成功的条件和保障,审慎监管措施不受GATS自由化条款或承诺的羁绊。WTO有关规则蕴涵着审慎措施标准,依此标准审视国内规制政策有助于在实践中对审慎措施进行辨别。 随着金融服务贸易被纳入WTO的多边法律框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简称金融自由化或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就成了WTO和各成员国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寻求金融自由化所需要的多边纪律与各国追求监管目标的自由之间存在冲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取决于二者关系的性质、WTO法律框架对该关系的体现以及由此引起审慎监管的标准及涵盖范围。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入世后的金融开放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业通常是各国监管最为严密的行业,监管的背后蕴涵着所追求的政策目标,这些政策目标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金融服务由于其战略的重要性和政治的敏感性在服务贸易谈判中一直是一个特殊的和备受争议的部门(Moore,2000)。首先,金融构成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关系到其他部门和整个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因而成为各国政府调控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工具。金融业具有的这种影响全社会利益和经济政治发展“公共性”的特点使它不同于其他行业,需要特殊的监管。其次,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以银行业为例,它是一种典型的高负债行业,是一种以部分准备金为支点、以借短放长的期限变换为杠杆,依靠资产组合的资产扩张来盈利的产业,其经营必然受利率、存款结构的规模、借款人偿债能力、汇率等变化的影响,从而使金融机构面临种种风险。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和内在的不稳定性客观上需要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依法运作,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和清偿能力。最后,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其生存在极大程度上维系于公众的信任。如果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很有可能引发挤兑并波及其他金融机构,从而引起系统风险甚至危及整个经济领域。此外,纠正市场失灵和金融业的外部效应也需要有效的监管。正因为如此,在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各国政府普遍感到对金融服务应当给予特别对待,对金融业应进行严密规制,需要有为实现上述目的而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的充分自由(WTO Secretariat,1999)。为此,GATS第19条规定,自由化应尊重国内政策目标和成员方的整体与具体部门的发展水平,同时金融附录的核心规定即审慎例外(prudential carve-out)特别指出:“无论本协定任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诚然,监管不可或缺,但金融自由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也具有积极作用,而推动金融自由化没有相应的多边纪律约束是行不通的。首先,如果没有多边纪律的约束,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形:一方面要求其他国家尽可能多地开放市场以便从自由化中获得更大利益,另一方面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则不惜以审慎措施为名逃避承诺和义务。其次,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等审慎监管措施,有时也免不了对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造成损害,而贸易保护主义可以监管为借口逃避承诺和义务。应对这一挑战需要一定的标准将二者分开,使前者得以解脱,使后者被制止。因此,GATS在序言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谋求服务贸易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得到增长。同时附录也规定,监管措施须出自审慎原因,当审慎措施与GATS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些措施不得当做该成员逃避其GATS承诺或义务的工具。 自由化与监管究竟是什么关系?附录所规定的审慎措施的标准是什么?哪些国内政策构成审慎措施?这类问题在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会议上发生过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对审慎监管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建立必要的纪律避免监管措施的滥用和对承诺与义务的逃避(WTO Secretariat,2000)。这些争论反映了成员国在金融领域追求监管目标的自由与推进多边金融自由化的纪律之间的冲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WTO金融服务谈判在减少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审慎措施及国内规制对金融服务贸易的限制作用日益凸显,各国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重点,已转移至国内规制的非歧视性措施,包括妨碍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审慎措施和特许要求及程序(WTO Secretariat,1998)。因此,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现实问题。 二、WTO框架下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一)金融自由化须以充分有效的监管为条件和保障 金融自由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和公众福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Hoj,Kato and Pilat,1995;Levine,1997)。金融自由化使金融市场得到深化,从而减少波动并增强对金融动荡的抵御能力,通过当地分支机构的外国总部提供救援等方法消化国内金融市场的动荡。金融自由化导致的开放和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市场,通过影响储蓄和投资以及改善资源配置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然而,金融自由化实现经济增长、金融稳定的效果不是自动的,而是需要一定条件,其中主要是宏观经济的稳定和监管制度的健全(Hoj,Kato and Pilat,1995;Levine,1997;Sach And Warner,1995)。 需要强调的是,监管对处于开放条件下的金融业更加重要。在开放的环境中,宏观经济稳定与金融稳定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同时,由于金融开放引起的竞争加剧通常导致金融机构利润率下降。近20年来,许多不同类型国家的实践表明,从封闭到开放的转型时期由于没有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没有对金融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及制定可靠和有效的防范规则与监督制度,因此招致金融困难(Edey and Hviding,1995)。 有效的监管能够增强开放条件下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首先,奉行有效的监管标准和原则可以使自由化步入正轨。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例,该机构以监管责任划分和监管标准的充足性为主线,构筑了一个相对严密的监管体系,为金融业特别是国际金融业的监管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备的蓝本。贯彻和实施这些原则及措施有助于控制、预防与化解金融风险。其次,充分的准入和退出措施可以增强金融业的稳定。最后,WTO金融服务贸易的深入开展必将进一步推动金融的国际化,使国际金融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潜在风险,并加剧各国金融之间的竞争。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有助于堵塞监管漏洞,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在WTO法律框架内的体现 正是因为金融自由化利益的实现需要以监管为条件和保障,WTO有关规则允许成员国在削减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同时采取审慎监管措施。根据金融附录的规定,WTO不阻止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等,这一点从附录的性质和GATS的谈判过程可以得到印证。 GATS的各种附录是根据不同服务贸易领域的不同特点和需要制定的,是对GATS基本规则的有效补充,金融附录是在充分考虑金融业特点的基础上对GATS有关规则的重要补充和延伸。按照法律适用中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附录中的审慎例外应得到优先适用。同时,审慎例外(prudential carve-out)本身就意味着审慎措施不必列入金融承诺表,也不受金融承诺的限制。金融附录使用“无论本协定其他条款如何规定”的措辞,充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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