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形成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在央行与银监会之间要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交流、定期磋商的制度安排,定期公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运行情况,以加强两者之间的协调。 银监会的成立,加上1992年和1998年分别成立的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形成了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架构。原有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格局,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共享,这些因素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混业经营正在我国悄然展开,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从而使得一些金融业务领域难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这就要求新成立的银监会积极参与原有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同时,银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应界定明确,以免留下监管真空。各金融监管当局应设计出合理的政策框架,处理好各个层次上的监管冲突,既防止监管不足,又避免监管过度。 在此还有必要提及的是,近一两年,一些地方政府相继成立了地方性的金融工作办公室或金融服务办公室,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金融状况存在差异,所以各地类似机构的名称与职能也不尽相同。银监会成立后,如何协调其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的关系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各地金融管理办公室出现的背景来看,它们大多是在人民银行地方分支机构彻底垂直领导、与地方关系远离后,各地方政府为改善金融服务、处理与防范金融风险、确保本地金融安全、促进地方金融的发展而设立的机构,应该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在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全国一盘棋的同时,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与纵向金融管理部门(银监会分支机构)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做好与中央驻地方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调,致力于推动地方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健全,制定地方金融发展规划,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 4.真正确立银行监管的重心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对银行业实行机构性监管,金融监管着重于一般性行政检查和管理,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如审批管理、业务范围的核定以及专项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其中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而且,机构性监管措施滞后于市场发展,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有问题银行,缺乏与国内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同时并存,从而不能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监管正在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为主。功能性金融监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监管,关注的重点不再是金融机构本身,而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它可以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从而克服了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管理。 银行业监管目标是维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定、竞争高效,建立及时、准确、真实、有用的信息披露系统,向公众提供明了、全面、实用的信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成立后,将专司银行业监督管理之职,真正有效地依法对银行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银监会应实行监管重心的转变,把监管重点放在对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方面,加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尽快制定和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管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商业银行要通过建立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借以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督促国有商业银行按照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和增盈减亏的目标制定经营计划,建立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加强对不良资产剥离后的贷款质量变化情况的检查,制定新增不良资产的考核办法;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审查国有银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等。 可以说,一个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是由可信的监管机构、有效的监管制度、敬业称职的监管人员、强大的信息支撑系统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当然,我国银行风险的化解不可能仅依靠银监会的成立就可以实现,它还需要与完善银行内部治理、加强银行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来共同发挥作用。而且,维护整个社会的信用秩序、健全法律制度环境对银监会功能的发挥也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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