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监管和监管的国际合作,并在监管中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惯例。同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身就意味着必须进行范围广泛的金融体制改革。根据GATS规定的原则、规则和纪律在金融服务领域做出多边承诺,正是这个改革的过程。由于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并非放松管理,在某种意义上,它反而要求加强国内规则的规范作用,突出表现在防范规则和监督制度方面,建立稳定健全的金融体制。因此,WTO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既为逐步实现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金融自由化提供了工具,也为其成员进行国内金融改革、建立健全的金融体制提供契机。 (二)坚持金融附录规定的标准和原则,反对对监管施加额外限制 在国际金融一体化的条件下,维护国内金融业的稳定和繁荣往往需要在多边场合进行必要的斗争。中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抗风险能力还不强,在这种条件下,监管对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更加必不可少。因此,在围绕金融自由化与监管这一命题的斗争中,中国应坚持金融附录所确定的标准和原则,坚持成员方有权灵活地采取本国金融体系需要的监管措施,反对在金融附录之外给监管施加额外限制。同时应充分利用GATS对发展中国家的有利规定,坚持在处理监管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应当具有不同标准。附录规定的审慎监管例外代表着许多重大利益的调和,构成在确需慎重的这一敏感领域里为保留监管灵活性而达成的一项妥协。改变各国在监管问题拥有的灵活性就会改变维系金融服务框架规则的原有利益平衡,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由于金融服务贸易的特点所决定,如果监管得不到保障,就意味着国家对金融控制的最后一道闸门被打破,对此中国应有高度的重视。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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