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但要稳些。 8、关于扶持措施 在建立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前期,政府应尽量采取不弱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不易产生“寻租”,具有普遍性的扶持措施。 1) 在若干年内(例如10年内)免除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一切税费。 首先必须认清的是,小型金融机构是微利企业,又承负着较高风险。免税将使政府少收一块,但是如果从融资上支持中小企业的目的达到了,整个社会受益极大,政府的税收也一定会大幅增长。 2) 政府出资对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 政府出资委托专业机构开发适合民营中小金融的经营管理制度、程序和软件。 4)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免费向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征集和提供信息。 5)加强法治建设。除了司法体制改革、司法队伍建设等长期任务外,有一项可以现在就推行的制度,可以使金融机构缺乏司法保障的状况得到较快改变,那就是贷款登记和直接申请追偿制。 据一些省市银行的统计,银行在追索贷款诉讼中胜诉率在98%以上。原因在于贷款客体――货币的同质性和贷款行为的简单明了。既然如此,银行为追贷进行诉讼,既是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银行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笔者建议从法律上做出规定,只要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到法院备过案(应免备案费),对于逾期贷款金融机构可不经起诉直接申请执行。 银行在司法方面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执行难。执行耗费时间、财力巨大,执行率又很低。据统计在银行胜诉的案件中执行率不论是案件个数还是涉案金额都低于20%。司法系统应对此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来,使之逐年有所改进。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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